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591民初1138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7-11-13 法 官: 陈新雄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赵某 被 告: 徐某 原告代理律师: 周钦明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金佩霞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离婚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离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雄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明,被告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一方所有,被告不分财产;3、判令被告因过错向原告赔偿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于××××年××月登记结婚,1997年双方生育婚生女徐梦怡。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三年来被告徐某经常在外居住,原告遂对此产生怀疑。经原告了解后发现被告系在外有第三者,此后被告则更加变本加厉甚至与该第三者公开同居。原告认为被告在外有外遇且对原告不理不睬,该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辩称:其在外并没有第三者,且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于××××年××月登记结婚,1997年双方生育婚生女徐梦怡。原告提交了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并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且经常在外居住,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则否认其在外有第三者,且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考虑到女儿还需要照顾,因此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亦表示其也同意不离婚,但要求被告能有所行动表示。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微信记录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应认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均能珍惜感情,审慎对待婚姻。庭审中被告称不同意离婚,而原告也表示其同意不离婚。本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冯慧林 人民陪审员杨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姚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