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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百万房贷逾期被诉,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词,法院这样判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本地金融借款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经常遇到类似案件:借款人因生活变故无力偿还房贷,担保人以不知情未被通知为由拒绝担责,最终各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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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本地金融借款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经常遇到类似案件:借款人因生活变故无力偿还房贷,担保人以“不知情”“未被通知”为由拒绝担责,最终各方对簿公堂。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聚焦百万房贷逾期后的责任划分的核心问题,涉及借款违约、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权实现等高频法律要点。下面,苏州律师结合该案详情,客观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结尾将以笔者王敏霞律师的视角,对本案及同类纠纷作出深度点评,为苏州广大市民提供实用参考。
 
  案情回顾:百万房贷逾期,三方辩解各有说辞
 
  2020年12月,苏州居民刘某某(保留姓氏,名用某某)为购买住房,与苏州某招商银行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24.5万元,贷款期限30年,执行利率为五年期LPR+55基点,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5日为还款日。为顺利获得贷款,刘某某以其所购苏州吴江区某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某的父母刘某某、董某某(均保留姓氏,名用某某)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三年,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足额发放了贷款,刘某某初期也能按约偿还房贷。但后续,一系列生活变故让刘某某无力继续履约——工作不稳定、父母生病、婚姻破裂,多重压力下,刘某某开始逾期还款,且逾期状态持续,最终被银行诉至苏州法院。
 
  银行提出五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179216.83元,以及截至2025年3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2243.66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是判令刘某某承担银行支出的律师费53785元;三是判令刘某某、董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判令银行有权对刘某某名下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是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的辩解呈现出不同态度:刘某某对借款、逾期事实及本金金额均无异议,也认可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但提出银行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申请减免,同时坦言逾期系生活多重变故所致,并非恶意拖欠;刘某某、董某某则辩称,《不可撤销担保书》确系二人签字,但银行当初并未向其说清担保的具体责任,且借款逾期后,银行未及时通知二人,其直至收到法院传票才知晓此事,试图以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银行提交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可撤销担保书、还款明细、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三被告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刘某某、董某某参加了庭前会议,但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法院审理:合同有效,各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明确判决,核心裁判思路围绕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抵押权实现四大方面展开。
 
  法院认为,银行与刘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刘某某、董某某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关于刘某某的违约责任,法院指出,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房贷,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刘某某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对于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综合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银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且银行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金额符合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法院亦予以支持,对刘某某提出的律师费减免申请,未予采纳。
 
  关于刘某某、董某某的担保责任,法院明确,二人自愿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明确约定为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合法有效。二人辩称“银行未说清担保责任、未通知逾期事宜”,不能成为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文书上签字,即应视为对担保责任的认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担保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债权人是否通知为前提。因此,刘某某、董某某应对刘某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某某追偿。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法院认为,刘某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法取得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若刘某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苏州法院作出判决:一、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二、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行律师费53785元;三、刘某某、董某某对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刘某某追偿;四、若刘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其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五、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302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苏州律师解读:四大核心法律要点,读懂金融借款纠纷
 
  结合本案及苏州本地同类案件的审理实践,笔者以苏州律师的视角,客观解读该案涉及的四大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大家厘清法律边界,规避类似纠纷风险。
 
  第一,借款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利息、罚息、复利约定合法即有效。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本案中法院明确罚息、复利共计不超过年利率24%),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逾期后,需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本案中,刘某某对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无异议,仅对律师费提出减免,也从侧面说明,借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签字需谨慎,“不知情”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很多担保人因碍于情面签字,事后以“未看清条款”“银行未说明责任”为由拒绝担责,但此类抗辩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视为对担保条款的认可,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一点与江苏法院审理的同类担保纠纷案件裁判思路一致,也提醒大家,签字担保需慎之又慎,切勿因一时情面陷入法律风险。
 
  第三,抵押权的实现以合法登记为前提。本案中,刘某某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才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银行无法主张对房产优先受偿。这也提醒借款人,以房产抵押借款时,需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担保合法有效;同时,抵押权人也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第四,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明确即可主张。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需承担银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只要该约定明确,且银行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本案中,银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足以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因此其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王敏霞律师点评:正视借款与担保责任,规避金融借款风险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及多年办理苏州本地金融借款纠纷的实务经验,笔者王敏霞对本案及同类纠纷作出如下客观点评,不夸大风险、不吹嘘自身能力,仅从法律实务角度,为苏州广大市民提供几点实用提醒。
 
  首先,借款人应理性借款,坚守履约底线。房贷属于长期债务,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结合收入状况、家庭情况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及期限,避免因后续生活变故、收入波动导致无法履约。本案中,刘某某因工作、家庭等多重变故陷入逾期,虽有客观原因,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偿还本金及利息,还要支付罚息、复利及律师费,额外增加了经济负担。同时,借款人逾期后,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还款协议,避免纠纷升级。
 
  其次,担保人签字需审慎,明确自身责任边界。现实中,很多人因亲属、朋友情面,轻易在担保文书上签字,却未清楚了解担保的责任类型、担保范围及法律后果,最终因债务人逾期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陷入债务困境。本案中,刘某某、董某某作为担保人,即便声称“未了解责任、未收到通知”,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也再次提醒大家,签字担保前,务必仔细审阅担保条款,明确自身的担保责任,切勿盲目签字;若对担保条款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认知误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债权人应规范履约,保障自身债权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规范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向担保人明确说明担保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借款人逾期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律师费支付凭证等),为维权提供支撑。本案中,银行因证据充分、条款明确,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也为金融机构维权提供了参考。
 
  最后,正视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避免承担额外责任。本案判决生效后,若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后果;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产生纠纷后,应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尊重法院判决,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理,不仅厘清了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边界,也为苏州本地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此类纠纷的发生,多源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认知不足、签字时的疏忽大意。作为苏州律师,笔者将持续关注此类金融借款纠纷,客观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为苏州市民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参考,助力大家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各类金融借款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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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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