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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判决: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藏陷阱?债权人撤销权助其维权

欠我的26万多,强制执行只拿回621元,债务人却在离婚时把房子全给了配偶?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道出了不少债权人的无奈与困境。作为常年处理苏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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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我的26万多,强制执行只拿回621元,债务人却在离婚时把房子全给了配偶?”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道出了不少债权人的无奈与困境。作为常年处理苏州本地债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笔者全程关注此案,该案不仅厘清了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人权益的边界,更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离婚夫妻敲响了警钟。
 
  案情还要从一笔民间借贷说起。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系借贷关系,此前经苏州法院判决确认,李某需向程某偿还借款本金2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最终仅执行到位621元,李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只能暂时终结。
 
  就在程某一筹莫展时,一份关键信息浮出水面:李某在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恰好是涉案债务存续阶段,二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套位于苏州吴江的房产,无偿转移至王某名下,房产剩余房贷由王某承担,同时约定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其个人自行负担。
 
  “明明有夫妻共同房产,却故意转移给配偶,导致无力偿还我的债务,这明显是逃避责任!”程某得知此事后,当即委托律师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将该房产恢复至二人共同共有状态,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面对程某的诉求,被告王某辩称,该笔债务系李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王某称,李某借款时是以个人名义,自己既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事后更未进行追认,且李某的借款实际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也是得知李某赌博后才决定离婚。
 
  王某进一步辩解,其与李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的综合性约定,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并非单纯的财产赠与。王某表示,自己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承担了全部房贷,还取得了两个婚生女的抚养权,而李某每月仅支付2000元抚养费,远不足以覆盖两个孩子的抚养成本,李某放弃房产份额,实则是换取了房贷和主要抚养责任的免除,并非无偿转让财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苏州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程某的委托律师、被告王某的委托律师均到庭参与诉讼,而被告李某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程某对李某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程某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查明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涉案房产系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原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无初始抵押登记;二人离婚后,该房产于2023年3月转移登记至王某个人名下,后王某以该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但该抵押系离婚后新增,不影响离婚时财产处分行为的认定。
 
  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苏州法院作出了关键认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法院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首先,离婚协议虽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时,仍需遵循公平原则。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王某离婚时,未对房产进行折价补偿,直接约定房产归王某单独所有,损害了债权人程某的合法权益;其次,王某以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为由主张取得房产对价,缺乏法律依据——子女抚养费请求权并不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且抚养费系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再次,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无法以“照顾无过错方”为由主张取得全部房产份额;最后,李某在明知自己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房产这一重大财产权益,直接导致其偿债能力显著下降,且程某在执行程序中才知晓房产转移事实,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主张合法有效。
 
  综上,苏州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王某所有的约定,判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房产恢复登记为共同共有状态,同时判令李某、王某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266元,支付给原告程某。
 
  王敏霞律师(苏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苏州本地民商事纠纷的律师,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贴合司法实践,更给三类人群带来了重要的法律警示,结合本案,笔者从专业视角做如下深度解读。
 
  第一,对于债务人而言,切勿企图以离婚财产分割为由逃避债务。现实中,不少债务人像本案中的李某一样,试图通过离婚时“净身出户”、无偿转移财产给配偶的方式,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这种行为往往无法达到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本案中,李某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程某的债权,法院依法撤销该财产约定,正是对这种逃避债务行为的否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逃避债务不仅会导致财产约定被撤销,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学会运用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需注意行使期限。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需牢记,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程某在执行程序中知晓房产转移事实后,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才得以顺利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法定期限,即便债务人确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债权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此外,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尽量核实债务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必要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降低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第三,对于离婚夫妻而言,财产分割需兼顾合法性与公平性,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夫妻双方“合意即可”,还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主张“以承担房贷和抚养责任换取房产所有权”,但法院未予支持,核心原因在于,这种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子女抚养、房贷承担等因素,不能成为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理由。笔者在此提醒,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公平原则,若一方放弃重大财产权益,需明确约定对价,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同时,若一方知晓另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应谨慎约定财产分割方式,避免因财产约定被撤销而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最后,本案也充分体现了苏州法院对债权人权益的有力保护,以及对“恶意逃债”行为的严厉打击。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作为苏州律师,笔者也建议,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面临离婚的夫妻,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懂法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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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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