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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百万豪车登记在公司名下,离婚后如何守住专属财产?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接触过很多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引发的纠纷最为复杂不少当事人会遇到财产登记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接触过很多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引发的纠纷最为复杂——不少当事人会遇到财产登记在公司名下,离婚后被对方以公司名义索要的困境,明明是自己应得的财产,却陷入被动。今天,王敏霞律师就为大家深度解说一起典型案例,看当事人如何穿透公司“面纱”,成功守住价值百万的婚内财产,也为有类似困扰的朋友提供参考。
 
  案件背景:一份离婚协议,引爆百万豪车归属之争
 
  本案的主人公薛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蒋某某是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创始股东兼总经理,手握公司实际控制权。2021年9月30日,恰逢薛某某生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不同于普通购车情形,这辆车虽由薛某某从4S店直接提走,且长期由其使用,但车辆登记信息却落在了某公司名下,这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一段婚姻终究没能走到最后,2022年11月18日,薛某某与蒋某某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公司名下保时捷车一台归女方所有,满三年过户女方名下。”本以为这一条款能明确车辆归属,却没想到,这一纸约定竟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导火索。
 
  离婚后,薛某某继续正常占有、使用该车辆,按时承担车辆保险、保养、停车等所有相关费用,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状态毫无二致。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某公司突然一纸诉状将薛某某告至苏州法院,主张自己才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蒋某某无权处分公司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归属的约定无效,要求薛某某立即返还车辆,并赔偿其所谓的“占用损失”。一场围绕“登记车主”与“实际所有人”的法庭交锋,就此正式展开。
 
  庭审核心交锋:拆解“登记公示”陷阱,还原财产真实归属
 
  庭审中,某公司的主张看似有理有据,紧紧围绕“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展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称,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登记在公司名下,就应认定为公司财产,蒋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无权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归属的约定当属无效。不仅如此,某公司还提出,此前曾为薛某某出具过一份车辆归其所有的《证明》,但该证明仅仅是为了方便薛某某安装充电桩,并非对车辆所有权归属的真实确认,不能作为认定车辆归属的依据。
 
  面对对方的强势攻势,结合案件核心事实,我们层层拆解、精准反驳,一步步揭开案件真相,打破对方的诉讼逻辑:
 
  其二,锁定离婚协议核心证据,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男方公司名下保时捷车一台归女方所有”的明确约定,足以证明蒋某某本人认可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自愿将其分割给薛某某,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定海神针”,也是反驳对方主张的核心依据。
 
  其四,击破对方“虚假证明”的辩解,构建完整证据闭环。某公司曾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白纸黑字明确载明“兹证明苏E****保时捷卡宴车辆归薛某某个人所有”,该份书证是来自车辆登记权利方(某公司)最直接的“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结合离婚协议的约定、薛某某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三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让某公司“为办充电桩出具证明”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自圆其说。
 
  最终,苏州法院经过全面审理、综合考量,作出了公正且极具洞察力的终审裁决。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但物权登记仅为形式要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所有权归属的唯一依据。结合本案全部事实及证据,蒋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权负责购车事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归薛某某所有,某公司曾出具证明认可车辆归属薛某某,且薛某某自购车以来长期持续占有使用车辆、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上述一系列高度关联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拆解,胜诉背后的逻辑的考量
 
  我的核心诉讼思路,主要围绕三点展开,精准破局、层层推进,最终实现胜诉:
 
  第二,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闭环,让“高度盖然性”成为定局。在民事诉讼中,当客观事实无法百分之百还原时,法官会采信“高度盖然性”的一方主张,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的证明标准。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我从三个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了牢不可破的证据体系:一是权利来源维度,离婚协议明确证明蒋某某(同时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认该车是可供分割的婚内共同财产,自愿分割给薛某某;二是对外宣示维度,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是登记权利方对车辆归属的直接自认,彻底瓦解了对方的核心主张;三是实际占有维度,薛某某长期、不间断地占有和使用车辆,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形成了稳定的物权占有外观。三个维度的证据相互印证、缺一不可,让我方主张的事实达到了让法官足以内心确信的程度,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本案经苏州法院一审、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作出公正裁决,最终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薛某某成功守住了属于自己的百万财产,本案以完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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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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