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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五十无养老金,离婚时能否获得经济帮助?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

法律介绍

  多年感情不和,夫妻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扶持吗?
 
  引言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往往是争议焦点,但有一个问题常常被忽视——离婚经济帮助。今天,我就结合一起苏州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王敏霞律师,处理过大量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案件,深知这类诉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解说,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案情回顾
 
  柳某某(女)与金某某(男)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均年近不惑,在家人催促下相识仅半年多便匆匆登记结婚,婚后定居苏州。
 
  然而,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的隐患很快暴露出来。从柴米油盐到家庭开支,从与双方亲属的相处到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两人争执不休,婚姻生活充满了火药味。用柳某某的话说,“家里没有一天安宁”。
 
  2020年12月,金某某第一次向苏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许离婚。
 
  但这一次判决并未挽救这段婚姻。此后一年多,两人关系不仅没有缓和,反而更加疏远。2022年,金某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柳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了一个请求:要求金某某给予经济补偿。此时的柳某某已年近五十,劳动能力逐渐减弱,且没有养老保险和稳定的生活保障。她担忧的是,离婚后自己该如何生存?
 
  法院裁判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现金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柳某某亦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柳某某提出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柳某某明确以其年纪大、劳动能力下降、无生活保障等理由请求金某某支付补偿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约7年)、金某某的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以及金某某在婚姻期间取得拆迁补偿款等经济能力因素,酌情判决金某某向柳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10万元。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析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多个核心问题。
 
  一、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它本质上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二、适用条件有哪些?
 
  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主张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请求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一般指: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养老保险、无住房保障等。本案中柳某某年近五十、劳动能力下降、无养老保险、无生活保障,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法院会审查另一方的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本案中金某某取得了拆迁补偿款,具备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三,帮助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经济帮助是附随于离婚的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离婚后再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苏州法院的裁判考量因素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苏州法院在确定经济帮助数额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双方婚姻持续时间(本案约7年,属于中等时长)
 
  请求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
 
  请求方的就业前景和再就业能力
 
  帮助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收入、财产、负债)
 
  帮助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本案中,10万元的判决金额充分体现了法院既要保障柳某某基本生活,又不过度加重金某某负担的平衡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条件)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深度复盘
 
  回顾这起案件,我想从诉讼思路的角度谈谈我的几点思考。
 
  首先,本案的突破口在于“生活困难”的举证。柳某某年近五十、无养老保险、无稳定收入来源,这是她主张经济帮助的核心事实。在诉讼中,我们(作为她的法律支持方)重点向法庭呈现了:她的年龄已接近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无任何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近三年无固定工作收入、身体状况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她离婚后将面临“生活困难”。
 
  其次,准确把握了“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的区别。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混淆这两个概念。离婚经济补偿针对的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而离婚经济帮助关注的是离婚后一方的基本生存问题。本案明确以《民法典》第1090条为依据,定位准确,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再次,充分运用了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苏州法院在处理离婚经济帮助案件时,对于年龄接近退休、无养老保险、劳动能力下降的一方,通常持较为支持的态度。本案中,法院正是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最终作出了对柳某某有利的判决。
 
  最终,本案以胜诉告终。法院不仅准予离婚,解除了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还判决金某某支付柳某某经济帮助款10万元。这个结果既保障了柳某某离婚后的基本生存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在这里,我也想提醒广大读者:离婚经济帮助不是“扶贫”,也不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相互扶养义务的延续。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及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主张。
 
  王敏霞律师,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知名律师,专注处理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善于运用本地裁判规则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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