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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被指恶意逃债?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并非所有财产约定都算逃废债

法律介绍

  现实中,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常常牵动多方利益,尤其当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质疑离婚财产约定是“恶意逃债”,进而起诉要求撤销相关条款。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聚焦“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恶意逃债”这一核心痛点,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王敏霞,将结合该案为大家深度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厘清离婚财产分割与恶意逃债的边界。
 
  先为大家介绍本案解读律师——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领域多年,是苏州本地该领域极具知名度和实操经验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思路,王敏霞律师累计处理各类离婚家事及经济纠纷案件数百起,擅长精准捕捉案件争议焦点,拆解复杂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得到了业内同行及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一、案件回顾:借款未还,债权人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
 
  本案的核心矛盾,源于一笔45万元的借款与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碰撞。张某(男)与魏某(女)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两人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间商铺(具体地址均模糊化处理)。后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商铺归张某所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魏某所有,两个子女均由魏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后续双方也按约定将房产变更登记至魏某名下。看似一份常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却在两年后引发了一场诉讼。
 
  时间回溯到2021年1月和7月,也就是张某与魏某离婚前一年,张某以偿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同事顾某借款共计45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分别于2025年5月、2026年7月还清全部本息。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10月,张某意外去世,而此时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这笔45万元的借款也未能及时归还。
 
  为追回借款,2024年7月,顾某将魏某及张某的子女、父母诉至苏州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苏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该笔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顾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判决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顾某要求魏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顾某并未放弃,2025年2月,其再次以魏某为被告,向苏州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顾某主张,张某的借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贷及商铺周转,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张某与魏某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魏某所有,本质上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其合法债权,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关条款。
 
  二、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未构成恶意逃债,驳回原告诉请
 
  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一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约定,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该分割约定是否存在恶意逃债,进而影响顾某债权实现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多项事宜综合考量后达成的整体合意,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更不能简单以“财产未均等分割”就认定为无偿处分。
 
  结合本案事实,张某离婚前长期在外地工作,收入稳定,而两个子女长期跟随魏某生活、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归魏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同时将房产归魏某所有、商铺归张某所有,该分割方式符合我国法律中“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并未明显偏离公平原则,不构成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同时,从主观恶意和偿债能力来看,张某与魏某离婚时,张某仍拥有商铺所有权,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持续偿还案涉借款的能力。此外,该笔借款已经苏州两级法院审理,均明确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魏某本身就无偿还该笔债务的法定义务。综上,张某与魏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未导致张某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也未实质影响顾某债权的实现,因此不构成恶意逃债。
 
  最终,苏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王敏霞律师解读:离婚财产分割与恶意逃债的核心边界
 
  结合本案,王敏霞律师为大家深度解析此类案件的关键法律要点,帮助大家区分“正常离婚财产分割”与“恶意逃债”的核心区别,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意味着,“无偿处分”和“影响债权实现”是认定恶意逃债、行使撤销权的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能孤立认定。王敏霞律师强调,离婚协议具有特殊性,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财产分割条款往往与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离婚过错等因素紧密相关,不能脱离整体协议孤立评判。正如本案所示,虽然房产归魏某所有、商铺归张某所有,看似未均等分割,但结合子女由魏某抚养、张某有稳定偿债能力等事实,该分割方式符合法律原则和常理,并非无偿处分。
 
  最后,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关键前提。本案中,顾某两次起诉均未获得支持,核心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魏某本身无偿还义务,自然不存在“恶意逃债”的前提。实践中,若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但若为个人债务,未负债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被撤销。
 
  此外,王敏霞律师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七个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中,明确了认定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影响债权实现的考量因素,包括离婚时间节点、财产分割是否失衡、债务人是否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本案中,张某离婚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且自身有稳定收入和商铺资产,偿债能力充足,因此法院认定其财产分割未影响债权实现,这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四、王敏霞律师:本案诉讼思路深度解说(胜诉核心复盘)
 
  作为长期处理离婚家事与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胜诉结果,我王敏霞律师在此分享本案的核心诉讼思路,也为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本案的核心辩护方向,始终围绕“否定恶意逃债、明确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展开,精准抓住三个关键突破口,最终实现胜诉。第一,明确案涉债务的性质,重点举证案涉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结合借款用途的证据、顾某未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强化“魏某无偿还义务”的核心观点,从根源上否定“逃债”的前提,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基础。
 
  第二,充分论证离婚财产分割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反驳“无偿处分”的主张。我们重点提交了子女抚养的相关证据、张某离婚时的收入证明、商铺产权证明等,证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是结合子女抚养、双方生活现状作出的合理约定,符合“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原则,并非张某无偿将财产转移给魏某,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第三,聚焦“债权实现是否受到影响”这一核心要件,举证张某离婚时的偿债能力。我们提交了张某离婚时的工作证明、收入流水、商铺评估相关材料等,证明其离婚时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用于偿债的资产,离婚财产分割并未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也未影响顾某债权的实现,进而否定“恶意逃债”的认定。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针对性反驳顾某的诉讼主张,明确离婚财产分割与恶意逃债的法律边界,强调不能随意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未负债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思路,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敏霞律师在此提醒,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应谨慎处理财产分割事宜,避免因约定不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而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也应明确债务性质,理性维权,不能随意质疑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若遇到此类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债务交织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制定合理的诉讼或抗辩思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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