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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离婚后仍被追责?买卖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

在苏州本地商业往来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屡见不鲜,而当欠款纠纷叠加夫妻离婚因素,债务究竟该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共同偿还,成为许多当事人的困惑。作为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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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本地商业往来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屡见不鲜,而当欠款纠纷叠加夫妻离婚因素,债务究竟该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共同偿还,成为许多当事人的困惑。作为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结合苏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深度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同时为苏州企业和个人防范此类风险提供实务参考。
 
  本案是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苏州某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被告为蒋某某、刘某某(均为化名)。原告公司主营广告材料、钢材等销售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蒋某某多次从原告公司采购镀锌方管等材料,原告按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双方曾对账确认欠款并签订还款协议,后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将蒋某某、刘某某一同诉至苏州法院,索要拖欠货款、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拖欠货款的金额是否属实;二是被告蒋某某辩称“醉酒签字的还款协议无效”是否成立;三是被告刘某某已与蒋某某离婚,是否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场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因牵扯离婚后夫妻债务承担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也成为苏州经济律师、苏州离婚律师日常办案中常见的争议类型。
 
  原告公司诉称,2021年8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蒋某某尚欠货款110506元,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约定30日内付清,逾期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需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蒋某某再次向原告采购货物,新增欠款12096元,截至起诉时,两被告分文未付,合计拖欠货款122602元,同时需支付违约金6866元(暂计)、律师费1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蒋某某提出抗辩:其一,认可欠款事实,但对金额有异议,声称自己从未见过送货清单,签订还款协议时处于醉酒状态,该协议不应生效;其二,签订协议时已与刘某某离婚,案涉债务与刘某某无关,不应冻结其银行账户。
 
  被告刘某某的抗辩理由则更为明确,作为苏州离婚律师,笔者发现其主张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典型:一是其与蒋某某已于2021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后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该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合法有效,故债务应由蒋某某个人承担;二是案涉债务虽有部分发生在婚内,但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双方婚内财产、经济独立,其未从该笔经营活动中获益;三是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还款协议均是与蒋某某个人签订,无法证明其参与经营或获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是还款协议签订于双方离婚之后,债务自然与己无关。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与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案涉货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产生的110506元,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佐证,蒋某某签字确认;二是2021年9月新增的12096元,有原告员工与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蒋某某在庭审中对该金额予以认可。关于蒋某某“醉酒签字无效”的抗辩,苏州法院明确不予采纳,而刘某某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成为本案判决的核心。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作为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大家分层解读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兼顾苏州经济律师、苏州离婚律师的实务视角,助力大家厘清认知:
 
  一、苏州律师解读:醉酒签字的协议,真的无效吗?
 
  本案中,蒋某某以“签字时醉酒”为由,主张还款协议无效,这是许多当事人在庭审中常提出的抗辩理由。作为苏州律师,笔者明确提醒:醉酒并非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协议效力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知晓自己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便在醉酒状态下暂时失去意识或控制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苏州经济律师在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发现,类似“醉酒签字”“不知情签字”的抗辩,大多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苏州本地企业和个人,在签订还款协议、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时,务必保持清醒,审慎核对内容后再签字,避免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协商修改,切勿盲目签字后再以各种理由抗辩。
 
  二、苏州离婚律师解读: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对债权人有效吗?
 
  本案中,刘某某最核心的抗辩理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债务由男方承担”,但这一约定真的能对抗原告公司这一债权人吗?作为专注婚姻家事纠纷的苏州离婚律师,笔者结合本案判决和法律规定,明确解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具体到本案,案涉第一部分债务(110506元)发生在蒋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蒋某某该期间的采购经营活动,结合常理判断,其经营收入必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该部分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离婚并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刘某某依然需对该部分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仅能约束蒋某某与刘某某双方,刘某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蒋某某追偿。
 
  这里,苏州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论如何约定债务承担,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婚内存在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也警示苏州本地夫妻,在离婚时切勿抱有“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自己就可免责”的侥幸心理,同时债权人在出借款项、签订买卖合同等民事活动时,若债务人已婚,可适当核实债务用途,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维权困难。
 
  三、苏州律师解读:违约金过高,法院会如何调整?维权费用该由谁承担?
 
  本案中,原告与蒋某某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需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866元,但苏州法院最终对该违约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作为苏州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解读: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非约定多少就支持多少,若约定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蒋某某逾期付款遭受的实际损失,苏州法院综合考量后,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既兼顾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违约金过高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负担。
 
  另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万元、保全担保费500元,最终得到了苏州法院的支持,由蒋某某承担。这是因为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苏州经济律师提醒苏州本地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还款协议等文件时,建议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逾期付款责任,同时明确约定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这样可以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减少自身的费用支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留存律师费转账记录、发票等相关证据,确保维权时能够顺利举证。
 
  四、王敏霞律师(苏州律师)深度点评与警示
 
  作为长期在苏州执业的律师,专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多年,笔者王敏霞密切关注本案的审理过程,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贴合苏州本地的司法实践,同时给苏州本地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结合本案,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实务警示,兼顾苏州经济律师、苏州离婚律师的实务建议:
 
  第一,对于苏州本地企业而言,在开展买卖合同业务时,务必规范交易流程,留存完整证据。无论是送货单、对账记录、还款协议,还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都要妥善保管,尤其是对账确认环节,务必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出现“对金额有异议”“不知情”等纠纷,这也是苏州经济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强调的证据留存原则,类似本案中,原告正是因为留存了完整的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才顺利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对于个人而言,要审慎签订各类法律文件,切勿抱有“醉酒签字无效”“离婚约定债务免责”等侥幸心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醉酒、不知情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夫妻离婚时,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若婚内存在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依然可能被追责。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苏州离婚律师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若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内若实行财产独立、经济独立,应留存相关证据(如财产约定协议、收入支出凭证等),若一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应明确知晓债务用途,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遭遇买卖合同欠款、债务纠纷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苏州律师介入处理。苏州律师熟悉苏州本地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能够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参与庭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也将持续专注于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为苏州本地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大家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维权费用承担的相关问题,更明确了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苏州本地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为苏州企业和个人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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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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