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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如何落地?苏州法院两起判决给答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是否必须共同偿还?这是苏州律师在婚姻家事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咨询问题之一。从夫妻共担无明确标准,到推定共债引发争议,再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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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是否必须共同偿还?这是苏州律师在婚姻家事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咨询问题之一。从“夫妻共担”无明确标准,到“推定共债”引发争议,再到《民法典》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历经数次迭代,每一次调整都牵动着无数家庭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笔者结合苏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举证责任分配,帮大家理清婚姻中的债务边界。
 
  一、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演变:从“模糊”到“清晰”,守护公平底线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围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方权益”展开,其制度演变见证了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仅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基本原则,却未对夫妻一方单独举债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这一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乱象丛生:部分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务,甚至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让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
 
  为破解这一难题,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则有效遏制了恶意逃债行为,但也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问题——不少未举债方被迫承担配偶的高额债务、非法债务甚至虚假债务,陷入“夫借妻还”“妻借夫还”的困境,引发广泛争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共债共签”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强调债务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为未举债方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在吸收前述司法解释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需要+共同受益”的三重认定体系,彻底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边界,也为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苏州律师详解:夫妻共同债务的3类认定情形及举证责任
 
  结合《民法典》规定及苏州司法实践,作为常年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苏州律师,笔者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及举证责任,总结为以下3类,便于大家理解和适用。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共债共签是核心
 
  这类债务的认定核心的是“双方自愿”,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名,直接体现共同举债意愿;二是一方单独举债后,另一方通过事后补签、微信/短信确认、出具还款承诺、提供担保等方式追认。
 
  从苏州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此类债务的举证责任较为明确:举债方或未举债方若否认存在共同意思表示,需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证明签字系伪造、意思表示受胁迫等,否则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需共签,默认共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另一方未签字、未追认,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核心是“必要、合理、日常”,结合2024年苏州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108元(城镇居民人均52677元)的标准,苏州法院通常参考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八大消费种类,结合夫妻双方职业、收入水平及苏州本地生活习惯综合认定。
 
  常见的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包括:日常衣食住行、柴米油盐、水电物业开支;子女抚养、教育、课外辅导、学杂费;家庭成员普通医疗、体检、药品费用;老人赡养、日常照料及小额医疗支出;家庭日用品采购、家电维修、小额装修;交通出行、通讯、宽带费用等。
 
  此类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为:债权人需证明债权真实、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金额符合苏州本地家庭日常消费标准;未举债方若想反驳,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双方已分居、债务用于举债人个人挥霍、赌博等。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债权人需举证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对未举债方保护的核心条款——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债权人可通过提供银行流水、经营合同、房产登记信息、夫妻双方知情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与夫妻共同利益相关;举债方需配合债权人举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未举债方无需自证清白,原则上不承担还款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举债人个人(如赌博、个人投资、分居期间的个人支出),可进一步免除责任。
 
  三、苏州法院两起典型判决:看清举证责任的关键作用
 
  理论之外,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更具参考意义。以下两起案例均改编自真实判决,已对当事人姓名、案号等信息模糊化处理,法院统一为苏州法院,通过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带大家直观感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
 
  案例一:在场未签字,不视为共同意思表示
 
  宋某某系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与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史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时,周某某在场,但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作出任何同意借款的明确表示。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某未能按期还款,史某某将宋某某、周某某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虽系宋某某配偶,但明确否认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史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更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关于“周某某在场未提出异议”,法院指出,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并无相关依据,不能仅凭周某某在场,就推定其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最终,苏州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宋某某个人债务,周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苏州律师解读:此案的核心的是“沉默不等于追认”。很多债权人误以为“配偶在场”就等于“知情同意”,但从苏州法院的裁判来看,共同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无论是签字、口头同意,还是事后追认,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单纯的在场未反对,不足以认定为共同举债意愿。
 
  案例二:大额借款未举证用途,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王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向钮某某借款16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还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能还款,钮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赵某某催款,赵某某未接听其电话,也未作出任何追认表示。钮某某诉至苏州法院,主张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赵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
 
  苏州法院审理查明,钮某某提交的还款协议中,虽注明“因生意周转及家庭支出等原因暂时无法归还”,但该表述仅说明无法还款的理由,并非借款实际用途。庭审中,钮某某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与赵某某存在共同生产经营行为,也无法证明该笔160万元借款流向赵某某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调取王某某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其收取借款后,主要用于向案外人、案外公司转账,未直接向赵某某转账,也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最终,苏州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吴某某个人债务,赵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苏州律师解读:160万元的借款金额,远超苏州家庭日常消费合理范围,属于典型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此时,债权人钮某某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也提醒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尤其是大额借款,务必核实借款用途,并留存相关证据。
 
  四、苏州律师补充:两类特殊的夫妻共同债务及清偿规则
 
  除上述三类情形外,还有两类特殊债务,即便未满足“共债共签”或“家庭日常需要”,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比如共同饲养烈性犬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是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比如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承担的赔偿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苏州法院判决。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即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主体和比例,该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全部债务。
 
  五、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守护婚姻边界,防范债务风险
 
  作为一名深耕苏州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笔者处理过太多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家庭纠纷,有的家庭因一方盲目举债陷入财务危机,有的未举债方因不知情背负巨额债务,最终导致婚姻破裂。结合上述制度解读和苏州法院的判决案例,笔者有几点贴心提示,希望能帮助大家防范债务风险,守护婚姻幸福。
 
  首先,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务必保持审慎,尤其是大额借款,一定要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留存举债方配偶追认的证据(如微信、短信、录音等),同时核实借款用途,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债权人若能提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明确证据,胜诉概率将大幅提升。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要树立“债务风险意识”。举债方不应擅自以个人名义大额举债,若确需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主动与配偶沟通,取得共同同意并签字确认;未举债方要关注配偶的财务状况,若发现配偶存在擅自举债、大额转账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留存证据(如分居证明、债务用途凭证等),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同时要明确,即便离婚,也不能通过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方式逃避债务,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
 
  最后,从苏州法院的裁判导向来看,当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坚持“共债共签”为核心,兼顾债权人与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既遏制恶意逃债,也杜绝“无辜负债”。作为苏州律师,笔者也将持续关注苏州地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案件的审判动态,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帮助,助力大家理清债务边界,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婚姻在公平与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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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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