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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查封,离婚协议约定的归属还算数?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律件解说

离婚时签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后续也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本以为能顺利拿到房产产权,可没想到房产被查封后,此前的调解协议竟被撤销,上诉后也未能改变结果这是近日苏州法院审

  离婚时签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后续也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本以为能顺利拿到房产产权,可没想到房产被查封后,此前的调解协议竟被撤销,上诉后也未能改变结果——这是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真实写照,也是很多离婚人士可能面临的维权困境。作为专注苏州本地离婚诉讼、复杂财产分割多年的律师,我将结合本案,深度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维权误区,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实用指引。
 
  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是该领域的知名律师,专注处理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各类案件,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熟悉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审理习惯,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累计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数百起,帮助众多当事人化解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接下来,我们就一同走进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看看张某某与孔某某之间,围绕一套涉案房产的归属,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波折,苏州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背后蕴含着哪些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知识点。
 
  【案件回顾】张某某(女)与孔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苏州某经济开发区某街道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上述涉案房产及另一处外地房产均归张某某所有,由张某某归还涉案房产剩余按揭贷款,张某某同时向孔某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为了确保房产归属无争议,2018年8月,张某某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孔某某在房产贷款还清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孔某某当庭表示同意张某某的全部诉请,愿意积极配合。随后,经苏州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确认涉案房产归张某某所有,约定房产贷款还清后1个月内,由张某某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孔某某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承担。
 
  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张某某只需按时还清贷款,就能顺利拿到房产产权,可意外却突然出现。2020年6月,苏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原来,在张某某2018年起诉之前,涉案房产就已被苏州法院依法查封——起因是案外人郭某某起诉孔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根据郭某某的申请,查封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相关财产,张某某曾就房产查封事宜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法院告知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与裁判】苏州法院再审认为,张某某在起诉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前,双方争议的涉案房产已被依法查封,张某某若认为该房产归其所有,应当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非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该行为在程序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对该再审裁定不服,向苏州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撤销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调解书不属于可撤销范围,且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有权选择通过确权诉讼维权,而非必须提起执行异议,原审法院的裁定剥夺了其诉权。孔某某则在二审中辩称,同意涉案房产归张某某所有,离婚协议订立于房产查封之前,且已办理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苏州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若发现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执行局查封,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张某某起诉前房产已被查封,其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调解书、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核心要点】作为长期处理苏州离婚财产纠纷、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结合本案,我来为大家深度解读其中的诉讼思路、法律误区以及同类案件的维权指引,本案虽最终张某某的上诉未获支持,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维权教训,值得每一位面临离婚财产纠纷、房产查封的当事人重视。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房产被查封后,当事人能否通过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房产归属,而非必须提起执行异议?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容易陷入的维权误区——认为自己有离婚协议、调解协议作为依据,就可以直接通过确权诉讼确认房产归属,忽略了房产被查封这一关键前提。
 
  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以及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我们可以明确:当涉案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时,当事人若主张该财产归自己所有,应当优先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权,而非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这是因为,执行程序与确权诉讼的法律功能不同,执行异议是针对已查封财产的权利主张,而确权诉讼是对财产权属的确认,若财产已被查封,再另行确权,会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也不符合法律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案中,张某某的核心失误在于,在已知房产被查封、且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仍选择通过确权诉讼主张权利,忽略了法律对查封财产维权方式的明确规定。虽然其离婚协议订立于房产查封之前,且调解协议已确认房产归属,但这些均不能对抗法院的合法查封,也不能改变维权方式的法定要求。
 
  最后,结合本案的诉讼过程,我想提醒各位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尤其是涉及房产、车辆等易被查封的财产时,一定要提前核查财产的权利状态,确认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形。若发现财产被查封,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合法的维权路径——优先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而非盲目提起确权诉讼,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案的审理,也充分体现了苏州法院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执行程序衔接问题上的裁判思路,即优先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查封财产的维权方式。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会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提前梳理财产状态、明确维权路径,精准把控诉讼要点,帮助当事人规避维权误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虽张某某上诉未获支持,但通过本案的解读,也能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助力大家依法维权、顺利化解纠纷,这也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职责所在,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达成胜诉指引的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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