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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向配偶公司周转,为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苏州法院典型案例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借款理由提及配偶经营相关事宜时,债权人往往坚信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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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借款理由提及配偶经营相关事宜时,债权人往往坚信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就对此类争议作出了明确裁判。苏州知名律师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进行了解读,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案情回顾:借款理由关联配偶公司,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债被驳回
 
  上诉人王某某(男)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女)、曾某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所借的61万余元款项,是否属于其与曾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通过王某某向三家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借款,合计贷款金额75万元。王某某取得贷款后,扣除部分渠道服务费及取现款项,实际向陈某某转账等交付相应款项。2019年8月,陈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临时欠条》,确认三笔贷款剩余未还金额共计614666.24元,明确借款理由为“其丈夫曾某某公司货款未及时到账,用于周转资金”,承诺货款到账后一次性还清,期间由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此后,因陈某某停止向王某某支付款项用于还贷,王某某自行清偿了部分贷款,遂将陈某某及其丈夫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借款614666.24元。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陈某某提及“财务说下午转给你”“和财务约好了”等内容,据此主张其有理由相信曾某某对借款知情,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周转,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王某某认为一审法院未调取陈某某另一张农业银行卡流水,不排除该账户将借款转给曾某某的可能。
 
  被上诉人曾某某辩称,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且借款金额巨大,显然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围,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中,曾某某提交了离婚证(双方于2019年11月离婚),主张自己仅为某精密机械公司普通员工,并非该公司股东或经营者,陈某某所述借款用途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案涉《临时欠条》无曾某某签名,王某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或经营,故驳回其要求曾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曾某某补充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及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其2020年才入职案涉公司,仅为普通员工,且与陈某某离婚时已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无逃避债务情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仅凭《临时欠条》载明的借款理由,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其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是关键
 
  苏州知名律师表示,该案的裁判逻辑严格遵循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核心在于明确了“超出家庭日常开支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案涉借款金额达61万余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范畴,故应适用“债权人举证”规则。王某某虽主张借款用于曾某某公司周转,且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佐证曾某某知情,但上述证据存在明显缺陷:一是《临时欠条》仅为陈某某单方陈述,无曾某某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有共同借款合意;二是微信聊天记录中“财务”相关表述模糊,不能直接指向曾某某的公司,亦无法证明借款实际流入该公司或用于二人共同经营;三是王某某要求调取的另一张银行卡流水,即便存在转账记录,也需进一步证明该款项与夫妻共同经营、生活存在关联,而非仅凭推测主张权利。
 
  律师强调,实践中,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注意留存三类证据: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凭证,或事后一方追认的书面、口头证据,证明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借款资金的流向记录,如转入夫妻共同账户、用于夫妻共同经营项目(如支付货款、租金等)的凭证;三是家庭日常开支或共同经营的佐证材料,如家庭大额消费记录、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若仅以单方陈述或模糊的关联信息主张共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王敏霞律师视角: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债的风险提示与应对
 
  作为专注苏州地区经济类离婚案件的律师,我长期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债权人、夫妻双方提供了重要的风险提示。
 
  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借贷行为发生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债权无法全额实现。尤其是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且金额较大时,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留存相应证明材料。若借款后发现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化,应及时催告另一方对债务进行追认,补充留存证据,降低后续追偿风险。本案中,王某某因未落实上述举证要点,即便借款理由提及配偶公司,也无法突破“债权人举证”的规则限制,最终未能要求曾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从夫妻双方角度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时,应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因单方借款引发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对于非借款方而言,若发现配偶存在大额对外借款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借款资金流向、配偶单方出具的借款说明等),防止离婚时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本案中,曾某某通过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案涉公司经营者,且对借款不知情,成功免除了还款责任。此外,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明确约定,并尽可能通过公证、备案等方式强化效力,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损害另一方利益。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家庭开支等多重因素,案情复杂时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链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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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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