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离婚继承 > 婚姻法律 >

prev next

苏州律师解读:离婚“净身出户”避债?苏州法院判决撤销财产约定,债权人胜诉!

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我经常遇到债权人咨询:债务人通过离婚净身出户转移财产,自己的债权该如何保障?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就

法律咨询
律师专线 151-5155-8940

  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我经常遇到债权人咨询:债务人通过离婚“净身出户”转移财产,自己的债权该如何保障?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就给出了明确答案,也为苏州地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下面我将结合本案,从苏州离婚律师、苏州经济律师的实务角度,为大家深度解读案件核心,拆解法律要点,同时结合自身执业经验,给出针对性维权建议。
 
  先来梳理本案的核心脉络(所有当事人姓名、律所、案号、具体地址均模糊化处理,法院统称苏州法院):
 
  债权人林某某与债务人符某某存在大额债权债务关系,上海某法院曾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符某某对近163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符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无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直到2021年11月,林某某的代理律师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才发现关键线索:符某某与周某某已于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苏州吴江区某别墅区的一套别墅、一辆宝马轿车全部归周某某所有,符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权债务由其独自承担。
 
  林某某认为,符某某此举明显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债权,遂向苏州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确认案涉房产和车辆归两人共同所有。
 
  庭审中,符某某、周某某均提出抗辩,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2016年就已约定案涉房产归周某某所有并办理过户,至林某某起诉时已超过5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二是财产约定并非恶意避债,而是因为符某某婚内出售两套房产,所得款项用于个人生意和债务,约定案涉房产、车辆归周某某所有,是对周某某的弥补,属于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苏州某银行则陈述,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且抵押登记时间较早,应依法受到保护。
 
  作为苏州律师,结合苏州法院的审理思路,我先为大家拆解本案的核心争议点,这也是苏州离婚律师、苏州经济律师在实务中处理此类交叉案件时,最常遇到的关键问题。
 
  第一个核心争议点:林某某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结合本案,林某某于2021年11月才知晓符某某与周某某的离婚财产约定,至起诉时未超过1年;而5年最长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并非2016年房产过户之日——作为苏州律师,我要重点强调,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苏州法院认定,债务人真正的财产处分行为,是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周某某所有之时,至起诉时未超过5年,林某某的撤销权并未消灭。
 
  第二个核心争议点:符某某与周某某的离婚财产约定,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苏州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无偿转让,核心看两点:一是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分割是否公平、是否降低债务人偿债能力。本案中,案涉别墅和宝马轿车均系两人婚内所得,即便2016年房产过户至周某某名下,因双方未离婚,仍属共同财产;而离婚时,符某某放弃全部财产份额,“净身出户”的约定明显不均衡,直接导致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损害了林某某的合法债权,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构成要件。
 
  对于符某某、周某某“弥补损失”的抗辩,苏州法院未予采纳——苏州经济律师提示,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应以离婚时的财产状况为准,而非整个婚内财产变动,婚内出售房产的款项用途,不能成为离婚时“净身出户”、逃避债务的理由。
 
  最终,苏州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车辆归周某某一人所有的约定;确认该房产和车辆归两人共同所有;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明确苏州某银行作为善意抵押权人,其抵押权依法受到保护。
 
  王敏霞律师(苏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本案的关注者,同时也是深耕苏州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苏州律师、苏州离婚律师、苏州经济律师,结合本案判决和苏州地区的实务经验,我想分享三点核心解读,也给债权人、夫妻双方提个醒。
 
  第一,债权人遇债务人“离婚避债”,务必及时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林某某之所以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其在知晓撤销事由后1年内提起诉讼,未错过除斥期间——这也是苏州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反复强调的重点。作为苏州经济律师,我提醒各位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离婚、低价转让财产、赠与财产等可能损害自身债权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委托苏州律师介入,通过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避免权利灭失。
 
  第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不能触碰“恶意避债”的红线。现实中,不少债务人试图通过“净身出户”将财产转移给配偶,逃避债务,却不知此类约定可能被撤销。苏州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恶意放弃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存在婚内财产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苏州法院的判决,也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外部债务的“挡箭牌”。
 
  第三,苏州地区此类案件的审理,注重“债权保护与善意第三人权益”的平衡。本案中,苏州法院既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维护了债权的实现,也明确保护了苏州某银行的善意抵押权,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交叉案件的常见思路。作为苏州律师,我了解到,苏州地区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时,始终坚持“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忽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纵容恶意避债的行为,为苏州地区的经济秩序和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我想强调,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方式,但绝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债权人维护自身债权,也需遵循法律规定,借助专业苏州律师的力量,依法维权。作为苏州律师,我将持续关注苏州法院此类典型案例,也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苏州地区的当事人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追偿等相关的法律服务,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QQ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