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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苏州法院判决:全额返还,于法有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能否拒绝返还?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判决婚内不正当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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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能否拒绝返还?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判决婚内不正当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需全额返还受赠款项。苏州资深婚姻法律师结合案件及本地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要点进行了解读。
 
  案情回顾:婚内转账赠车,原配诉请返还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归属作出特殊书面约定。2017年,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识,2020年9月起双方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朱某某通过他人账户向王某某的母亲范某某转账325000元,王某某当日便用该款项购买奔驰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在范某某名下。此外,朱某某还为林某某开通支付宝亲情卡,王某某通过该亲情卡消费共计11685.8元。
 
  包某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朱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且该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遂将王某某、朱某某及范某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包某某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确认赠与无效,王某某返还共计336685.8元,范某某对其中325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王某某辩称朱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小额消费属对方有权单方处分范围,325000元系朱某某个人借款赠与,即便无效也应返还车辆而非钱款;朱某某当庭认可与王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确认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某则辩称自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特殊约定应属共同所有,超出日常家事所需的财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朱某某赠与王某某的款项均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王某某应返还全部款项。关于范某某的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王某某返还包某某336685.8元,驳回包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核心法律问题厘清
 
  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争议,苏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本地司法实践,作出如下解读:
 
  一、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为何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处理权并非单方处分权,尤其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本案中,朱某某赠与王某某的32万余元购车款及亲情卡消费,显然超出日常家事范畴,且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配偶另一方诉请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在苏州地区同类案件中已形成共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安全。
 
  二、返还标的为何是钱款而非车辆?
 
  王某某提出“返还车辆而非钱款”的抗辩,本质上混淆了赠与标的与财产转化形式。本案中,朱某某的赠与标的是325000元钱款,王某某用该钱款购车仅为财产形态的转化,不改变赠与款项的性质。且车辆登记在范某某名下,若要求返还车辆,可能涉及案外人财产权益认定,增加纠纷复杂度。
 
  从苏州法院裁判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中,只要能确认赠与款项的流向和用途,通常会判决第三者返还对应钱款,而非转化后的实物,既符合“无效行为应返还所得财产”的法律规定,也能更高效地维护原配的财产权益。
 
  三、第三者近亲属接收款项,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范某某作为王某某的母亲接收了325000元,但法院未判决其承担责任。核心原因在于,连带责任的承担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约定。范某某仅作为款项接收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款项系婚内不正当赠与,也无证据表明其与王某某存在共同侵权或共同受益的合意,故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一裁判思路提醒,原配在主张权利时,需明确责任主体,若要追究第三方(如第三者近亲属)的责任,需举证证明其存在主观过错和共同侵权行为,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实务警示与维权建议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经济离婚领域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日常办案经验,为婚姻关系中的各方提供几点实务建议,助力防范此类纠纷: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应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管机制。即便不签订书面财产约定,也应保持对大额财产流向的知情权,避免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本案中朱某某通过他人账户转账的行为,增加了财产追踪难度,若原配未能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可能影响维权效率。
 
  其次,原配在发现婚内不正当赠与后,需精准收集证据。核心证据包括转账记录、消费凭证、双方不正当关系的证明(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要明确款项性质与流向,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裁判结果。本案中,朱某某当庭认可事实,为原配维权提供了重要助力,但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需原配自行举证,证据意识尤为重要。
 
  最后,对于第三者而言,切勿抱有“受赠财产无需返还”的侥幸心理。无论是否知晓对方已婚,基于不正当关系取得的大额财产,均可能因赠与行为无效而被要求返还,最终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苏州法院始终坚持维护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裁判导向的明确,就是对违背婚姻道德行为的否定评价。
 
  此外,需特别提醒,此类纠纷中,原配不仅可主张返还财产,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要求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过错方的个人债务(如本案中朱某某若确有借款赠与行为),配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效规避财产损失风险。
 
  婚姻的基础是忠诚与信任,而财产作为婚姻生活的重要载体,更需双方共同守护。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行为,不仅会破坏婚姻关系,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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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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