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股权转让被判无效!苏州法院厘清离婚纠纷中夫妻股权处分边界
在苏州地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的纠纷日益复杂,尤其当出现股权无偿转让给近亲属的情形时,极易引发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争议。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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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地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的纠纷日益复杂,尤其当出现股权无偿转让给近亲属的情形时,极易引发“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争议。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处分边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还原:婚姻危机下的0元股权转让争议
朱某某(子)与杨某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某于2017年6月注册成立张家港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为其名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350万元,出资期限至2067年,暂未实缴。
2019年11月,杨某某曾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冻结了朱某某持有的某机械公司股权,后撤回起诉并解除查封。2022年4月,朱某某与父亲朱某某(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某机械公司10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父亲,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朱某某(父)。
此后双方婚姻关系再次恶化,杨某某发现上述股权变更事宜,认为朱某某父子恶意串通,通过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恢复股权登记至朱某某(子)名下,同时主张法定代表人变更行为无效。
庭审中,朱某某父子辩称,某机械公司实际由朱某某(父)出资运营,朱某某(子)仅为股权代持人,公司运营资金均来源于朱某某(父)经营的其他企业,且杨某某知晓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二人不存在恶意串通。为佐证代持主张,朱某某(父)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员工及代记账公司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主导公司经营决策。
法院裁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需恢复登记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成立于朱某某(子)与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股权归属作出特别约定,故登记在朱某某(子)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朱某某(子)在双方婚姻已出现危机、曾被冻结股权的情况下,未经杨某某同意,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给父亲,而朱某某(父)作为近亲属,明知双方婚姻状况仍受让股权,明显存在恶意,二人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某机械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朱某某父子予以配合;同时驳回杨某某关于确认法定代表人变更无效的诉请,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公司自治范围,杨某某无权干涉。
朱某某父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客户聊天记录、车间管理沟通记录等新证据,再次主张股权代持关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明确,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即使朱某某(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亦不能否定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0元转让行为侵犯了杨某某的财产权,恶意串通情形成立。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法律要点厘清夫妻股权处分规则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从三个维度解读核心法律问题:
要点一:婚姻存续期间股权的归属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无特别约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某机械公司虽为朱某某(子)一人公司,且未实缴出资,但股权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常见裁判口径。
要点二:恶意串通转让股权的司法认定标准
认定股权转让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需结合转让价格、双方关系、转让背景等综合判断。本案中,0元转让股权明显不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受让方为转让方父亲,属于近亲属关系,且转让发生在双方婚姻危机期间,曾因离婚诉讼冻结过案涉股权,上述因素叠加,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主观恶意。苏州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会重点审查“是否知晓婚姻危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双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三大核心要件,以此判断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
要点三:股权代持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
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需以书面代持协议为核心证据,同时结合出资凭证、股东权利行使记录等佐证。本案中,朱某某父子仅提交了经营管理相关证据,无书面代持协议,且未证明出资义务实际由朱某某(父)履行,故法院未采信代持主张。实践中,苏州法院对股权代持的认定较为严格,仅凭实际参与经营不足以否定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这也提醒当事人,若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完整证据链。
王敏霞律师点评:离婚纠纷中夫妻股权保护的实操建议
作为专注苏州经济离婚领域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本地司法实践,为夫妻双方提供以下实操建议,防范股权处分纠纷:
第一,明确股权归属约定,提前规避争议。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设立公司时,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股权归属及处分权限,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出资,应留存出资凭证、财产来源证明等,避免婚后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若为共同财产出资,可明确双方对股权的处分需协商一致,防止单方擅自转让。
第二,警惕婚姻危机期间的财产转移行为。本案中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本质是试图通过亲属间无偿转让转移共同财产,此类行为在苏州离婚案件中占比不低。若发现配偶存在擅自转让股权、变更公司登记等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记录、沟通记录等,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权进一步流转。
第三,重视证据留存的完整性。无论是主张股权为共同财产,还是抗辩存在代持关系,证据链的完整性都至关重要。如本案中,朱某某父子因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即便提交了经营管理证据,仍无法推翻股权登记效力。建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股权处分、代持、资金往来等事项,均留存书面文件及原始凭证,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此外,需注意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股权归属的区分,如本案所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夫妻一方不能以股权为共同财产为由,干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仅能就股权本身的归属及处分主张权利。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注重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也尊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自治原则,当事人需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避免诉求不当导致败诉。
最后提醒,随着苏州家庭资产多元化程度提升,股权已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点,此类案件涉及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专业性较强。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经济离婚律师,结合本地裁判倾向制定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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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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