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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公婆出资购房,离婚后儿媳承诺的20万“补偿”,到底该还吗?

我是王敏霞,一名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处理过大量涉及家庭出资、离婚财产分割与民间借贷交织的案件,其中一起公婆起诉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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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王敏霞,一名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处理过大量涉及家庭出资、离婚财产分割与民间借贷交织的案件,其中一起公婆起诉前儿媳索要购房出资款的案件,颇具代表性——案件的核心争议,看似是“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实则藏着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法律要点,今天就结合这起案件,和大家详细解读。
 
  这是一起由苏州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看似简单,却牵扯着亲情与法理的博弈,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公婆给儿子儿媳的购房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展开,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更是层层递进,看点十足。
 
  原告是陈某某、祝某某夫妻二人,被告则是他们的前儿媳张某某。陈某某与祝某某育有一子陈某某1,张某某与陈某某1曾是夫妻,二人于2003年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而这起纠纷的根源,要追溯到2008年——当年,张某某与陈某某1计划在苏州购买一套房产,陈某某与祝某某拿出了一笔钱用于房屋首付,这也为后来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2024年,陈某某与祝某某将前儿媳张某某诉至苏州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张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是要求张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某某与祝某某诉称,2008年5月,张某某与陈某某1以购房为由向二人借款468000元,二人按约定支付了该笔款项。2022年二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张某某也承诺会归还借款,但截至起诉时,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面对公婆的起诉,张某某提出了六项抗辩理由,态度十分坚决:一是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从未就所谓“借款”达成任何约定;二是自己从未收到过案涉款项,无法确认款项的实际流向;三是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公婆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四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未尽到举证责任;五是对于购房首付款中原告出资的40万元左右,双方从未约定过款项性质;六是自己与陈某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务,原告的出资应视为赠与,而非借款。
 
  张某某进一步辩称,当年购买房产时,公婆确实出资了40万元左右,但因时间久远,具体金额已记不清,这笔钱是公婆自愿赠与她和陈某某1的,并非借款。如果当时明确是借款,她根本不会考虑贷款买房。此外,她与陈某某1的聊天记录中,自己多次明确表示没有借过钱;原告提交的取款记录,与购房时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相隔过久,金额也不一致,无法证明取现与购房之间存在关联。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出售后支取20万元给男方父母”,张某某解释称,这并非认可借贷关系,而是当时陈某某1为了快速离婚,将这套无贷款的房产分给了她,而陈某某1分得的另一套房产有贷款,为了平衡财产分割,她出于多年婚姻的情谊,才同意在卖房后补偿20万元给公婆,该款项属于补偿或赠与,自己有权撤销。同时,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也能佐证公婆的出资并非借款。
 
  庭审中,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购房相关票据、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合同等,苏州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结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了以下关键事实:
 
  其一,陈某某、祝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子陈某某1与张某某于2003年结婚,2022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苏州某区域房产归张某某所有,该房产购于2008年,首付款中有40万元由陈某某、祝某某支付,张某某同意今后若该房屋出售,从售房款中支取20万元给陈某某、祝某某。对此,陈某某、祝某某称,儿子儿媳离婚时未告知二人,陈某某1模糊记得首付款为40万元,因当时双方明确知晓该款项是借款,故约定由张某某归还一半,因张某某当时无资金,才约定卖房后支付20万元;而张某某则称,该20万元是为平衡财产分割的补偿,并非还款。
 
  其二,案涉房产购买价为731392元,首付款466392元,贷款265000元,登记为陈某某1与张某某共同共有,离婚后变更为张某某个人所有,且该房产已于2024年5月左右以298.5万元的价格出售。
 
  其三,2008年6月7日,陈某某账户取现468000元。陈某某、祝某某称,该笔款项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张某某与陈某某1,其中466392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用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并提交了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陈某某1的银行流水、购房贷款合同等证据佐证;但张某某不认可该笔取现全部用于购房,坚持认为公婆的出资仅为40万元左右,且属于赠与。
 
  其四,张某某与陈某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离婚协商期间,陈某某1曾要求张某某就公婆的40万元出资出具借条,张某某虽拒绝写借条,但同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卖房后支付20万元给男方父母”,并明确表示“40万我只认一半,还有20万是你要还的”。2024年,双方多次沟通该20万元的支付事宜,张某某多次承诺“房子卖了就给20万”,甚至协商过分期支付的方案,仅因资金问题未能履行,从未否认该20万元的支付义务。
 
  结合上述事实,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祝某某作为张某某的前公婆,在张某某与陈某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为二人购房提供了40万元左右的出资。关键在于,张某某与陈某某1离婚协商时,已明确同意基于该笔出资支付20万元给陈某某、祝某某,并在离婚协议中予以确认,离婚后也多次通过微信承诺履行该义务,现案涉房屋已出售,张某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该20万元。
 
  关于利息主张,苏州法院认为,陈某某、祝某某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陈某某、祝某某主张以实际出资金额468000元的一半(234000元)主张还款,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苏州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祝某某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500元,由原告负担94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556元。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想从诉讼思路和实务经验层面,做一次深度解读,也给有类似情况的家庭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离婚协议约定”与“微信聊天记录”的双重佐证,这也是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注重的证据搜集方向。很多人认为,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未写借条就一定视为赠与,但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精神,赠与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需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若没有书面约定,结合后续双方的沟通记录、协议约定,可认定为借贷关系或约定的补偿义务。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张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房后支付20万元,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履行该义务,甚至协商支付方式,足以证明其认可该笔款项的支付义务,这也是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依据。
 
  其次,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是本案的另一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和款项交付,而借款人若抗辩系赠与,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银行取现记录、购房相关票据、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出资事实和对方的支付承诺;而被告张某某主张系赠与,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婆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仅以“婚姻情谊”“财产平衡”为由抗辩,无法推翻原告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可撤销的赠与,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主张的234000元未能得到支持,也提醒大家,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金额,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诉求无法实现的风险。
 
  再者,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结合本案事实来看,张某某与陈某某1于2022年离婚并约定支付义务,2024年双方仍在协商支付事宜,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这也提示我们,在涉及家庭债务、补偿义务等纠纷中,及时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不仅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能避免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
 
  最后,结合本案,我想给广大市民提一个实务建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无论关系多么亲密,都应明确出资性质——若是赠与,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若是借款,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因婚姻变故、亲情反目引发纠纷。同时,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第三方(如父母)的权益时,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离婚家事律师,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家庭纠纷往往交织着亲情与法理,尤其是涉及购房出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更需要理性对待、依法维权。作为苏州本地律师,我始终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权的工具,更是化解家庭矛盾、维护亲情的底线,唯有依法厘清权利义务,才能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最大程度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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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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