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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结合苏州法院裁判实践拆解核心要点

结合苏州司法实践及我多年办理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案件的经验,常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主要围绕《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可分为以下3类,兼顾法律规定与本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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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苏州司法实践及我多年办理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案件的经验,常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主要围绕《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可分为以下3类,兼顾法律规定与本地实操要点,每一类都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逻辑,用真实办案中遇到的场景为大家解读。
 
  一、共同意思表示类(首要认定标准):“共签”或“明确追认”是关键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或一方事后明确追认(包括书面确认、微信/短信等口头追认、主动还款等实际行动追认)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首要认定标准,核心在于“双方自愿担责”。
 
  此前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某某向他人借款1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出具借条时仅男方签字,女方某某知晓该笔借款存在,偶尔在家庭聊天中提及“知道你借了钱周转”,但从未签字确认,也未承诺还款,更未参与还款。后来债权人到期未收回借款,将男女双方一并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某某虽知晓债务存在,但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追认意思表示,既无书面确认,也无口头承诺或实际还款行为,不符合“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条件。最终判决该笔债务为男方某某个人债务,女方某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也印证了苏州法院对“追认”认定的严格性——仅知晓债务存在而未明确表示担责,不视为追认。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类(推定认定标准):小额必要开支,默认共担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即便另一方未签字、不知情,苏州法院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苏州本地生活水平,通常指单笔数千元至万元左右的必要开支,贴合苏州城镇居民日常消费标准,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子女学费、普通医疗、水电物业、老人赡养等常规开支。
 
  笔者在办案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女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先后向他人借款共计9000元,分别用于支付子女幼儿园学费、家庭水电物业费及老人常规体检费用,未告知男方某某,也未让其签字。后来双方离婚,债权人起诉要求男方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债务单笔金额均未超过万元,且用途均为家庭日常生活必要开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标准,即便男方某某不知情、未签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若债务超出该范围,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个人娱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法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能推定为共同债务。
 
  三、共同利益类(例外认定标准):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大额债务(如投资、经营、大额借贷等),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购房、共同经营店铺、共同投资),或未举债方从中获利的,苏州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苏州法院曾审理一起大额借贷案件:男方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60万元,声称用于“店铺经营”,借条中仅男方签字,女方某某未参与任何借款行为。还款期限届满后,男方某某无力还款,债权人将男女双方诉至苏州法院,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某某共同偿还。
 
  庭审中,债权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笔60万元借款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产经营,也无法证明女方某某从中获利,苏州法院调取男方某某银行流水后发现,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男方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终,苏州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男方某某个人债务,女方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这也提醒债权人,出借大额款项时,务必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利益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补充:法定排除情形(无需担责,苏州法院明确不支持)
 
  结合苏州司法实践,以下三类债务,即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举债方也无需承担责任,苏州法院会依法认定为个人债务:
 
  1.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如伪造借条、无实际转账记录,笔者曾遇到男方某某与第三人串通伪造20万元借条,试图在离婚时让女方某某承担债务,最终被苏州法院认定为虚构债务,女方无需担责);
 
  2.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此类债务违反法律规定,苏州法院一律不予认可,未举债方无需偿还;
 
  3.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男方某某婚前借款用于个人购房,婚后该房产未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也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某某无需承担该笔债务。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笔者我王敏霞在日常办案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带着困惑咨询:“配偶偷偷对外借钱,我需要一起还吗?”“我没签字、不知情,为什么会被起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事实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核心的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方权益,结合苏州司法实践及自身多年办案积累,以上案例也正是日常办案中最具代表性的情形。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本案诉讼思路与核心思考
 
  结合文中苏州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作为常年处理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笔者王敏霞谈几点本案诉讼中的思路及核心想法,也为后续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首先,诉讼核心思路围绕“证据留存”与“苏州司法实操标准”展开。无论是作为未举债方、举债方还是债权人,证据都是胜诉的关键。未举债方若想免除责任,需重点留存“不知情”“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利益”的证据,比如分居记录、家庭开支流水、举债方个人挥霍的证据等;举债方若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需留存“共同意思表示”或“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营”的凭证;债权人则需在出借资金时,尤其是大额资金,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证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其次,要精准把握苏州法院的裁判倾向。从多年办案经验来看,苏州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始终坚持“审慎认定、公平公正”的原则,既不纵容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严防未举债方“被负债”,切实守护家庭财产安全。比如对“追认”的严格认定、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本地化界定,都是结合苏州本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形成的裁判规则,这也是我们办案中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
 
  最后,笔者想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看似复杂,但核心离不开《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结合苏州司法实践,抓住“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利益”三个核心要点,就能清晰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谨慎对待举债行为,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离婚家事律师,依托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懂法律而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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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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