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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9年等待终圆梦!苏州法院判决拆迁安置房过户纠纷案

在苏州,拆迁安置房买卖因产权登记周期长、涉及家庭成员多等特点,极易引发过户纠纷。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跨越9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全款购房并实际居住多年后,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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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拆迁安置房买卖因产权登记周期长、涉及家庭成员多等特点,极易引发过户纠纷。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跨越9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全款购房并实际居住多年后,终于通过诉讼拿到了房屋过户的生效判决。作为深耕苏州房产纠纷领域的苏州律师,今天就由我带大家拆解这起典型案例,解读背后的法律要点,为苏州购房者规避此类风险提供参考。
 
  【案例回顾:全款购房9年,过户诉求诉至苏州法院】
 
  本案的原告为陆某某、李某某夫妇(苏州吴中市民),被告为张某某、计某某夫妇(同为苏州吴中市民)。2015年9月,陆某某与张某某、计某某及张某某的家人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陆某某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一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含配套车库),该房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某街道。
 
  合同签订当日,陆某某便按约定支付了53万元首付款,张某某一方也出具了收条,并当场将房屋及车库交付给陆某某夫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1万元尾款待房屋“两证”过户至陆某某名下时付清,张某某一方需在拿到房屋产权证书后15日内,配合陆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陆某某夫妇承担。
 
  收房后,陆某某夫妇便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这一住就是9年。期间,陆某某夫妇一直等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直到2023年5月,案涉房屋终于完成产权登记,正式登记在张某某、计某某夫妇名下。过户条件成熟后,陆某某夫妇多次与张某某一方沟通过户事宜,虽张某某夫妇表示同意配合,但双方始终未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陆某某、李某某夫妇只能将张某某、计某某诉至苏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及车库的过户登记手续。
 
  庭审中,双方争议不大。原告陆某某、李某某夫妇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条、交房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结婚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24年5月,陆某某夫妇付清了1万元尾款),且实际占有房屋多年,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过户诉求合法合理,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过户税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计某某夫妇当庭辩称,案涉房屋系张某某父亲一户的拆迁安置房,现房屋已正式登记在二人名下,二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愿意配合陆某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不存在实质争议。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交房证明等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陆某某夫妇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案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且被告明确同意配合过户。
 
  最终,苏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陆某某、李某某将案涉房屋(含配套车库)转移登记至二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夫妇承担。
 
  【苏州律师解读:此类案件的3个核心法律要点】
 
  作为常年处理苏州房产纠纷的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我为大家解读此类拆迁安置房过户纠纷的核心法律要点,帮大家理清维权思路、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苏州法院认定为有效,核心在于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多苏州购房者会担心“拆迁安置房没办证,买卖合同无效”,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法,即便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第二,“全款支付+实际占有”是过户诉求获支持的关键。本案中,陆某某夫妇能够顺利胜诉,除了合同有效、被告同意过户外,最关键的两点的是: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结合苏州法院的审判实践,在拆迁安置房过户纠纷中,若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按约付款、实际占有房屋,且对未及时过户无过错,即便被告临时反悔,法院也会依法支持购房者的过户诉求。这也提醒苏州购房者,购房时务必留存好付款凭证、交房证明等关键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可依。
 
  第三,被告同意过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当庭同意配合过户,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苏州法院据此简化审理流程,快速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被告同意过户,若存在房屋被查封、抵押,或有其他共有人未同意等情形,过户依然无法顺利办理。因此,苏州购房者在沟通过户事宜时,务必提前核实房屋的产权状态,确认无权利瑕疵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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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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