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赠与16.3万元被判返还!苏州律师解读:公序良俗与夫妻财产权的边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能否拒绝返还?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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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能否拒绝返还?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苏州婚姻家事律师结合该案,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践启示。
案情显示,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19年4月,刘先生与翁女士相识后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5月,刘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翁女士支付15万元,又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共计1.3万元,累计赠与16.3万元。张女士发现该情况后,以刘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刘先生与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翁女士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刘先生的贷款,且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部分款项已现金返还(无证据佐证);同时认为张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关系仍存续,无法分割财产份额,刘先生有权处分自己的部分份额,故无需全额返还,且张女士主张利息无依据。刘先生则认可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否认与翁女士有共同生活及开支。
法院另查明,此前刘先生曾以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为由起诉翁女士,主张15万元为投资款要求返还,但其所述事实与微信聊天记录矛盾——聊天记录中刘先生称款项为“生活费”,翁女士回复“谢谢老公”,法院最终以刘先生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张女士提交了结婚证、转账流水、前案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款项性质及赠与背景。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刘先生在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16.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翁女士,既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翁女士需返还张女士16.3万元(张女士已撤回利息主张)。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具有明确法律依据与实践共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婚姻存续期间无重大理由不得分割,一方擅自大额赠与第三方的,构成无权处分。同时,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即便第三方主张“善意取得”,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这一点在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法院判例中均有明确体现。
从证据角度看,此类案件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婚姻证明是核心证据。像本案中,前案判决书与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直接否定了翁女士的抗辩理由,也印证了赠与的不正当性。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缺乏完整证据链陷入被动,提醒婚姻关系中权益受损一方,发现异常转账后应及时留存流水、沟通记录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王敏霞律师点评(苏州经济离婚律师):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本案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原则与公序良俗导向,也反映了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强化。首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并非指单方有权处分一半份额,大额财产处分必须基于共同意志,婚外赠与无论款项来源是否为“个人收入”,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就不得单方处置。其次,翁女士的抗辩理由均存在法律漏洞——无证据证明款项为贷款或已返还,主张“部分处分权”混淆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此类抗辩几乎无法成立。
此外,本案中刘先生先以“投资款”起诉,后又认可赠与事实的行为,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不仅无法胜诉,还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婚姻中受侵害的一方而言,发现婚外赠与后,无需等待离婚即可起诉要求返还,且应注重证据留存的完整性,包括财产来源证明、赠与背景证据等。
法律不仅是财产权益的保障,也是公序良俗的守护者。婚外情本身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基于此的财产赠与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最终往往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建议夫妻双方珍视婚姻关系,规范财产处分行为,遭遇权益侵害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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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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