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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款项往来起纷争:保管还是赠与?苏州律师解读核心法律要点

在家庭日常交往中,长辈与晚辈间的款项交付十分常见,或为保管,或为赠与,多数情况下基于亲情无需书面约定。但当亲属关系发生变化,此类款项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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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庭日常交往中,长辈与晚辈间的款项交付十分常见,或为保管,或为赠与,多数情况下基于亲情无需书面约定。但当亲属关系发生变化,此类款项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甚至对簿公堂。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便集中体现了这一问题。苏州知名律师结合案件判决,对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进行了解读。
 
  案情概述:十六万元款项争议,是保管还是赠与?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前祖孙媳关系。黄某某与杨某某的孙子杨某某曾两次建立婚姻关系,2006年首次登记结婚,2012年协议离婚,2015年12月复婚,最终于2016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该案争议的核心,是2016年2月20日杨某某交付给黄某某的160030元款项。
 
  杨某某诉称,该笔款项系其拆迁款,因年事已高且孙子行事不够稳妥,故交由当时仍为孙媳的黄某某保管。2016年7月其孙子与黄某某离婚时,便要求返还该款项,但黄某某主张将款项抵作孩子抚养费而拒绝归还。后杨某某因病住院,急需资金治病,再次索要仍遭拒绝,无奈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返还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黄某某则辩称,其确已收到该笔款项,但并非保管性质,而是杨某某在其与杨某某孙子复婚后,自愿赠与二人女儿杨某某的款项。因孩子年龄尚小,故将款项存入其名下代为持有,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杨某某从银行取款160030元后,将该款项交付黄某某存入银行,此事实有建设银行储蓄存单、存款凭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庭审中,杨某某自愿将利息主张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举证不足担不利后果,款项应返还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正常家庭关系中,长辈向晚辈交付款项,无论是委托保管还是无偿赠与,均属合理情形,但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需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厘清事实。
 
  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主张款项为保管性质,其所述“年事已高、孙子不靠谱故委托孙媳保管”的理由符合一般家庭情理,且否认存在赠与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故本案中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黄某某,需对赠与事实承担举证义务。
 
  黄某某仅提交了婚姻介绍人陆某某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但庭审中明确陆某某系其姨夫,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且陆某某未到庭作证接受质证。在此情况下,该证明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因黄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利息部分,因黄某某在杨某某索要款项后拒绝返还,杨某某主张自起诉之日(2018年5月29日)起,以1600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某款项16003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黄某某负担。
 
  苏州知名律师解读:家庭款项往来,举证是关键
 
  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指出,此类家庭内部款项纠纷频发,核心症结在于亲属间多依赖口头约定,缺乏书面凭证,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结合本案,有两大法律要点值得关注。
 
  其一,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保管关系,已对款项交付事实及保管理由作出合理说明,且有取款、存款凭证佐证款项流转;而被告主张赠与关系,仅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未到庭质证,证据效力不足,故法院未支持其抗辩。
 
  其二,赠与关系的认定标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需具备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及财产交付行为。家庭中长辈对晚辈的赠与,虽可基于亲情无需严苛形式,但涉及大额款项时,仍应留存明确赠与意思的证据,如书面赠与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若仅以“为孩子保管”为由主张赠与,却无证据证明赠与人的真实意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律师强调,亲属间委托保管款项时,同样应形成书面保管协议,明确款项金额、保管期限、返还条件等内容,避免日后因关系变化引发纠纷。若确实不便签订书面协议,也应留存微信、短信等文字沟通记录,明确款项性质,为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
 
  王敏霞律师点评:离婚纠纷背景下,家庭款项更需厘清性质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离婚及财产纠纷的律师,我对本案感触颇深。该案发生在双方复婚又快速离婚的背景下,款项争议本质上是离婚后家庭财产清算的延伸,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从离婚律师的专业视角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前后的家庭款项往来,极易因亲属身份叠加而变得复杂。尤其是涉及长辈出资、代持款项、抚养费抵扣等情形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本案给我们的警示的是,即便在亲情语境下,大额款项往来也应坚守“明明白白”的原则。长辈交付款项时,若为委托保管,应明确告知晚辈款项性质,并留存相关凭证;若为赠与,需明确赠与对象(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抑或是孙辈),避免日后因婚姻关系变化引发财产争议。
 
  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面临此类纠纷时,需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除了款项流转凭证,能证明款项性质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无利害关系人优先)、录音录像等,均是重要证据。若证人与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婚姻家庭纠纷的核心往往不仅是财产分割,更牵扯亲情维系。建议大家在处理家庭款项往来时,既要顾及亲情温度,也要守住法律底线,通过规范的凭证留存,避免亲情因财产争议破裂,这也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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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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