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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能一次判离吗?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证据在手,维权不愁

结婚多年,他一次次动手,我忍了又忍,现在只想尽快离婚,可又怕法院不支持,还要再经历一次煎熬这是很多遭遇家暴的当事人找到我时,最常说的一句话。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

  “结婚多年,他一次次动手,我忍了又忍,现在只想尽快离婚,可又怕法院不支持,还要再经历一次煎熬……”这是很多遭遇家暴的当事人找到我时,最常说的一句话。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家暴离婚案件,就精准回应了这类疑问,今天我就结合该案,为大家全面解读家暴离婚的核心要点,拆解维权关键,希望能帮到正处于困境中的你。
 
  本文由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王敏霞解说,王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多年,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深耕苏州本地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熟悉苏州法院的审判思路与实务流程,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合法权益,是业内备受信赖的资深律师,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与维权指导。
 
  苏州的庄某某与李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起初感情尚可,可随着生活矛盾增多,李某某逐渐暴露暴躁脾气,多次因琐事对庄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甚至在庄某某孕期也未停止施暴。庄某某不堪忍受,曾多次与李某某沟通,李某某每次都写下悔过书、保证书,承诺不再动手,可事后依旧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庄某某决定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安全。
 
  很多当事人都会问:遭遇家暴起诉离婚,真的能一次判离吗?结合本案,苏州王敏霞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说这一核心问题。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家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也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暴行为的严厉禁止和对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也为家暴受害者离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庄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家暴事实存在,因此苏州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实现了“一次判离”。但这里需要重点提醒:“一次判离”的关键前提是家暴事实能够被法院认定,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这也是很多家暴离婚案件难以一次胜诉的核心症结。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结合本案及苏州法院的审判实践,王敏霞律师为大家拆解五类核心有效证据,每一类都能成为维权的“利器”。
 
  第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这是证明家暴最有力的证据之一,也是本案中庄某某胜诉的关键证据。庄某某每次遭受家暴后,都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依法制作了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了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庄某某的伤情,同时针对李某某的家暴行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这些材料均被苏州法院依法采信。需要提醒的是,遭遇家暴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因为“家丑不可外扬”而放弃留存关键证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是最具公信力的家暴证明。
 
  第二,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伤情鉴定报告。受害者遭受家暴后,应当及时到医院就诊,详细告知医生受伤原因,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材料,若伤情较重,需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明确伤害程度。本案中,庄某某每次被殴打后都及时就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以及伤情鉴定报告,进一步佐证了家暴事实的真实性,为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视听资料。包括家暴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及事后与加害人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本案中,庄某某在遭遇家暴时,悄悄录制了相关视频,同时保留了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其中李某某明确承认了自己的家暴行为,这些视听资料能够直观、清晰地证明家暴事实,被法院依法采信。需要注意的是,录制视听资料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第四,证人证言。包括邻居、亲友、同事等目睹家暴发生或者了解家暴情况的人的证言。本案中,庄某某的邻居曾多次目睹李某某对庄某某实施家暴,自愿出庭作证,其证言进一步印证了家暴事实的存在,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
 
  第五,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加害人在实施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能够直接证明其实施了家暴行为,是极具证明力的书面证据。本案中,李某某多次施暴后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明确载明了自己的家暴行为以及悔改意愿,这些材料成为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依据。
 
  除了离婚诉求,很多家暴受害者还会关心:遭遇家暴,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结合本案及法律规定,王敏霞律师为大家详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起诉离婚,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对家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能够有效隔绝施暴者的骚扰,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庄某某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苏州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自己及其近亲属。苏州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在七十二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某实施家暴及相关骚扰行为,切实保障了庄某某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的安全。
 
  最后,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诉讼全程,谈一谈核心办案思路与想法,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离不开精准的思路把控与全面的证据准备。在处理此类苏州家暴离婚案件时,我始终坚持“证据先行、全面维权”的核心原则,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首先,指导当事人树立证据意识,明确告知当事人遭遇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全面留存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避免证据灭失,因为证据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核心依据,只有证据充分、合法,才能实现“一次判离”。其次,精准把握法律条款,结合《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仅要诉求离婚,还要同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家暴。最后,结合苏州法院的审判实践,精准梳理庭审思路,重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和“夫妻感情破裂”展开辩论,清晰呈现当事人的困境与诉求,充分论证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争取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当事人成功解除了不幸的婚姻,摆脱了家暴的困扰,更向社会传递了“家暴零容忍”的理念,也希望所有遭遇家暴的受害者,能够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必独自承受苦难,专业的法律力量会一直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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