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说: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
核心事实 双方相识后,一方以结婚为先决条件,不断向对方索取大额财物,所获财物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后续又以 未达到彩礼标准 为由拒绝结婚,另一方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裁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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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
双方相识后,一方以结婚为先决条件,不断向对方索取大额财物,所获财物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后续又以 “未达到彩礼标准” 为由拒绝结婚,另一方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行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应作否定性评价。若一方以结婚为要挟,单纯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索取财物,且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未体现婚约习俗的合理对价,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需全部返还给支付方。
详细解说
与正常彩礼、一般赠与的区别:
正常彩礼:基于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符合当地惯例,且通常与婚姻筹备相关(如购置嫁妆、举办婚礼等);
一般赠与:基于恋爱关系,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小额、自愿给付(如节日红包、日常礼物等),无明确结婚指向;
借婚姻索取财物:核心是 “索取”,以结婚为条件强迫对方支付财物,数额往往超出合理范围,且仅满足索取方个人物质需求。
全部返还的法理依据:此类财物给付并非真实的赠与意思,也不符合彩礼的习俗属性,本质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若不予全部返还,会纵容借婚姻牟利的行为,损害支付方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全额返还。
证据留存提示:支付方需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明索取事实及结婚指向)、财物用途凭证(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以便主张权利。
王敏霞律师点评与观点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彩礼的区分,是实务中最易产生争议的焦点,也是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突破口。法院认定 “索取” 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 “以结婚为对价的强迫性给付”—— 即支付方是因对方明确提出 “不付钱就不结婚” 而被迫支付,而非自愿基于习俗给付。
实务代理要点:① 举证核心是 “索取意图”,需收集对方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索要财物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中 “不给 XX 钱就不领证”“彩礼不够就分手” 等表述);② 注意区分 “主动索取” 与 “被动接受”:若支付方主动提出给付大额财物以促成婚姻,对方仅被动接受,不宜认定为 “索取”;③ 对于 “未用于共同生活” 的举证,可提供自己的消费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场景,间接印证财物由对方个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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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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