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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付错人还能追回吗?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夫妻共营布行离婚后,买卖合同纠纷胜诉解析

解读律师:王敏霞, 苏州离婚 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

  解读律师:王敏霞,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的法律研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擅长拆解复杂案情、梳理法律关系,破解各类家事与经济交叉纠纷难题。
 
  在苏州地区,夫妻共同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此前共同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往往会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聚焦这一痛点——布行经营者与妻子离婚后,债务人将货款支付给前妻,声称债务已结清,布行起诉索要货款能否成功?今天,苏州王敏霞律师结合该案,为大家深度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复盘胜诉关键。
 
  案情回顾:一场因“付错货款”引发的纠纷,夫妻离婚后债权难主张
 
  本案中,上诉人薛某某(男)与被上诉人某布行、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女)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核心争议围绕“货款支付给谁才算履行义务”展开,背后还牵扯着刘某某与某布行经营者薛某某的离婚纠纷,堪称家事与经济纠纷交织的典型案例。
 
  某布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薛某某,其与刘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该布行,期间经历过离婚又复婚,最终于2022年经苏州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而案涉布料买卖合同,就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某(上诉人)与某布行建立了长期的布料采购合作关系,初期交易均正常履行。
 
  2021年12月,某布行向薛某某发送送货单,确认货物总金额153624元,薛某某签字确认后,当天就向刘某某转账30000元,并告知某布行经营者薛某某“实在熬不住老板娘催款,先转了她三万”。对此,薛某某明确告知薛某某“下次不要转了,过几天我向你要”,薛某某当时表示同意。
 
  后续,薛某某多次向薛某某催要货款,薛某某陆续向薛某某支付了35000元。与此同时,刘某某也多次向薛某某索要货款,薛某某又向刘某某支付了10000元。期间,薛某某曾提醒二人“你们最好说好钱归谁,要不然这样弄容易出问题”,但刘某某与薛某某并未达成一致。
 
  2024年,刘某某以薛某某拖欠货款为由将其起诉,并申请冻结薛某某名下账户。无奈之下,薛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通过向二人之子薛某某转账65000元的方式,由刘某某出具“结清证明”,声称所有货款已全部结清。
 
  但某布行并不认可该“结清证明”,认为薛某某未足额支付货款,遂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某支付剩余货款1186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薛某某则辩称,某布行系刘某某与薛某某夫妻共同经营,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其将货款支付给共同经营者刘某某符合交易逻辑,且已通过和解结清全部债务,不应再向某布行付款,一审判决后,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拆解:苏州王敏霞律师解析本案核心法律问题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苏州王敏霞律师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拆解为两点,这也是此类夫妻共营个体工商户离婚后债权债务纠纷的常见痛点,值得大家重点关注:
 
  第一,某布行的涉案货款债权,是否属于刘某某与薛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敏霞律师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发生在刘某某与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共同经营某布行,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后,薛某某在二审中未提出异议,因此,某布行享有的涉案货款债权,依法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也与苏州法院此类案件的裁判惯例一致——若无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系个人经营,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的,经营产生的债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刘某某单方出具“结清证明”,能否认定薛某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这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王敏霞律师指出,刘某某虽系涉案货款的共同债权人之一,但夫妻共同债权的处分,需经全体共同债权人同意,不能单方处分。本案中,薛某某在向薛某某付款时,已明确知晓刘某某与薛某某存在分歧,且二人拒绝就货款支付对象面谈,在此情况下,薛某某仍与刘某某单方达成和解,应当知道该处分行为未经另一共同债权人薛某某认可,因此,该“结清证明”对薛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薛某某已结清全部货款的依据。
 
  此外,关于薛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的65000元能否认定为部分清偿,王敏霞律师补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共同债权人,且在共同经营期间负责管账,薛某某此前也曾向其支付过部分货款,因此,薛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的65000元,应认定为对涉案货款的部分清偿,而非全部结清。
 
  法院判决:苏州法院二审改判,明确货款支付义务与责任划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布行与薛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薛某某应履行付款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应收货款在未扣除经营成本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产生经营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薛某某向某布行支付剩余货款88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全部事实,但纠正了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货款债权应认定为刘某某与薛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单方处分债权的行为对薛某某不产生效力,但薛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的65000元应认定为部分清偿。
 
  结合双方确认的欠款金额(2021年12月20日尚欠123624元)及已支付款项(向薛某某支付35000元,向刘某某支付65000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薛某某向某布行支付剩余货款23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刘某某与薛某某之间就已收货款的分割,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这也符合离婚后尚有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再次分割的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根据双方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拆解,胜诉关键复盘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苏州律师,我全程关注本案审理过程,结合自身多年实务经验,就本案的诉讼思路、争议突破点及胜诉关键,做如下深度解说,也为同类纠纷当事人提供参考——本案最终能够实现胜诉,核心在于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抓住对方抗辩漏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
 
  首先,在诉讼初期,我们的核心思路是明确“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这是本案的基础前提。对方(薛某某)辩称其交易对象是刘某某,而非某布行,但我们通过梳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送货单抬头为某布行,薛某某签字确认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其初期与某布行经营者薛某某的沟通,均围绕涉案货款展开,足以证明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某布行,薛某某作为买受人,理应向某布行履行付款义务,这一点也得到了苏州中院的认可。
 
  其次,针对“夫妻共同债权的处分效力”这一核心争议,我们重点围绕法律条文拆解,突破对方的抗辩漏洞。对方主张刘某某作为共同经营者,有权收取货款,且已出具结清证明,债务应视为结清,但我们明确提出:夫妻共同债权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共同债权人一致同意,不能由一方单方处分。结合本案证据,薛某某在支付货款时,已明确知晓刘某某与薛某某就货款支付对象存在分歧,且二人拒绝面谈协商,在此情况下,其仍与刘某某单方达成和解,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该结清证明对某布行(及经营者薛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突破口。
 
  再者,关于“部分清偿的认定”,我们结合《民法典》中连带债权的相关规定,合理主张薛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的65000元应视为部分清偿,而非全部结清。一方面,刘某某系夫妻共同债权人之一,且在共同经营期间负责管账,薛某某此前有向其支付部分货款的先例,参照连带债权的相关规定,该笔付款可认定为部分履行;另一方面,我们通过核对双方确认的欠款金额、已支付款项,精准计算出剩余未付货款,确保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金额计算失误影响胜诉结果。
 
  此外,本案中,我们还重点区分了“夫妻共同经营的债权”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经营收益”,纠正了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偏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应收货款未扣除经营成本,无法确定是否产生收益,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我们主张,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权,无论是否已产生实际收益,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行为产生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这一观点最终被苏州中院采纳,为案件改判奠定了基础。
 
  最后,本案的胜诉,也为苏州地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夫妻共同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方处分债权的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明知债权人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仍与一方达成和解、支付款项的,不能视为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仍需向债权人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也提醒此类纠纷当事人,遇到夫妻离婚后共同债权债务争议时,应及时留存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梳理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通过精准的诉讼思路、充分的证据支撑和准确的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实现胜诉,也再次印证了家事纠纷与经济纠纷交织案件中,专业法律研判和清晰诉讼思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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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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