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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中美籍夫妻离婚后财产大战,2878万债权分割为何败诉?

一场跨越国界的婚姻落幕,随之而来的不是解脱,而是一场围绕2878万巨额债权的财产分割大战。中美籍夫妻离婚后,女方曹某起诉男方孙某某,主张分割其名下涉及苏州某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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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跨越国界的婚姻落幕,随之而来的不是解脱,而是一场围绕2878万巨额债权的财产分割大战。中美籍夫妻离婚后,女方曹某起诉男方孙某某,主张分割其名下涉及苏州某公司的债权,认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苏州法院的判决却让她的诉求彻底落空。作为深耕苏州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详情,为大家拆解这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核心争议,解读苏州法院的裁判逻辑,也为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提供实用参考。
 
  案情回溯:离婚多年,2878万债权引发二次博弈
 
  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某均为美国籍,二人于2003年在苏州登记结婚,婚后赴美国定居并加入美国国籍,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携子女回苏州居住。2022年,曹某首次向苏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曹某再次起诉,苏州法院于2024年底判决双方离婚,明确婚生女由曹某抚养、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因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众多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未对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曹某多次要求孙某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均遭拒绝,遂于2025年再次诉至苏州法院,核心诉求只有一个:分割孙某某名下涉及苏州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混凝土公司”)的2878万余元债权,要求分得其中50%即1439万余元。
 
  曹某主张,该笔债权的形成源于孙某某与案外人步某父子的合作纠纷。2004年起,孙某某与步某父子共同出资经营公司,2023年双方产生争议,2024年签订《协议》及附件,明确步某父子需向孙某某支付2878万余元欠款。后因步某父子未履行协议,某混凝土公司曾向苏州法院起诉并获得生效判决,确认步某父子需支付该笔款项,但该公司仅为“代收方”,实际债权人是孙某某。曹某认为,该笔债权形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
 
  面对诉求,孙某某予以坚决反驳,核心观点有二:一是曹某无证据证明该笔债权归其所有,《协议》明确约定某混凝土公司和另一关联公司是债权权利人,而非孙某某个人;二是某混凝土公司仍在存续期间,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存续期间未经清算,股东无权要求分割公司财产(包括对外债权),否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职工及国家税收利益。此外,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曹某在相关协议中仅享有接受房产赠与的权利,无权就债权分割提出主张。
 
  庭审博弈:证据拉锯,苏州法院还原案件真相
 
  本案先后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债权归属”展开激烈举证质证。曹某提交了《协议》、苏州法院此前的生效判决书以及某混凝土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试图证明该公司仅是代收方,实际债权人为孙某某;而孙某某则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案外人步某的《承诺书》,主张该笔债权实际属于某混凝土公司,与个人无关。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及附件明确约定,若步某父子未履行房产赠与义务,需向某混凝土公司和另一关联公司支付4878万余元款项(含案涉2878万余元);后另一关联公司将协议权利转让给某混凝土公司,该公司据此起诉步某父子,获得苏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归属。
 
  此外,法院还查明,曹某曾于2024年就同一事由起诉孙某某,后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此前曹某曾起诉分割孙某某持有的某混凝土公司股权,苏州法院判决双方各持有相应股权,目前已完成股权变更。本案审理中,曹某申请追加某混凝土公司为第三人,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宜追加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裁判:驳回诉求,明确债权归属核心边界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分割的,需确认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2878万余元债权,从协议签订、权利转让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权利人始终是某混凝土公司,而非原、被告任何一方。
 
  曹某主张某混凝土公司系“代收方”、孙某某系实际债权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也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及附件中明确的债权归属约定不符。同时,某混凝土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未经清算程序,股东无权要求分割公司对外债权,曹某的主张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独立的规定,也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苏州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由曹某负担。
 
  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点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这些坑一定要避开
 
  作为本案的关注者,同时也是深耕苏州婚姻家事领域多年的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解读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中容易忽视的关键问题,也给出几点实用建议。
 
  第一,明确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边界,切勿混淆。本案的核心争议,本质是“公司债权与股东个人债权的区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无权在公司存续期间直接分割公司财产(包括对外债权)——这也是苏州法院驳回曹某诉求的核心原因。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误将公司债权、公司账户余额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殊不知此类主张往往因违反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管辖与证据缺一不可。本案中,原、被告均为美国籍,但因双方在苏州登记结婚、离婚后在苏州居住,苏州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中,若财产涉及境外或关联公司,需提前收集完整证据,明确财产归属,尤其是涉及公司债权、股权的,需提供协议、公司财务凭证、生效判决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中国法院处理涉外离婚财产纠纷,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可约定婚内财产归属,但需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维权需及时且精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向法院起诉分割,但需明确财产性质、收集充分证据。本案中,曹某两次就同一事由起诉,第一次因未缴纳受理费撤诉,第二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不仅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也承担了高额诉讼费用。这也提醒大家,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公司、涉外因素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苏州律师,明确维权思路,避免盲目起诉。
 
  第四,协议约定需严谨,避免后续纠纷。本案中,双方在2024年签订的《协议》及附件,明确了债权归属、各方权利义务,这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签订财产协议,需明确财产范围、归属及履行方式,尤其是涉及第三方、公司财产的,务必细化条款,避免出现“模糊表述”,否则极易引发后续纠纷。同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相关条款可能无效。
 
  婚姻的落幕本应体面,财产分割的争议却往往让人陷入僵局。尤其是涉外婚姻结合公司财产的情况,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厘清权利边界、梳理证据链条。作为苏州律师,我始终建议,无论是离婚协商还是诉讼维权,都应秉持理性态度,借助专业法律力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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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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