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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帮亲戚套贷转借16万,借条不算数?小心赔了人情又折钱

王律师,我好心帮亲戚贷款借钱,他现在翻脸不认账,我不仅要自己还银行贷款,还被拖得债台高筑,这到底该怎么办?作为一名苏州律师,近期我接到了李某某先生的咨询,他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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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我好心帮亲戚贷款借钱,他现在翻脸不认账,我不仅要自己还银行贷款,还被拖得债台高筑,这到底该怎么办?”作为一名苏州律师,近期我接到了李某某先生的咨询,他的遭遇令人唏嘘。事实上,这类“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亲友”的纠纷,在苏州本地并不少见,尤其逢年过节、亲友有难时,很多人碍于情面出手相助,却不知自己已踩中法律红线,最终落得“人情财两空”的下场。今天,苏州律师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教大家避开此类陷阱。
 
  案情还要从2024年9月说起,苏州居民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了亲戚李某某求助。李某某自身资金紧张,本想拒绝,可架不住吴某软磨硬泡——吴某提出,让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将贷款转借给自己,还承诺会出具借条,按月支付利息,全程承担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
 
  碍于亲戚情面,李某某最终答应了这份“吃力不讨好”的请求。随后,他先后向两家银行申请贷款,合计套取16万元,全部转借给了吴某。吴某也如约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明确载明“该笔款项系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所得”,同时约定了每月还款金额、利息标准以及逾期还款的责任。
 
  起初,吴某还能按约定向李某某转账,用于偿还银行每月的贷款本息,李某某也渐渐放下心来,觉得自己帮亲戚解了围,是件好事。可好景不长,仅仅过了几个月,吴某的还款态度就逐渐消极,从拖延还款到后来干脆拒绝还款,无论李某某如何催要,都无济于事。
 
  一边是银行每月催款的压力,一边是亲戚的避而不见,李某某深知,自己作为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若不按时还款,个人征信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影响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无奈之下,李某某只能自己垫付资金,偿还银行每月的贷款;随着还款压力越来越大,他甚至不得不向其他朋友借钱,“拆东墙补西墙”维持还款,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乱。
 
  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某走投无路,于2025年将吴某诉至苏州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全部欠款本金、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李某某始料未及——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他主张的约定利息未被支持,仅能要求吴某返还部分本金及少量资金占用损失。
 
  作为苏州律师,我遇到过太多类似的案例,很多人都和李某某一样,出于善意帮亲友套贷转借,却因不懂法律规定,最终陷入“银行的钱要还、借出去的钱收不回”的双重困境。下面,我就结合本案,从法律层面为大家全面解读,帮大家认清套贷转借的法律风险。
 
  一、苏州律师解读:套取银行贷款转借,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民间借贷就一定有效,就能凭借条要回欠款和利息。但事实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核心关键——如果出借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借,哪怕双方自愿约定,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结合苏州法院的审判实践,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防止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个人,通过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变相放贷活动,既增加融资成本,也扰乱信贷市场秩序。
 
  本案中,李某某向两家银行贷款16万元,再转借给吴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李某某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他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的法定义务,而他将信贷资金转借给吴某,本质上是规避金融监管、变相放贷,因此苏州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某与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判决也与苏州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一致。
 
  在此,苏州律师特别提醒大家:不仅银行贷款转借会导致合同无效,网贷、信用卡套现后转借,也适用这一规则。结合司法实践,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贷款,还是从花呗、借呗、白条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再将资金转借给他人,均会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哪怕转贷行为没有牟利,仅仅是出于亲友互助,也无法改变合同无效的结果,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明确裁判原则。
 
  二、苏州律师解读:合同无效后,本金能要回吗?利息能主张吗?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很多人会疑惑:“我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约定的利息,法院会支持吗?”结合本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苏州律师为大家明确答案:本金可主张返还,但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仅能主张少量资金占用损失。
 
  首先,关于本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一规定的核心的是“任何人不得因无效行为而获利”,因此,吴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16万元贷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李某某。本案中,苏州法院结合李某某已自行垫付部分银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判决吴某返还本金15万余元,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关于利息主张。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利息、违约金等所有约定条款,也会随之无效,因此李某某无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主张约定的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吴某客观上占用了李某某的资金,享受了资金占用带来的利益,因此应当向李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这也是对出借人合理损失的补偿。
 
  本案中,苏州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吴某向李某某支付6101元。这一标准远低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既体现了法律对套贷转借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李某某因套贷转借存在过错,无法主张约定利息;吴某占用资金亦有过错,需赔偿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
 
  三、苏州律师警示:套贷转借,出借人面临三大法律风险
 
  李某某的案例,给所有出于善意帮亲友套贷转借的人,敲响了警钟。套贷转借行为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更会给出借人自身带来多重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往往超出出借人的预期,甚至会影响个人生活和未来发展,结合2026年金融监管新规和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个人征信风险
 
  出借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无论借款人(亲友)是否按约还款,出借人都必须自行承担向银行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断供,出借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逾期记录会直接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影响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甚至可能影响就业、租房等,且不良征信记录多年难以修复。本案中,李某某为避免征信受损,不得不自行垫付贷款,就是这一风险的真实体现。
 
  (二)自行垫付的双重损失风险
 
  这是套贷转借最直接的风险。一旦借款人拒绝还款,出借人要么自行垫付银行贷款,承担“借出去的钱收不回、还要还银行贷款”的双重损失;要么逾期还款,承担征信受损的后果。本案中,李某某不仅自行垫付贷款,还不得不向朋友借钱维持还款,陷入资金链紧张的困境,就是很多套贷转借出借人的真实写照。若借款人最终无力返还本金,出借人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
 
  (三)刑事风险: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结合2026年监管新规,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犯。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这一风险不容忽视。实践中,部分出借人以赚取利息差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一旦违法所得达到立案标准,就会从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面临刑事处罚。苏州法院近年来也在加大对高利转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点评:善意帮忙,莫踩法律红线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处理过太多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的遭遇让我十分惋惜。他本是出于善意,想帮亲戚解燃眉之急,却因不懂法律规定,踩中套贷转借的红线,最终赔了人情又折钱,陷入两难境地。结合本案和苏州法院的审判实践,我想从律师视角,给大家几点深刻提醒,也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首先,亲友互助是美德,但美德不能以违规为代价。很多人碍于情面,答应帮亲友套贷转借,却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仅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还会给自己带来多重风险。法律不惩罚善意,但也绝不纵容违规,信贷资金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成为私人放贷的“蓄水池”,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裁判逻辑,更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其次,认清法律边界,守住自身底线。作为苏州律师,我必须明确告知大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无论是否牟利、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不仅是银行贷款,网贷、信用卡套现转借也同样违规,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遇到亲友求助借钱,若自身资金紧张,不妨直接拒绝,切勿为了面子“铤而走险”,用自己的名义套贷转借——真正的帮忙,是让他人度过难关,而不是让自己陷入难关。
 
  最后,若不慎陷入此类纠纷,一定要及时维权。如果已经发生套贷转借行为,且借款人拒绝还款,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借条、转账记录、银行贷款合同、催款记录等),委托专业的苏州律师介入,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挽回自身损失。同时,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避免征信受损;若发现自身行为可能涉嫌刑事风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亲友之间的人情往来值得珍惜,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在此,我作为苏州律师王敏霞,也呼吁大家:借贷有风险,帮忙需谨慎,切勿因一时情面,踩中法律陷阱,最终得不偿失。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办事,才能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维护好亲友间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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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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