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纠纷案:夫妻共同经营苏州法院如何认定?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合伙退伙后,约定的退伙款迟迟未付,债权人能否要求合伙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很多合伙纠纷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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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退伙后,约定的退伙款迟迟未付,债权人能否要求合伙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很多合伙纠纷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就聚焦这一高频争议点,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下面,由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王敏霞,为大家详细解读本案始末、争议焦点及背后的法律逻辑,拆解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处理。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和精准的案件把控能力,王敏霞律师常年深耕相关领域,成功办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精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认可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周全的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各类法律难题。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女,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戴某某因与胡某某、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法院一审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苏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目前已审理终结。
案件溯源:2020年4月,胡某某与袁某某、周某某(另案起诉)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三人合伙经营某健身休闲服务部,袁某某出资68万元,占股61.84%;胡某某出资35万元,占股31.8%;周某某出资7万元,占股6.36%,合伙期限四年,袁某某担任运营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行政、经营和管理事宜。协议签订后,胡某某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然而,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胡某某及周某某认为袁某某未能如实出资,且未及时通报经营情况,遂决定退伙,并将二人名下全部股份转让给袁某某。2020年7月,胡某某与袁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明确胡某某将名下股份以62万元价格转让给袁某某,袁某某需在2020年9月23日前付清款项。同年9月,双方补充协议确认,袁某某已支付6万元,尚欠56万元,约定自2020年9月23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7%支付逾期利息,若未按约履行,原协议仲裁条款作废。后因袁某某、戴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退伙款,胡某某诉至苏州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袁某某支付退伙费5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是判令戴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袁某某与戴某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而案涉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也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案涉债务是否属于袁某某与戴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敏霞律师解读:本案的核心矛盾,本质上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的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简单来说,若胡某某能证明案涉退伙债务是袁某某用于与戴某某的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戴某某就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戴某某是否参与某健身休闲服务部的经营管理”展开激烈辩论。胡某某为证明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多项证据:2020年6月该服务部员工工资表(由会计席某某微信发给店长符某某),拟证明戴某某系该服务部员工;符某某的业绩统计表、身份证及与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符某某担任店长,戴某某在店内担任行政工作,后还担任代理店长;证人席某某的书面证词、符某某与周某某的证人证言(二人均到庭接受质询),拟进一步佐证戴某某参与服务部的经营管理。
面对上述证据,袁某某、戴某某予以反驳。袁某某认可周某某的合伙人身份,以及席某某、符某某的会计、店长身份,但主张其与周某某存在另案纠纷,与席某某、符某某存在劳动争议,故证人证言不可信;其否认见过工资表,认可与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但称不清楚业绩表相关情况,同时辩称戴某某当时作为其妻子,只是到店里玩耍,并未参与经营。戴某某则否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主张自己从未在该服务部工作、未领取过工资,席某某的书面证词未出庭作证,不应被采信;且案涉股权转让及债务发生时,其并未签字追认,也未从中获得权益,故案涉债务与自己无关。但袁某某、戴某某均未就其抗辩主张提交相应证据。
苏州法院一审经审理分析认证后认为,证人周某某、席某某、符某某作为服务部的合伙人、会计、店长,对日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其证言虽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但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2020年6月的业绩表格经袁某某认可真实性,该表格显示戴某某计入行政部,且有800元业绩,足以反映其系该服务部行政工作人员;此外,袁某某、戴某某认可戴某某经常到服务部,虽抗辩系接送袁某某、在店内玩耍,但无法否认袁某某曾向员工表示要让戴某某担任代理店长,且戴某某在服务部工作群、管理群内,胡某某所述戴某某曾因销售人员管理与袁某某争吵,戴某某亦未明确否认。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戴某某已深度参与服务部的经营管理,袁某某与戴某某系共同经营该服务部。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案涉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袁某某应按约定支付剩余退伙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戴某某与袁某某共同经营服务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袁某某、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某退伙款5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人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后,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胡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一审法院简单参照另案庭审情况,推定其与袁某某共同经营服务部,与事实不符,另案证人证言及书证存在矛盾,不应被采信;二是其既不是服务部合伙人,也不是高层管理人员,未深度参与经营管理,一审法院无限扩大“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适用范围,推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
二审期间,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胡某某提交微信截屏及证人张某某证言,拟证明袁某某认可工资表真实性,且戴某某系服务部行政管理人员、店长;戴某某提交署名为戴某某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其需接送小孩,未在服务部工作。但苏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提交的微信截屏无法反映戴某某具体工作情况,证人张某某身份无法核实,不予采信;戴某某提交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无法证明其未参与经营,亦不予认定。
苏州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并认为,结合戴某某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以及证人张某某、另案证人符某某、席某某的证言,能够明确戴某某参与了服务部的经营管理,这与戴某某所述“需接送小孩、偶尔做微商”的情况并不矛盾。戴某某虽抗辩仅系接送袁某某、未参与经营,且婚后由父母资助家用,但未提交证据佐证,亦有违常理;一审法院并非简单参照另案情况,而是全面审核本案及另案证据,认定二人共同经营服务部,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苏州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戴某某负担。
最后,我王敏霞律师就本案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做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债权人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同时做好证据的收集与梳理,这也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
首先,明确诉讼核心方向。本案中,胡某某的诉求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的核心的是戴某某是否参与共同经营。因此,诉讼思路的核心的就是围绕“戴某某参与经营管理”展开,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打破对方“未参与经营”的抗辩。
其次,精准把控证据要点。结合本案来看,胡某某提交的业绩表、证人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逐步还原了戴某某参与经营的事实——业绩表证明其系行政部员工且有业绩,证人证言证明其担任代理店长、参与日常管理,当事人陈述佐证其经常出现在服务部、参与相关事宜,这些证据共同支撑了“共同经营”的认定,这也是法院采信我方主张的关键。反之,袁某某、戴某某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这一核心规则,结合案件事实,精准论证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经营产生,从而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实现胜诉。
王敏霞律师提醒,在合伙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难点。实践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并非仅以“登记合伙人、高管”为唯一标准,需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参与情况、证据佐证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诉讼思路,全面固定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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