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被诉撤销?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并非所有财产变动都可撤销
在苏州地区的债权债务与离婚家事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债权人胜诉后,发现债务人在借款后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份额,进而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变动行为。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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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地区的债权债务与离婚家事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债权人胜诉后,发现债务人在借款后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份额,进而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变动行为。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就精准贴合了这一常见痛点,很多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都会产生“自己的案件也如此”的共鸣。今天,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就结合本案为大家深度拆解此类纠纷的审理逻辑、关键要点,解读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作为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的律师,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本地司法领域多年,精通苏州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疑难离婚财产纠纷、债权债务追偿相关案件,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累计处理此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信赖。
回顾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第三人顾某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至苏州法院,该案的审理过程的核心争议,恰恰是很多债权人会遇到的“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是否构成转移财产、能否被撤销”的关键问题,值得每一位债权人、离婚当事人重点关注。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俞某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累计形成合法债权。因俞某某拒不还款,张某某曾向苏州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于2019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俞某某归还张某某借款本金855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俞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因俞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强制执行陷入僵局时,张某某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得知,俞某某与第三人顾某某已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按份共有的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产(俞某某占75%份额、顾某某占25%份额)归顾某某所有,并于2018年4月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至顾某某个人名下。
张某某认为,俞某某在向自己借款后,擅自将其名下75%的房产份额赠与顾某某,导致其无力偿还借款,严重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因此诉至苏州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俞某某的该赠与行为,并由俞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俞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第三人顾某某则提出了四点抗辩意见,坚决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受让财产一方的核心抗辩思路,王敏霞律师结合苏州司法实践,为大家逐一拆解: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具有身份属性,不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调整范围。顾某某辩称,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婚姻相关法律,而非合同法,张某某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撤销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离婚财产分割还需兼顾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顾某某取得案涉房产并非无偿赠与,而是以放弃另一套房产份额为代价的有偿受让。顾某某称,案涉房产虽系婚前购买、约定了份额,但首付款和婚后房贷均由双方共同支付,婚内已结清全部贷款,离婚时双方将该房产与另一套拆迁房一并分割,顾某某取得案涉房产的前提,是放弃了另一套拆迁房的相应份额,属于离婚时的利益平衡,并非俞某某无偿赠与。
第三,离婚财产分割并未降低俞某某的偿债能力,其无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顾某某提交证据证明,俞某某在2017年8月曾以73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房产,2019年4月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出售了离婚时分得的拆迁房相关房产,且已收取大部分售房款,足以清偿张某某的债权,张某某未在诉讼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自身也存在一定疏忽,案涉房产的变更并未影响其债权实现。
第四,案涉房产是顾某某及两名子女的唯一住房,撤销财产变动会损害其基本生活权益。顾某某称,离婚后两名子女均由其抚养,案涉房产是其与子女的唯一居住保障,若撤销产权变更,将严重影响母子三人的基本生活,不符合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苏州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作出了审理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俞某某将其享有的案涉房产份额通过离婚协议变更给顾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法院认为,首先,俞某某与顾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俞某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该财产变动行为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其次,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财产分割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与普通的财产赠与、转让行为不同,不能单纯适用合同法关于无偿转让财产的相关规定;最后,俞某某在离婚时亦分得另一套房产,且离婚后通过出售房产获得了大额款项,其放弃案涉房产份额并未实际降低自身偿债能力,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综上,苏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59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法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结合本案,我王敏霞律师就本案诉讼中的思路及想法做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我方(第三人顾某某方)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了此类案件的三个关键诉讼思路,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导向。
首先,明确离婚财产分割与普通财产赠与的本质区别。很多债权人容易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同于无偿赠与,但实际上,离婚财产分割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解除的身份行为,双方往往会结合子女抚养、过错程度、其他财产权益等因素,达成整体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无偿转让,这也是本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核心原因之一。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考量离婚财产分割的身份属性和公平性,而非单纯以“债务人财产减少”为由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其次,精准举证“财产分割的有偿性”和“债务人未丧失偿债能力”。本案中,我们重点提交了俞某某离婚时分得另一套房产、婚后出售房产获得大额款项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俞某某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公平合理的,并未因放弃案涉房产份额而丧失偿债能力,也无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同时,举证顾某某取得案涉房产是以放弃另一套房产份额为代价,并非无偿受让,这就打破了债权人“无偿赠与”的主张,为胜诉奠定了关键基础。
最后,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顾某某作为抚养两名子女的一方,案涉房产是其与子女的唯一住房,这一点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国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若撤销房产变更,将严重影响顾某某及子女的基本生活,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这也是我们在诉讼中重点强调的抗辩点。
王敏霞律师在此提醒,在苏州地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交叉的案件日益增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离婚当事人,都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边界: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通过合法形式转移财产;而离婚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留存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有偿性,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起诉撤销。若遇到此类疑难纠纷,建议及时咨询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律师,精准把握诉讼思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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