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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婚介合同签完次日反悔,12000元服务费能要回吗?

作为一名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会接到婚恋服务合同纠纷咨询,其中签合同后反悔退费难是最常见的痛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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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会接到婚恋服务合同纠纷咨询,其中“签合同后反悔退费难”是最常见的痛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格式条款效力、合同解除及退费比例等关键问题,不仅为当事人厘清了权益边界,也为苏州广大市民签订婚恋服务合同提供了重要参考。下面,苏州律师结合该案详情,为大家全面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签婚介合同次日反悔,退费遭拒引诉讼
 
  2025年3月29日,郝某某与苏州本地一家婚介机构苏某某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苏某某公司为郝某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匹配对象不少于4人,提供匹配约见服务,服务期限自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郝某某需支付服务费12000元。合同中还约定,合同金额的30%为基础服务费,用于婚恋观调查、分析等基础服务;同时明确“合同生效后,甲方(郝某某)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苏某某公司)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合同签订当日,郝某某按约支付了12000元服务费。然而,次日(3月30日),郝某某便通过微信向苏某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理由是认为该公司的服务不属于正常的婚恋推荐服务。苏某某公司则以合同中“单方终止不予退费”的条款为由,明确拒绝退费,仅象征性地向郝某某推送了几个微信联系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匹配、约见等核心服务。
 
  双方就退费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郝某某一纸诉状将苏某某公司诉至苏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苏某某公司立即退还婚姻介绍服务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郝某某认为,合同中“不退费”条款属于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义务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苏某某公司拒绝退费的行为损害了其财产利益。
 
  庭审中,苏某某公司辩称,郝某某在签订合同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其多次尝试沟通均无果,且已积极为郝某某推荐匹配人选,但郝某某不予配合;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30%基础服务费已实际支出,用于为郝某某提供情感、性格等方面的分析服务,并提交了会员基本信息表作为证据。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郝某某自始至终未约见任何一位推荐对象。
 
  苏州法院审理:格式条款无效,酌定退费并承担违约金
 
  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对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郝某某与苏某某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郝某某主张苏某某公司的服务不属于正常婚恋推荐服务,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但同时,法院明确,涉案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依赖双方的信任与配合履行,郝某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确认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苏某某公司之日(2025年7月10日)解除。
 
  关于合同中“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还服务费”的条款,苏州法院指出,该条款系苏某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郝某某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该“不退费”条款实质上明显加重了郝某某的责任,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苏某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返还服务费,于法无据。
 
  对于苏某某公司主张扣除30%基础服务费的抗辩,法院认为,苏某某公司提交的会员基本信息表仅为对郝某某基本信息及择偶要求的登记,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针对郝某某的个人特征开展专项情感分析、婚恋指导等具体基础服务,也未提供相应服务成本支出的有效凭证,因此其主张扣除30%基础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考虑到郝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苏某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其提出解除合同系违约解除,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充分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平原则,综合考量苏某某公司的经营成本及合同履行成本,法院酌定郝某某支付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即1800元),扣除该违约金后,苏某某公司应返还郝某某服务费10200元。
 
  最终,苏州法院判决:苏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郝某某服务费10200元;驳回郝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郝某某负担。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法律要点,看懂婚介退费纠纷
 
  作为处理过多起苏州本地婚恋服务合同纠纷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解读三个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大家规避此类纠纷风险。
 
  第一,婚介服务合同的人身属性,决定其无法强制履行。婚恋服务合同不同于普通的买卖、服务合同,其核心是提供个性化的婚恋匹配、情感指导等服务,依赖双方的信任与配合,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正如本案中,郝某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即使苏某某公司主张已提供部分服务,法院也会基于合同的人身属性,确认合同解除,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特点之一。
 
  第二,“单方终止不予退费”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现实中,很多婚介机构会在合同中约定“一经签约,概不退费”“单方终止不予退费”等条款,这类条款本质上是“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约定,此类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需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此类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三,违约解除合同,需承担合理违约责任,但不代表全额不退费。本案中,郝某某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剩余服务费仍需返还。这也提醒大家,即使是自己违约,也无需过度担心“全额损失”,法律会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签婚介合同,这些坑一定要避开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长期关注苏州本地婚恋服务市场的法律纠纷,结合本案及过往办案经验,在此给广大市民提几点重要提醒,避免陷入婚介退费困境。
 
  首先,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审阅条款,警惕“霸王条款”。很多人在签订婚介合同时,急于获得婚恋服务,往往忽略了合同中的细节条款,尤其是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建议大家签订合同前,务必逐字审阅,对于“概不退费”“单方违约不予退费”等不合理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必要时可咨询专业苏州律师,明确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维权被动。
 
  其次,明确服务内容,留存相关证据。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匹配人数、约见次数、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避免出现“模糊化”表述,同时要求婚介机构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付款后,务必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服务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正如本案中,苏某某公司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服务,最终未能获得30%基础服务费的扣除,这也提醒服务提供方,需做好服务记录和证据留存。
 
  最后,理性维权,依法主张自身权益。如果签订婚介合同后反悔,或认为婚介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不要采取过激方式维权,可先与婚介机构协商沟通;协商无果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明确自身的权利边界,即使是单方解除合同,也有权要求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无需被“霸王条款”吓退。
 
  婚恋服务的核心是诚信与责任,既需要婚介机构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也需要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签约。作为苏州律师,笔者将持续关注此类纠纷,为苏州市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助力大家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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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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