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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免费午餐”能否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来了!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一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博弈 在苏州离婚诉讼领域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我经手过很多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但每一起案件的细节和转折,总能给人

  一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博弈
 
  在苏州离婚诉讼领域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我经手过很多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但每一起案件的细节和转折,总能给人新的启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发生在苏州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这个案件融合了工资拖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离婚财产分割、放弃继承等多个法律焦点,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一笔被拖欠十余年的血汗钱
 
  本案的原告孙某某、王某某是一对夫妻,自2012年起受雇于俞某某,从事瓦工等小工工作。谁能想到,这一干就是好几年,而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却一拖再拖。
 
  据孙某某、王某某陈述,从2012年到2016年,俞某某仅结清了2012年的工资,其余年份的工钱始终没有支付。直到2016年,俞某某才向他们出具了欠条,并且每年都会更换新的欠条。最终,在2022年1月30日,俞某某出具了一张载明欠款113100元的欠条,承诺在2022年至2023年元月付清。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俞某某于2022年6月22日因病去世。这笔本就不易讨要的工资,因为欠款人的离世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孙某某、王某某无奈之下,只能将俞某某的前妻马某和女儿俞某告上苏州法院。
 
  争议焦点:欠条背后的“财产转移”玄机
 
  案件的戏剧性在于,俞某某与妻子马某早在2019年2月18日就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镇××村××组的一套村镇房屋(2间楼房、1间平房,建筑面积合计423.96平方米)归女儿俞某所有。同时,双方还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原告认为,这笔欠款形成于2013-2015年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当偿还。而俞某某与马某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女儿俞某的行为,是在恶意逃避债务。因此,如果马某不能清偿,则要求俞某在继承俞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
 
  而被告马某则辩称:不认可债权的真实性;其与俞某某已于2019年离婚,并非俞某某的继承人;也不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俞某更是提出:房屋所有权人是她,获得房产是基于父母的赠与行为;俞某某去世后她并未继承任何财产;而且原告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请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跑不掉”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欠款事实是否成立?
 
  法院认定,俞某某生前拖欠孙某某、王某某合计113100元工资的事实,有欠条、记账本等证据佐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欠款事实成立。结合记账本明细,该欠款形成于2012-2015年间,具有合理性。
 
  第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形成于俞某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这一认定对原告而言至关重要!
 
  第三,前妻马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俞某某与马某已于2019年离婚,俞某某死亡后,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不包括马某。但是,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某本身就是连带债务人,无论是否继承遗产,马某都有偿还义务。
 
  第四,女儿俞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被告俞某作为俞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清偿债务。但俞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对俞某的诉讼请求。
 
  第五,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
 
  法院认为,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理涉,原告可另案诉讼。
 
  最终,苏州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王某某清偿欠款人民币113100元及相应利息。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
 
  作为专注于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我想从本案的诉讼策略角度,和大家聊聊我的办案思路。
 
  一、为何要同时起诉马某和俞某?
 
  本案的巧妙之处在于“两条腿走路”。
 
  起诉马某,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逻辑。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债务形成于婚姻期间,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马某一方。除非马某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俞某某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马某就必须承担责任。
 
  起诉俞某,则是基于遗产继承的逻辑。如果马某不承担责任,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俞某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最终俞某选择了放弃继承,但这一策略给被告方施加了巨大压力,最终促成马某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
 
  二、撤销赠与的诉请为何要“另案处理”?
 
  在诉讼策略上,我们明知撤销赠与的诉请与债务清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但还是要一并提出。为什么?这是为了保留诉权,形成诉讼威慑。
 
  虽然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但这一诉请的存在,给被告方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我们还有“撤销赠与”这张牌可以打。这种策略常常能够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判决。
 
  三、本案的胜诉关键点
 
  本案能够胜诉,最关键的一点是证据链的完整性。
 
  原告手中不仅有俞某某亲笔书写的欠条,还有记账本的明细作为佐证。欠条上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内容清晰、要素齐全。这些证据让法院能够确信欠款事实的存在,并认定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试想,如果原告手中只有口头约定,或者欠条内容模糊、日期缺失,本案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这也提醒大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每一笔交易、每一份欠款,都应当留下书面凭证。
 
  四、关于“放弃继承”的法律陷阱
 
  本案中,俞某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成功规避了清偿责任。但这招并非万能。
 
  首先,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且需要书面声明。其次,放弃继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等途径寻求救济。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某本身就是债务人,无论俞某是否放弃继承,马某都必须承担责任。这也是本案最终能够胜诉的根本原因。
 
  结语
 
  本案以胜诉告终,法院判决马某向原告清偿欠款113100元及相应利息。虽然撤销赠与的诉请需要另案处理,但这一判决结果已经为原告追回了应得的血汗钱。
 
  这个案例也给我们带来了几点启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即便离婚了,双方仍然可能共同承担责任。
 
  离婚协议不是“护身符”: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做法,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保留证据的重要性:欠条、合同、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是维权的基础。
 
  诉讼策略需要全局思维:多个诉请、多个被告的综合运用,往往能够取得1+1>2的效果。
 
  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的纠纷,无论是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还是面临夫妻共同债务困扰的当事人,都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法律的天平,永远倾向于那些善于运用规则的人。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姓名已做模糊化处理。
 
  王敏霞律师,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专注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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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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