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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材料调取未果致交易终止,中介费该付吗?苏州律师解读典型中介合同纠纷案

在房产交易中,中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促成合同订立,而当交易因特殊原因终止时,中介费的支付争议往往随之而来。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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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产交易中,中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促成合同订立,而当交易因特殊原因终止时,中介费的支付争议往往随之而来。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就因买方无法调取多年前离婚材料导致交易搁浅,引发了关于中介费承担的激烈争论。苏州资深律师结合该案判决,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离婚材料调取遇阻,交易终止引中介费纠纷
 
  上诉人何某(男)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某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核心争议源于一次未能完成的房屋买卖交易,而症结在于一份无法调取的离婚材料。
 
  据悉,2022年12月,在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何某与案外人谈某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以858万余元购买昆山市某小区房屋,何某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签约前,何某已向中介公司说明,其二十几年前的离婚信息可能无法调取。为打消何某顾虑,双方在合同第十九条补充约定:“乙方(何某)因网签需提供法院判决书等资料,承诺3个工作日内去户籍所在地办理,若因当地政府等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成功,则甲乙双方和平解约。”中介公司同时口头告知何某,若材料调取失败,合同解除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签约后,何某前往户籍所在地法院及档案馆调取离婚材料,均未找到相关记录。此后,何某告知中介公司无法提供材料,要求依据合同第十九条和平解约。而中介公司则认为,该补充条款仅约束买卖双方,与中介合同无关,其已促成合同订立,有权收取中介费,并向何某主张85800元中介费及4000元律师费,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材料调取遇阻后,曾告知中介公司自己即将出国,后续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材料进展,并提议陪同何某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但何某因身在国外未能配合,最终合同未能履行。此外,何某曾签署《服务费确认书》,约定中介费于过户当日支付,若与买卖合同冲突,以确认书为准。案涉房屋后被中介公司另行促成交易给第三方。
 
  法院判决:中介已促成合同,酌情支持部分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已促成何某与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有权主张中介费。但考虑到中介公司未实际提供网签、贷款、过户等后续服务,结合实际服务情况,酌情判决何某支付中介费5万元及律师费4000元。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材料无法调取系“政府原因”,符合和平解约条件,且中介公司无实际损失,不应支付中介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材料无法调取系政府原因导致,且合同补充条款并未排除中介公司主张中介费的权利。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核心义务,一审结合服务程度酌情判定费用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厘清争议
 
  要点一:中介服务完成的核心认定标准
 
  苏州资深律师指出,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已成功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便后续交易因买方原因终止,其核心居间义务已完成,具备主张报酬的法律基础。这一裁判逻辑与多地法院司法实践一致,即中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搭建交易桥梁,促成合同订立,而非保证交易最终完成。
 
  要点二:补充条款的效力边界与责任划分
 
  本案中,合同第十九条关于“政府原因导致材料无法调取可和平解约”的约定,是何某主张免责的关键。律师表示,该补充条款仅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解约权利义务,未明确排除中介公司的报酬请求权,因此不能作为何某拒绝支付中介费的依据。同时,法院认定何某未能证明材料无法调取系“政府原因”,且其在中介公司提议协助办理时,因出国未积极配合,存在一定违约行为,这也是法院支持中介公司诉求的重要理由。
 
  要点三:中介费的酌情调整考量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并未全额支持中介公司的中介费主张,而是酌情核减至5万元。律师分析,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中介服务不仅包括促成签约,还涵盖后续协助网签、过户等配套服务,本案中交易终止导致中介公司未提供后续服务,工作量减少,法院据此酌情降低报酬金额,既保障了中介公司的劳动价值,也兼顾了买方的实际情况,符合“报酬与劳务相当”的法律原则。
 
  王敏霞律师点评:离婚材料纠纷背后的交易风险提示
 
  作为专注苏州地区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实务经验,为大家提出三点风险提示:
 
  第一,婚姻状况材料对房产交易的影响不可忽视。本案因多年前的离婚材料无法调取导致交易终止,暴露出买方对自身婚姻状况材料保管及调取难度预估不足的问题。尤其在二手房交易中,离异买方需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办理网签、过户,建议提前向户籍所在地法院、档案馆核实材料留存情况,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调取,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交易。
 
  第二,中介合同补充条款需明确权责边界。本案中补充条款未涉及中介报酬问题,导致后续纠纷。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中介合同时,针对“交易终止时中介费的承担”“材料无法提供的责任划分”等特殊情况,单独订立明确条款,同时注意口头承诺需落实为书面约定,避免举证困难。
 
  第三,违约行为的认定需结合履约态度。本案中,何某在中介公司提议协助调取材料时,因出国未积极配合,被法院认定存在一定违约。这提醒交易双方,即便出现履行障碍,也应保持积极沟通,配合对方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因消极履约扩大损失,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房产交易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与风险点,尤其涉及婚姻状况、共有财产等复杂情形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预判与合同约定,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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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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