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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第三者财产?苏州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能否全额追回?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苏州知名离婚律师结合案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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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能否全额追回?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苏州知名离婚律师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与本地司法实践角度展开解读,为同类纠纷提供维权指引。
 
  案情概述:婚内转账第三者,原配起诉追回财产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丁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周某某赠与款项307162.21元。
 
  得知此事后,陈某某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丁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周某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为证明主张,陈某某提交了结婚证、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等证据。
 
  庭审中,周某某提出多项抗辩:一是认为陈某某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权利,仅能主张返还款项的一半;二是丁某某曾通过花呗借款42590.2元赠与自己,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返还;三是自己曾向丁某某转款60600元,应从赠与总额中扣除;四是拒绝承担利息,并提及陈某某曾扣押其车辆,保留追责权利。丁某某则辩称,赠与行为系自愿,且周某某已返还60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二被告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丁某某花呗借款42590.2元由其自行归还、周某某向丁某某转款60600元等事实均无异议。最终认定,丁某某实际向周某某给付246562.21元,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周某某返还陈某某246562.2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律师解读:三大争议焦点的法律边界与本地裁判倾向
 
  苏州知名离婚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苏州地区司法实践,对案件核心争议点逐一解读:
 
  焦点一:第三者主张“仅返还一半财产”是否成立?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处理权并非指双方各享有一半处分权,而是指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丁某某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该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根据苏州地区法院一贯裁判思路,此类赠与行为应全额无效,第三者需返还全部获赠财产,而非仅返还一半。这一裁判逻辑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太仓法院此前审结的同类案件保持一致,均优先保护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
 
  焦点二:个人借款赠与第三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本案中,丁某某以个人花呗借款赠与周某某,虽借款名义为个人,但还款资金仍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部分款项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主张该款项不属于共同财产、无需返还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指出,判断赠与款项性质的核心,在于款项的最终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赠与资金的初始借款名义。即使一方以个人借款方式筹集资金赠与第三者,只要还款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就等同于处分共同财产,原配有权主张返还。
 
  焦点三:第三者向出轨方的转款,能否抵扣赠与款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对双方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算,扣除合理合法的反向转款。本案中,周某某向丁某某转款60600元,双方对该事实无异议,法院据此将赠与总额调整为246562.21元,符合公平原则。
 
  但需注意,反向转款的抵扣需满足“真实合法”前提,若转款系用于双方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消费,或存在其他非法目的,法院可能不予抵扣。苏州律师建议,原配在维权时,需对第三者主张的反向转款逐一核实,提交反驳证据。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原配维权的实务指引
 
  作为深耕苏州地区经济离婚案件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多年办案经验,为原配维权提供三点实务建议:
 
  第一,及时固定核心证据。本案中,陈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建议原配发现配偶存在不当赠与行为后,第一时间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明确款项流向和赠与目的,避免证据灭失。若涉及大额财产赠与,还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
 
  第二,明确维权请求与法律依据。原配起诉时,应优先主张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及利息,而非仅主张返还一半。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行为的财产返还)等条款,强化诉讼主张的合法性。
 
  第三,区分不同争议点的应对策略。针对第三者提出的“个人借款”“反向转款”等抗辩,需针对性举证反驳。如本案中,丁某某自行归还花呗借款的事实,就成为反驳“个人借款不属共同财产”的关键。此外,对于与本案无关的争议(如本案中周某某提及的车辆扣押问题),法院通常不予理涉,原配无需过多纠缠,聚焦财产返还核心诉求即可。
 
  最后需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既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也破坏家庭和谐与社会公序良俗,法律终将予以否定。苏州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始终坚持“保护无过错方、否定不当获利”的原则,为原配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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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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