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为买房“假离婚”弄假成真,200万补偿款还能要回来吗?
导读:当初为了多买一套房、为了多拿一份拆迁款、为了逃避一笔债务现实中,不少夫妻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然而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离婚这回事一旦领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真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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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初为了多买一套房、为了多拿一份拆迁款、为了逃避一笔债务……现实中,不少夫妻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然而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离婚”这回事——一旦领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真的结束了。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办理了很多因“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今天,她将通过苏州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为您深度剖析“假离婚”背后的四大法律风险。
一个苏州真实的“假离婚”案例
故事要从上海姑娘小陈与苏州小伙小贾说起。两人是大学同学,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女儿。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夫妻俩想在上海市区买一套学区房。但当时房地产限购政策摆在那里——他们名下已经有一套位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再买房受限了。于是,两人想到了一个“聪明”的办法:假离婚。
2013年10月21日,小陈与小贾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归小陈抚养,小贾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苏州滨河路的房产归小贾所有,小贾一次性补偿小陈200万元。
办完离婚手续的第二天,小陈就火速签下了一套上海闸北区的房子。短短几个月后,两人在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看似一切圆满,夫妻俩既买了房,又复了婚。
然而,复婚后的感情却再也回不到从前。
2015年6月,小陈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一年,小陈又把小贾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第一次“假离婚”时签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支付200万元补偿款。
小贾在法庭上喊冤:“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签协议也是为了复婚,这是假离婚啊!协议怎么能算数?”
法院怎么判?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弊之后形成的有机整体,既包含身份关系的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什么目的,201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程序合法有效。小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法院最终判决:小贾向小陈支付200万元补偿款。
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法律上从来没有“假离婚”——这个案例就是最生动的教训。
一、婚姻关系:“假离婚”就是真离婚
很多当事人找到王敏霞律师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王律师,我们当初是假离婚,能不能请求法院确认离婚无效?”
答案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有人会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不能适用?
这里涉及法律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是特别规定,而第一百四十六条是总则编的一般规定。在婚姻家庭编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敏霞律师提醒:只要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了,婚姻关系就真的结束了。不存在“离了还能不算数”这回事。
二、子女抚养:协议签了就得认
“假离婚”时签的离婚协议里,往往也会约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付。
有些当事人事后反悔,想以“当时是假离婚”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对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除非发生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比如直接抚养一方存在虐待、遗弃、严重疾病等法定事由——否则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果认为对方存在不利于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三、财产分割:想反悔?没那么容易
“假离婚”的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做明显失衡的约定——比如财产大部分归一方,债务却由另一方承担。
问题来了:如果一方反悔了,能主张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吗?
不能直接主张无效。
如果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那还有别的办法吗?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但这里有两个极其重要的时间限制:
除斥期间只有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不是3年;
最长不超过5年——自离婚之日起超过5年的,撤销权消灭。
王敏霞律师提醒:如果错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即使当初确实是“假离婚”、确实是被骗了,法院也不会支持撤销请求。
在苏州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李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离婚后李先生想复婚遭拒,便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情形,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四、同居关系:离婚后一起住,财产不再“共同”
有些夫妻“假离婚”后仍然住在一起,过着和以前差不多的日子。
但请注意:离婚后共同生活,性质已经变成了同居关系,不再是夫妻关系。
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共同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分: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简单说就是:离婚后再一起住,各赚的各归各,一起买的按出钱比例分——不再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了。
王敏霞律师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假离婚”实际上就是真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彻底解除了。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性质就变成了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再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假离婚”后可能出现这些风险:
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无法强制要求恢复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即使约定明显不公,也难以推翻;
错过除斥期间——即使有欺诈情形,超过1年也无法撤销;
同居财产各自所有——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王敏霞律师最后提醒: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不要将“假离婚”作为规避政策或逃避债务的手段。如果坚持这样做,就有可能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
如果您在苏州地区正面临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假离婚”引发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王敏霞律师团队。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将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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