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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大额赠与情人无效!苏州律师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边界

近日,苏州某法院审结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向情人赠与30万元,妻子起诉后法院判决情人全额返还。该案折射出婚内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红线,也契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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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某法院审结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向情人赠与30万元,妻子起诉后法院判决情人全额返还。该案折射出婚内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红线,也契合了苏州法院近年来强化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弘扬公序良俗的裁判导向。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结合案件细节与本地司法实践,对此案作出深度解读。
 
  案例梳理:婚内赠与引发财产之争
 
  原告刘某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系再婚夫妻,2014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刘某某发现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王某某未断绝与秦某某的往来,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陆续通过微信向秦某某转账42笔合计8万余元,2020年7月又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30万元。
 
  刘某某发现上述转账后,以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合计38万余元。审理中,刘某某自愿放弃对8万余元微信转账的主张,仅要求返还30万元。
 
  被告秦某某辩称,30万元系王某某个人自愿赠与,且当时王某某与刘某某长期分居、财产独立,刘某某无权主张返还;同时提出王某某存在欺骗、威胁行为,双方交往的主要过错在王某某,该款项已实际花费。庭审中,刘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某曾称呼王某某为“老公”,双方存在明确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30万元发生在王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秦某某未能举证该款项为刘某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既未取得刘某某同意,亦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秦某某返还刘某某30万元。
 
  律师解读:三大法律要点厘清裁判逻辑
 
  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指出,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苏州法院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导向,核心可从三个维度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不可逾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处理权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处分,一方可自行决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3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畴,王某某擅自赠与的行为,侵犯了刘某某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综合判断,大额现金赠与、房产赠与等通常会被认定为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重大处分行为。正如苏州中院在发布的维护妇女权益白皮书所强调的,对转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会依法否定其效力,保护弱势一方权益。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王某某的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秦某某辩称曾退还钱款但被王某某拒绝,亦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违法性本质。
 
  苏州法院近年来在多起类似案件中均坚持该裁判标准,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向情人大额转账,法院同样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赠与无效,判决情人返还财产。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以司法手段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三、“分居”不能成为擅自处分财产的抗辩理由
 
  秦某某以王某某与刘某某长期分居、财产各自独立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财产约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分居,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强调,苏州法院在审理分居期间财产纠纷时,始终坚持“无约定即共同”的原则,除非一方能举证证明款项为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财产等),否则均按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秦某某举证不能,其抗辩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实务警示与权益保护建议
 
  作为专注苏州经济离婚领域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多年执业经验,为婚姻关系中的各方提供三点实务建议:
 
  第一,夫妻双方应强化共同财产保护意识。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应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即使存在情感纠纷,也不能以财产赠与换取不正当关系,此类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在离婚时面临财产少分的后果。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发生。
 
  第二,无过错方应及时留存证据维权。本案中,刘某某通过收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发现类似情况后,及时固定转账凭证、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款项被转移、挥霍。
 
  第三,第三者需警惕法律风险。本案警示,基于不正当关系获取的财产并非“合法所得”,即使是对方自愿赠与,原配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苏州法院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取得行为持否定态度,第三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财产返还、名誉受损等多重风险。
 
  婚姻的核心是忠诚与责任,财产处分的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之上。苏州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健康婚姻家庭关系的守护,值得每一位公民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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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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