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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房贷逾期代偿183万,离婚夫妻互相推诿,责任该谁担?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本地民事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会遇到此类场景:夫妻共同购房贷款,离婚后房贷逾期,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昔日夫妻却互相推诿责任,最终对簿公堂。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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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本地民事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会遇到此类场景:夫妻共同购房贷款,离婚后房贷逾期,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昔日夫妻却互相推诿责任,最终对簿公堂。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就聚焦这一高频痛点,涉及代偿权行使、夫妻共同债务、抵押权实现等关键法律问题。下面,苏州律师结合该案详情,客观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为苏州广大市民提供参考,结尾将以笔者王敏霞律师的视角,对本案及同类纠纷作出客观点评。
 
  案情回顾:房贷逾期代偿,离婚夫妻各执一词
 
  2021年5月,营某某与万某某(均保留姓氏,名用某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共同向苏州某工商银行支行申请住房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70万元、商业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30年。为顺利获得贷款,二人委托苏州本地某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以所购涉案房屋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成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贷款发放后,营某某与万某某按约偿还了39期房贷。但后续二人协议离婚,婚姻关系的破裂也引发了房贷偿还的纠纷——营某某称,离婚后万某某不愿配合出售涉案房屋,且自己现已失业,无力继续偿还房贷,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共有,债务也应共同承担;万某某则辩称,离婚时双方已约定,涉案房屋出售前由营某某负责偿还房贷,逾期系营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所致,且营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自己独自抚养孩子,无能力承担还款责任,希望担保公司仅向营某某追偿。
 
  因二人持续逾期6期未偿还房贷,2025年3月,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826397.15元。担保公司于3月6日足额支付了该笔代偿款后,多次向营某某、万某某追偿,但二人始终互相推诿,未能偿还代偿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担保公司将二人诉至苏州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代偿款1826397.15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损失72691元;有权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就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营某某、万某某对借款事实、担保公司代偿事实均无异议,但仍坚持各自的答辩意见,互相主张应由对方承担主要还款责任。同时,担保公司提交了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代偿凭证、律师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苏州法院审理:合同有效,二被告需共同担责
 
  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担保公司与营某某、万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代偿款及利息、律师费,法院指出,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二被告逾期还款后,按约向贷款银行履行了代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公司要求二被告归还代偿款1826397.15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双方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担保公司已实际支付律师费72691元,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亦应支持。
 
  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法院认为,二被告已就涉案房屋为担保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依法取得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若二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债务,担保公司有权就涉案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的责任划分,法院明确,二被告之间因婚姻关系变故产生的矛盾,与本案追偿权纠纷无关,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涉案贷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购买房屋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已离婚且对房贷偿还作出内部约定,该约定仅对二被告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公司。因此,二被告互相主张应由对方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全部债务。
 
  综上,苏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营某某、万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款1826397.15元,并支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担保公司律师费72691元;三、若二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担保公司有权就涉案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10946元,由营某某、万某某共同负担。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厘清追偿权与夫妻共同债务边界
 
  结合本案及苏州本地同类案件审理实践,笔者从苏州律师视角,客观解读该案涉及的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大家厘清相关法律边界,规避类似纠纷风险。
 
  第一,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受法律保护,代偿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本案中,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二被告的追偿权,要求二被告支付代偿款、利息及律师费,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这也是担保行业的常规维权路径。
 
  第二,反担保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本案中,二被告以涉案房屋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若二被告无力偿还债务,担保公司可通过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方式实现债权,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行使需以合法登记为前提,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常见裁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本案中,涉案贷款系二被告共同签名所借,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离婚并约定房贷由一方承担,也不能对抗担保公司的追偿请求,未按约定还款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王敏霞律师客观点评:正视夫妻共同债务,规避房贷及担保相关风险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及多年办案经验,笔者王敏霞对本案及同类纠纷作出如下客观点评,不夸大法律风险,不吹嘘自身能力,仅从法律实务角度给出合理提醒,希望能帮助苏州广大市民规避相关纠纷。
 
  首先,夫妻共同购房需谨慎,明确债务承担边界。现实中,很多夫妻共同购房时,对房贷债务的承担缺乏明确认知,直至离婚后才发现,共同债务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本案中,二被告的核心误区的是,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可以对抗担保公司等债权人,这一认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提醒,夫妻共同购房时,应充分考虑债务承担问题,离婚时若对房贷偿还作出约定,需明确约定违约追偿条款,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尽量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变更相关合同,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无法协商变更,未实际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需警惕自身的还款责任,避免因对方逾期而被追偿。
 
  其次,担保人需明确自身责任,做好风险防控。本案中的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实现了追偿,但实践中,部分担保人因未明确担保范围、未办理有效反担保手续,导致代偿后无法足额追偿,遭受经济损失。在此提醒,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应明确担保范围、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等),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最大限度降低代偿风险;代偿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追偿权,避免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最后,正视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避免承担额外责任。本案判决生效后,若营某某、万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后果;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在产生债务纠纷后,应积极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应依法参与诉讼,尊重法院判决,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理,不仅厘清了追偿权、夫妻共同债务、抵押权的法律边界,也为苏州本地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此类纠纷的核心,往往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认知不足,忽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严肃性和担保责任的风险性。作为苏州律师,笔者将持续关注此类纠纷,客观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为苏州市民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参考,助力大家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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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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