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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车辆使用权纠纷:苏州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求,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财产纠纷常常相互交织,看似简单的车辆返还诉求,背后可能牵扯着离婚协议约定、股东权利、劳动关系认定等多重法律关系。本

  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财产纠纷常常相互交织,看似简单的“车辆返还”诉求,背后可能牵扯着离婚协议约定、股东权利、劳动关系认定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文将由苏州资深律师王敏霞,结合一起苏州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深度拆解此类纠纷的裁判逻辑,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也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
 
  首先为大家介绍本案解读律师——王敏霞律师。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从业以来,王敏霞律师始终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擅长拆解复杂案件中的多重法律关系,精准捕捉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认可度。
 
  接下来,王敏霞律师将带大家完整回顾这起由苏州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与离婚家事交织的典型案例,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解读法院的裁判思路。
 
  本案的核心矛盾围绕“公司车辆返还”展开,原告为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为庄某某。某公司以庄某某系其前员工、离职后私自开走公司车辆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由,将庄某某诉至苏州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购车款3893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庄某某则辩称,自己对该车辆享有合法使用权,拒绝返还购车款,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十分突出。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财产分割事宜,其中包含多辆车辆的归属及使用权约定,明确某品牌奥迪车辆的使用权归庄某某所有,使用期间的一切事故由庄某某承担。
 
  2023年6月,某公司购置了涉案丰田牌车辆,购车款为389300元,车辆贷款已全部还清,后使用苏E开头的车牌号。2025年2月,黄某某与庄某某通过微信沟通车辆相关事宜,黄某某曾提及“车子要用就过来过户,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庄某某未回应;同日,黄某某又要求庄某某归还公司车辆,甚至提出“报警、仲裁”等说法。对此,黄某某称“过户”相关表述系离婚协议和解所用,与本案无关,而庄某某则表示无钱购买车辆过户。
 
  另查明,庄某某从某公司离职后,曾就劳动报酬等事宜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明确某公司一次性向庄某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00000元,双方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事宜再无纠葛,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此后,黄某某曾报警称公司车辆被庄某某开走,某公司就车辆返还事宜向仲裁委申诉,却被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公司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苏州法院。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进一步明确:庄某某对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是否合法?某公司主张返还购车款的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原告某公司诉称,庄某某作为前员工,离职后私自开走公司车辆,拒不返还,且车辆在其使用期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要求庄某某返还购车款389300元,或购买同等车辆归还公司。
 
  被告庄某某则辩称,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曾以个人名义将涉案车辆的使用权转让给自己,且自己使用车辆期间,某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使用权转让行为的默示追认。虽然涉案车辆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奥迪车辆存在差异,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协议约定的标的,自己持续使用涉案车辆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双方完成了合同变更,因此自己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使用权。
 
  同时,庄某某表示,涉案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后方车辆追尾所致,后方驾驶员存在酒驾情形,该事故并非自己的责任,车辆已通过保险报修,保险公司已代位求偿,且不会影响下一年度保费。对于某公司主张的返还购车款,自己不予认可,但可以配合某公司向肇事司机主张车辆折旧费用;若需返还车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应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车辆使用权赔偿事宜予以明确。
 
  王敏霞律师解读认为,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区分“劳动争议”与“离婚家事财产纠纷”的边界,关键在于认定庄某某对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是否基于劳动关系。结合苏州法院的审理思路,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劳动争议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而本案中,某公司与庄某某虽曾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的车辆使用权争议,根源在于黄某某与庄某某的离婚协议约定,而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苏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某某对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并非基于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其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因此某公司主张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苏州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若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由我王敏霞律师就本案的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做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我方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定性,找准了裁判关键点。
 
  在接手本案相关法律工作后,我们首先梳理了案件的多重法律关系,明确本案看似是劳动争议纠纷,实则是离婚家事财产约定与公司财产权益的交叉纠纷。第一步,我们重点核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使用权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是庄某某享有车辆使用权的核心依据。第二步,我们拆解了庄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边界,结合仲裁调解书可知,双方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事宜已达成一致,且明确再无纠葛,庄某某使用车辆的行为与劳动关系无关,进而否定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定性。第三步,针对车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我们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相关线索,证实事故并非庄某某过错所致,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返还购车款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我们重点关注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行为与公司行为的区分”这一关键点,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庄某某的离婚协议约定,虽涉及公司财产(涉案车辆),但黄某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身份混同,其与庄某某就车辆使用权的约定,结合庄某某长期使用车辆且某公司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可认定某公司对该约定予以默示追认。综合以上思路,我们明确提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核心抗辩意见,精准契合苏州法院的裁判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胜诉,驳回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王敏霞律师在此提醒,在苏州地区,离婚后若涉及公司财产、车辆使用权等交叉纠纷,一定要注意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边界,重点关注离婚协议的约定、劳动关系的认定、股东行为与公司行为的区分等核心要点。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容易因法律关系混淆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思路,收集相关证据,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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