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公司悄无声息注销,债务真能一笔勾销?
在商业交易中,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合作公司收了款项却未完成合同义务,还悄悄注销了公司,难道债权人就只能吃哑巴亏?公司注销真的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吗?针对这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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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合作公司收了款项却未完成合同义务,还悄悄注销了公司,难道债权人就只能吃“哑巴亏”?公司注销真的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吗?针对这一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法律困惑,苏州知名律师王敏霞结合近期典型案例,为大家展开专业解读。
一、典型案例:付款后遭遇公司“注销跑路”,债权人维权路在何方?
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处理特定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公司唯一股东。合同签订后,田某严格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相关费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咨询有限公司却始终未能按承诺完成委托事务,面对田某的多次催促更是置之不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该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仓促成立清算组,由袁某亲自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在出具清算报告后,该公司于2025年3月悄然完成注销登记。田某在多次沟通无果、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将袁某(公司原执行董事、唯一股东、清算组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法院审理:注销并非免责盾牌,清算义务人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与该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该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完成合同核心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而被告袁某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依法负有清理公司财产、梳理债权债务、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等法定职责。但在本案清算过程中,袁某明知公司与田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尚未了结、存在未清偿债务,却未依法妥善处置该笔债务,反而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明确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其行为明显未忠实、勤勉地履行清算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田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还相关费用共计5527元,以法律手段为债权人“撑腰”。
三、法官说法:破除“注销免责”误区,法律严惩失信行为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用还了?”这是司法实践中众多债权人的常见误解,也是部分市场主体试图逃避债务的错误认知。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袁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负责人及清算组负责人,试图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合同债务,本质上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失信行为,为法律所明确禁止。法院判决其对公司遗留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单个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旨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惩戒利用公司注销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安全。
四、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点评:厘清责任边界,守护交易安全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本地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进一步解读:在苏州乃至全国的市场交易环境中,类似“公司注销逃债”的纠纷并不少见,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边界”。
首先,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公司注销并非随意可为的“免责手段”,而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市场退出行为。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关联性较强,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更应恪守忠实、勤勉义务,全面梳理公司债权债务,切实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依法公告,妥善处置未了结业务。本案中袁某“明知债务未清却虚假申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清算逃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债权人而言,遭遇此类情况无需恐慌,更不必自认倒霉。当合作公司突然注销且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梳理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等核心责任主体,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正如本案所体现的,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以此保障交易公平。
最后,王敏霞律师提醒:苏州作为民营经济活跃的城市,公平的交易秩序和健全的法治环境是市场发展的基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事活动中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秉持诚信原则;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务必严格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切勿抱有“注销逃债”的侥幸心理,否则终将承担法律后果。若遭遇类似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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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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