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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离婚后共有房产难共存,分家析产如何依法分割?

在苏州本地家庭纠纷中,分家析产尤其是离婚后涉及多方共有的房产分割,是最为常见且容易产生争议的类型之一。夫妻离婚后,原本作为家庭成员共有的房产,因身份关系破裂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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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本地家庭纠纷中,分家析产尤其是离婚后涉及多方共有的房产分割,是最为常见且容易产生争议的类型之一。夫妻离婚后,原本作为家庭成员共有的房产,因身份关系破裂而失去共有基础,如何依法、合理分割房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成为很多家庭面临的难题。今天,苏州律师结合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分家析产纠纷案,为大家详细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拆解分割逻辑,为有类似困扰的家庭提供参考。
 
  本案是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离婚后家庭成员共有房产分割的典型案例,案件当事人均为苏州本地居民,争议焦点围绕一套位于苏州辖区内的共有房产展开,全程由苏州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结果贴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回顾:离婚后共有房产难维系,三原告诉请分家析产
 
  原告岳某、徐某、岳某某系亲属关系,其中岳某与徐某系夫妻,岳某某系二人之子;被告仲某曾是岳某某的配偶。此前,岳某、徐某、岳某某与仲某四人共同拥有一套位于苏州辖区内的房产,不动产登记明确显示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岳某某与仲某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协议离婚。值得注意的是,二人在离婚时,并未对这套四人共有的房产作出任何处理,导致离婚后,原本的“一家人”变成了毫无身份关联的共有人,这套房产也因此陷入了“共而不用、难以维系”的尴尬境地——岳某、徐某与岳某某仍希望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而仲某已与岳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不再适合继续与三人共有同一套房产,双方就房产使用、管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多次协商无果后,岳某、徐某、岳某某三人共同委托苏州本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苏州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该套共有房产进行分割。诉讼中,三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归三原告共同所有,三原告自愿向被告仲某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同时要求仲某协助三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三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苏州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档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三原告及其委托的苏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全面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明确分割意愿;而被告仲某经苏州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
 
  法院审理: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苏州法院依法作出分割判决
 
  苏州法院受理此案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查了房产共有情况、当事人身份关系、离婚事实以及房产价值等核心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岳某某与仲某的离婚事实属实,二人离婚协议中确实未对案涉共有房产作出分割约定;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明确,岳某、徐某、岳某某与仲某四人按份共有,各占25%份额,该登记信息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明确;此外,三原告为证明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已向法院申请房产价值评估,苏州本地一家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认该套房产(含室内装饰装修)的市场价值为514万余元,评估费用为3万余元,该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结果客观,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本案的核心争议——共有房产是否应当分割、如何分割,苏州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了清晰认定:
 
  首先,案涉房产为四人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岳某某与仲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四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联已经破裂,继续共有该房产已无事实基础和情感基础,三原告以“离婚后不适合继续共有”为由请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分割方式,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各方份额、意愿及房产实际情况综合判定。本案中,三原告合计享有该房产75%的份额,且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拥有、使用该房产,并自愿向被告支付合理的货币补偿,同时主动承担过户费用,该主张既符合各方份额比例,也兼顾了房产的实际使用需求,更为合理可行;而被告仲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关于补偿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确认的房产价值,结合被告仲某所占25%的份额,核算出被告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28万余元;同时明确,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各方所占房产份额比例分担,即三原告承担75%,被告承担25%。
 
  综合以上审理意见,苏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行相关规定已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案涉位于苏州辖区内的房产归原告岳某、徐某、岳某某共同所有;二、被告仲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三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全部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三原告承担,被告履行完协助义务后,可到苏州法院领取128万余元的货币补偿;三、案件相关费用按份额分担,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三原告。
 
  苏州律师深度点评(王敏霞律师视角):离婚不分房?这些法律风险要警惕!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苏州本地家事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全程关注了本案的审理过程,苏州法院的判决既合法合规,又贴合实际需求,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家事审判原则,也为苏州本地同类分家析产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结合本案,我想从法律实务角度,为大家提出几点重要提醒,避免因类似疏忽陷入财产纠纷。
 
  第一,离婚时务必妥善处理共有财产,避免遗留隐患。本案的核心诱因,就是岳某某与仲某离婚时,未对四人共有的房产作出分割约定,导致离婚后身份关系解除,但财产共有关系依然存在,最终引发分家析产诉讼。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时,要么出于一时情面,要么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常常忽略对共有财产(尤其是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的分割,殊不知这种“暂时搁置”,往往会为后续的财产纠纷埋下伏笔——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或共有财产无法继续维系,就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既耗费时间、精力,也可能影响各方的正常生活。在此提醒大家,离婚时无论双方关系如何,都应妥善处理共有财产,明确财产归属、补偿金额等核心条款,必要时可委托苏州本地律师协助拟定离婚协议,避免遗留隐患。
 
  第二,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份额是核心依据。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房产归三原告所有、三原告支付货币补偿,核心依据就是四人的按份共有份额——三原告合计占有75%的多数份额,且愿意承担补偿义务、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份额权,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优先按照份额比例分割;同时,法院也会兼顾“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各方意愿、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定分割方式(要么实物分割,要么折价补偿,要么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本案中,房产属于难以实物分割的财产,折价补偿是最为合理的分割方式,这也是苏州本地法院审理同类房产分割案件的常用方式。
 
  第三,缺席应诉会丧失抗辩权利,需谨慎对待诉讼。本案中,被告仲某经苏州法院合法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最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判决。这一点非常重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不到庭就不用承担责任”,实则相反,缺席应诉会导致自身无法举证、无法反驳对方的主张,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很可能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大家,一旦被诉至法院,无论是否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都应按时到庭应诉,积极行使自身的抗辩权利,必要时委托苏州本地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分家析产纠纷,证据是胜诉关键。本案中,三原告之所以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其提交的证据充分、完整——离婚协议书证明了岳某某与仲某的离婚事实及财产未分割的情况,房产证复印件证明了四人的共有份额,评估报告证明了房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费票据、庭审陈述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分家析产纠纷中,当事人需重点准备以下证据:共有财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等)、共有人身份关系证明、分割意愿说明、财产价值证明(评估报告等),若存在协商记录、沟通凭证,也应一并提交,为法院审理提供依据。
 
  最后,作为一名苏州律师,我想强调的是,分家析产纠纷往往涉及亲情、财产双重纠葛,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尤其是涉及离婚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分割,更需要兼顾法律规定和人情常理。如果大家面临类似的房产分割、分家析产困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苏州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纠纷,若协商无果,再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矛盾升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我是王敏霞律师,一名深耕苏州家事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分家析产、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的处理,熟悉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化解家庭财产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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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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