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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协议击穿离婚分产主张: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苏州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的胜诉密码

在苏州,王敏霞律师是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长期专注于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及债权债务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与分割,恰恰是她执

  在苏州,王敏霞律师是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长期专注于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及债权债务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与分割,恰恰是她执业中最常遇到的疑难命题。今天,王敏霞律师将以一起苏州法院近期审结的典型案例为蓝本,展开深度解说。该案中,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儿媳在离婚时却坚持要求分割,最终苏州两级法院均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父母得以守住毕生积蓄——案件虽非王敏霞律师代理,但其背后的证据构建与法律逻辑,与她多年来在多起同类案件中推行的诉讼思路高度契合,最终均以胜诉告终。
 
  一、婚房变争产:父母全额出资,儿媳离婚要求分割
 
  高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便面临苏州房价高企的现实。陈某某的母亲刘某某早年经商,手头有些积蓄,看到儿子儿媳安家压力巨大,主动提出帮忙解决住房问题。不过,刘某某当时并无苏州购房资格,一家人协商后决定:以陈某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全部款项由刘某某支付。
 
  为稳妥起见,刘某某留了个心眼。她让儿子陈某某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书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明确约定房产真实权利归刘某某所有,陈某某仅为登记名义人,房贷、税费及一切持有成本均由刘某某承担。此后,首付款、按揭贷款、装修款、物业费等,全部经由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出,资金链条闭环。房屋也一直由刘某某实际居住使用。
 
  彼时,高某某对这一安排不仅知情,还在微信中多次提及“这是你爸妈的房子”“我们只是挂了名贷款”等内容,以示认可。一家人相安无事数年,直至陈某某与高某某的感情破裂,走向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高某某突然翻脸,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她的理由听上去也不无道理: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陈某某名下,既然没有证据表明赠与仅针对陈某某一方,那房屋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一人一半。
 
  案件进入苏州某法院一审程序,高某某诉请确认借名买房不成立,要求分割房产份额。刘某某和陈某某则主张,这仅仅是挂名,真实权利人始终是刘某某,夫妻二人从未享有过实质产权。
 
  二、苏州法院的穿透审查:代持合意+出资锁链+占有事实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苏州法院并未简单依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是对“代持”抗辩进行了严格的实质审查。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案涉房屋不属于陈某某与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裁判牢牢扣住了三个维度的证据链:
 
  第一,书面代持协议确立借名合意。刘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真实、合法,清楚表明房屋系刘某某借用儿子名义购买,陈某某并不享有实际所有权。在高某某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该协议效力的情况下,这份协议成为确立真实权利人最直接的依据。
 
  第二,完整出资链锁定实际付款人。法院调取了购房全过程的银行流水,发现签订购房合同前陈某某账户基本处于无余额状态。购房首付、按揭还款、税费及装修资金,每一笔均从刘某某账户转出,且时间、金额完全对应,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锁链。换言之,陈某某与高某某夫妻未对房屋投入过一分钱。
 
  第三,实际占有与知情认可印证真实权利状态。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刘某某居住使用,高某某从未提出异议。更重要的是,高某某在与友人的微信聊天中,明确将案涉房屋表述为“你爸妈房子”,并自认“我们只是挂名贷款”,这清楚表明她内心明知并认可房屋的实质归属。法院据此认为,高某某的主张与自己的既有自认相悖,相关财产分割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据此,苏州某法院(2025)苏05民终xxxx号判决指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房屋真实权利人系刘某某,不能因婚姻关系变化而将父母财产变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高某某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请求被驳回,刘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维护。
 
  三、不止个案:苏州法院对父母出资保护的裁判共识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王敏霞律师注意到,苏州法院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也传递出高度一致的裁判导向。
 
  邓某某与游某某离婚后,游某某起诉要求分割某区一商铺,认为该商铺系婚内取得、登记在邓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某则抗辩称商铺由其父母全额出资,父母仅是借用她的名义购买,实际权利归属父母。一审法院曾因代持合意证据不够充分,将商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邓某某补偿游某某十余万元。
 
  案件进入苏州中院二审后,查明商铺拍卖款及税费全部来自邓某某父母账户,且夫妻双方无任何共同出资。二审法院结合出资意图、婚姻中双方的实际贡献以及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的原则,认定案涉资金系邓某某父母对邓某某个人的赠与,商铺应归邓某某个人所有,游某某的补偿请求被撤销。这一改判再一次表明:苏州法院对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已从单纯的“登记外观主义”转向了“资金来源实质审查+公平补偿”的精细化裁量模式。
 
  四、王敏霞律师对本案诉讼思路的深度解说——以胜诉告终
 
  回顾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我王敏霞律师在全面复盘案件后,对如何在诉讼中构建无法撼动的防御体系,形成了几点清晰的思路。正是这些思路的落地,使得出资方父母在最终的判决中稳操胜券,以全胜姿态保住房产。
 
  第一,将“代持合意”固定为不容否认的书证。在本案诉讼中,如果仅靠口头说法主张借名买房,法院极大概率不会采信,因为夫妻一方离婚时的单方自认不能对抗配偶的异议。因此,我在处理同类案件时,一定会在出资之初指导父母与子女签署书面《房产代持协议》,并最好在签订时引入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甚至办理公证。本案正是因为有一份规范、明确的代持协议,才让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在起点上就失去了根基。
 
  第二,打造闭环的“资金铁证”链。仅有协议还不够,我在研判本案时,特别强调每一项出资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附言备注用途,如“某房屋首付代持款”“代持房屋某月按揭”等。同时,要保留从出资人账户到开发商、银行或卖方账户的每一笔凭证,确保资金流始终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本案刘某某的银行流水完整、延续、无断点,当法官逐笔核验,发现陈某某夫妻账户在购房过程中“零贡献”时,所谓“共同财产”的逻辑自然不攻自破。
 
  第三,用日常证据封堵对方反言的路径。我王敏霞律师在分析这起胜诉案件时,特别关注到高某某昔日微信自认的“致命伤”。在平时的办案中,我也会有意识地提醒出资父母,保存好儿媳或女婿知情的文字、语音或录音,例如“房子是您的,我们只是借住”之类。本案中,正因为高某某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时的坦诚表述,在法庭上构成了对她自己最直接的反驳,使得任何“不知情”“系赠与”的抗辩都无从成立。
 
  第四,诉讼策略上主动出击,转移举证负担。崔某一方提起确认之诉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如果要坐等对方举证,将十分被动。正确的做法是,主动以出资方父母的身份以书面协议、出资凭证为据,请求法院确认实际权利人,或者当配偶提起分割之诉时,果断以借名买房事实进行实质抗辩,并申请追加出资父母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样一来,举证负担实质上转移到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需要推翻书面协议,否定完整资金链,而这一证明难度极大。本案正是因为这一策略的运用,使得法院牢牢将审理重心锁定在“代持是否真实”这一核心争点上,最终一锤定音。
 
  最后,巧用程序工具固化优势。如果案涉房屋存在被转移或变卖风险,我在类似诉讼中会立刻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防止对方利用登记外观恶意处分。同时,对于对方可能就房屋价值提出的争议,及时引入司法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牢牢掌控程序节奏。
 
  在本案的最终裁决中,苏州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述逻辑,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驳回高某某全部诉请,刘某某的房屋得以完整保全,无任何补偿义务。这一胜诉判决再次印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只要提前做好法律安排,即使子女婚姻生变,一辈子的积蓄也不会被轻易分走。
 
  王敏霞律师最后提醒:感情需要温情,财产却必须理性。无论是准备为子女出资的父母,还是即将步入婚姻的夫妻,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与房屋权属,才是对家庭财富最负责的保护。苏州及周边地区有相关困惑的当事人,可及时寻求专业家事律师的介入,早一步构建证据体系,便能晚一步陷入离婚财产恶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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