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十年老友借贷90万,离婚后配偶需共同还款?苏州法院这样判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也是苏州律师、苏州离婚律师、苏州经济律师日常办案中高频遇到的法律争议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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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也是苏州律师、苏州离婚律师、苏州经济律师日常办案中高频遇到的法律争议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标的近 90 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核心争议便是离婚后的配偶是否需要为另一方婚内的经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的判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判决,为大家解读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案情还原:十年好友陆续借款 90 万,离婚配偶辩称不担责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是相识十余年的生意伙伴,二人因生意往来结缘,关系密切。自 2013 年起,邓某某便以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何某某借款,借款方式涵盖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多种形式。2017 年 3 月,邓某某首次出具借条,确认截至该时间共向何某某借款 35 万元;2020 年 11 月,邓某某再次出具借条,明确自 2013 年以来累计尚欠何某某 90 万元,对此借款事实邓某某当庭予以认可。
借条出具后,邓某某仅向何某某归还 8000 元,剩余款项迟迟未还,何某某遂将邓某某及其原配偶龚某某一同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 90 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何某某主张,案涉借款均发生在邓某某与龚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诉求,邓某某表示愿意分期归还借款,但与龚某某均辩称,案涉借款多用于原油投资和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龚某某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案件审理中查明,邓某某与龚某某已于 2020 年 5 月办理离婚登记,何某某有三笔合计 18 万元的借款直接转入龚某某的银行账户,且除一笔 500 元的借款发生在二人离婚后,其余借款均在婚内发生。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龚某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苏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何某某与邓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无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邓某某已归还的 8000 元,因何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为邓某某自愿赔偿的律师费损失,法院认定该款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故截至起诉时,邓某某尚欠何某某本金 89.2 万元。
关于本案的核心争议 —— 龚某某的还款责任认定,苏州法院认为,案涉 500 元借款发生在邓某某与龚某某离婚后,无证据证明龚某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邓某某的个人债务;而其余 89.15 万元借款均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 18 万元借款直接转入龚某某账户,邓某某辩称因自身账户无法使用才借用龚某某账户收款,该说法与后续款项仍汇入邓某某账户的事实相悖,法院未予采信。同时邓某某当庭陈述,龚某某知晓其因开设公司对外借款的事实,仅对借款金额不知情。
结合以上事实,苏州法院认定,案涉婚内借款系邓某某与龚某某为共同经营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龚某某应对 89.15 万元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苏州法院判决,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何某某 89.2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龚某某对其中 89.15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对案件诉讼费用的分担作出了相应判定。
苏州律师解读: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要点
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出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大核心要点,为出借人和债务人提供法律参考: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本金认定,证据是关键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重要凭证,而银行转账、电子支付记录则是款项交付的核心证据,本案中何某某正是凭借完整的借条和转账记录,才得以确认借贷关系和借款本金。同时法院对还款的抵扣规则也作出了明确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还款应优先抵扣借款本金。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围绕 “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展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直接转入龚某某账户、龚某某知晓邓某某经营借款事实这两个关键事实,成为法院认定 “共同经营” 的重要依据。同时苏州律师提醒,款项直接转入配偶账户,可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初步证据,配偶若主张免责,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王敏霞律师点评:民间借贷需筑牢证据防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注重实质要件
作为苏州律师、苏州离婚律师,我一直关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案是苏州法院审理的典型的婚内经营借款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争议案件,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重证据、重实质”** 的司法原则,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借款时,不仅要留存借条、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还应关注借款的流向和债务人的婚姻状况,若款项直接转入债务人配偶账户,应及时留存相关凭证,为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依据;同时对于债务人的还款,应明确还款性质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从债务人配偶的角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自身银行账户的使用,避免与配偶的经营资金发生混同,若知晓配偶对外举债,应及时明确自身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若为配偶个人经营借款,应留存相关证据证明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举债方而言,婚内以个人名义为经营借款的,应如实向配偶告知借款情况,同时向出借人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因债务认定问题引发家庭纠纷和法律争议。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围绕 **“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三大核心要件,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本,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债务人,在民间借贷往来中都应筑牢证据防线,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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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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