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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离婚转移财产躲债?法院判决撤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无力偿债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以此逃避债务履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更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苏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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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无力偿债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以此逃避债务履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更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苏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可被撤销,为追讨债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欠债不还还转移房产,债权人维权遇阻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曾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苏州法院判决,李某需归还程某借款本金 263000 元及相应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仅执行到位 621 元,剩余债权迟迟无法实现。
 
  经调查发现,李某与被告王某曾为夫妻关系,二人在 2017 年登记结婚,2022 年 12 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两名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的一套房产归王某单独所有,剩余房贷由王某承担;李某名下的所有债务由其个人负担。2023 年 3 月,案涉房产完成转移登记至王某个人名下,随后王某还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125 万元。
 
  程某认为,李某在债务存续期间与王某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房产,严重损害了自身债权实现,遂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财产约定,并要求将房产变更为李某与王某共同共有。
 
  庭审中,王某辩称案涉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其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李某借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同时主张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是整体安排的一部分,并非无偿转让,其承担了房贷并抚养两个孩子,获得房产具有合理性。而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两次开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需兼顾债权人利益
 
  苏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与王某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指出,离婚协议虽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属性,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时,仍应遵循公平原则。案涉房产系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折价补偿即约定归王某单独所有,该行为直接导致李某偿债能力显著降低,影响了债权人程某的债权实现。
 
  对于王某提出的 “以承担更多抚养责任为由获得房产对价” 及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的抗辩,法院均未采纳。法院明确,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并不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且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能以此作为取得全部房产的合法依据。
 
  同时,法院认定程某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定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程某在 2024 年 4 月执行程序中才知晓房产转移事实,于 2025 年 2 月提起诉讼,未超出一年除斥期间。
 
  综上,苏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李某与王某 2022 年 12 月 16 日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王某所有的约定;李某与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7266 元由李某与王某共同负担。
 
  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纠纷,其中涉及的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离婚财产分割边界等问题,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结合本案细节,我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解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明知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放弃房产这一重大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其无财产可供偿债,符合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实现;二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本案中程某通过执行程序查明房产转移事实,且在一年内提起诉讼,完美契合了法律对撤销权行使的要求。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 “公平底线”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夫妻双方可以随意约定的 “私事”,当该条款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时,需接受司法审查。本案中,王某主张 “房产分割是整体安排的一部分”,但法院并未认可该抗辩,核心原因在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兼顾债权人利益,不能以牺牲债权人债权为代价。
 
  实践中,常见的 “以离婚转移财产” 的情形包括: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约定财产归无债务配偶一方、无偿转让股权等。无论离婚协议如何约定,只要该行为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且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均可依法撤销相关条款。
 
  三、夫妻债务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关联
 
  本案中,王某主张案涉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但这一抗辩并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即便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依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本案对当事人的警示意义
 
  对债务人而言,债务应当依法履行,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偿债的行为不仅无效,还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对债权人来说,遇到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发现其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尽快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同时注意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对准备离婚的夫妻来说,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债务,避免因约定不当损害第三方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判决再次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也为债权人追讨债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在经济交往中,各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诚信,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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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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