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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多年好友借贷百万,还款时却起纠纷,法院最终这样判

在苏州,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因碍于情面忽略细节,最终闹得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见过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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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因碍于情面忽略细节,最终闹得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苏州工业园区的民间借贷案,尤为典型——好友间因购房多次借贷,累计金额近两百万,还款时却因款项性质、还款金额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今天,我就结合这起案件,为大家拆解民间借贷中的那些“坑”,也分享一下案件背后的诉讼思路。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章某、杨某原本是多年好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据胡某所述,自2015年起,章某、杨某因购房资金紧张,多次向她提出借款,出于信任,她先后多次出借资金,双方也陆续签订了《借据收条》《借条》等凭证。
 
  梳理借款脉络不难发现,双方的借贷往来持续多年,且款项笔数较多:2015年底至2016年初,胡某分三次向二被告出借共计90万元,并签订《借据收条》,明确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随后不久,二被告再次两次借款各20万元,均出具了相应借条;2021年,双方经过对账,重新签订一份《借条》,确认二被告结欠的借款本息合计147万余元,约定每月等额本息还款50000元,分30期还清。
 
  起初,二被告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持续付息至2022年,但之后便停止还款。胡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剩余本金6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胡某进一步变更诉讼请求,将后续利息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本以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却没想到庭审中出现了反转。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还款金额和其中一笔20万元借款的性质提出了抗辩。他们辩称,胡某曾将一笔20万元转入杨某账户,再由杨某转给胡某的前夫徐某,该笔款项实际是胡某出借给其前夫的,不应计入本案借款总额;同时,二被告提交了大量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主张自己已偿还了大部分款项,胡某所述的欠款金额并不准确。
 
  为了佐证自己的抗辩意见,二被告提交了徐某出具的借条,以及杨某向徐某转账的流水记录,还有章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中,章某曾提及“我帮徐某向你借款的20万全部还清了”,胡某回复“好的,目前共计欠100万”。二被告认为,该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其代为偿还了徐某的借款,不能说明该20万元是自己的借款。
 
  而胡某则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二被告所述的大部分转账,但其中部分个位数、十位数的小额转账并非还款,还有一些是双方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不应计入还款金额;同时,2016年5月17日的20万元借款,借条由章某出具,款项也实际转入章某指定账户,至于二被告将该款项转给徐某,属于其内部资金往来,与本案借贷无关,不应抵扣本案欠款。
 
  庭审中,双方围绕借款本金的认定、还款金额的核算、利息的计算标准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提交了《借据收条》《借条》、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主张的出借本金合计190万元,但实际转账金额仅为178万余元,差额部分系预扣利息,根据法律规定,预扣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关于二被告抗辩的20万元款项,因该笔借款的借条由章某出具,未提及徐某,且款项流转系二被告与徐某之间的操作,结合徐某事后向章某补写借条的情况,法院认定该20万元仍属于二被告的借款,不应从本案欠款中扣除。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该日期之前的,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定上限,法院依法重新核算后,认定截至2023年10月(二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日),二被告尚欠本金51万余元、利息4万余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4%(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至于胡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双方在借款凭证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法院已按法律上限支持了利息请求,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最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胡某借款本金518169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作为深耕苏州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律师,结合本案,我王敏霞律师为大家做深度解读,也分享一下本案诉讼过程中的核心思路与思考,希望能为大家规避民间借贷风险提供参考。
 
  首先,关于本案的核心诉讼思路,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证据为王”都是关键。本案中,胡某之所以能获得法院支持,核心在于其完整保留了《借据收条》《借条》、转账流水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金额及款项交付情况;而二被告的抗辩之所以未被完全采纳,核心在于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20万元系代徐某借款”的主张——借条出具主体是章某,款项交付对象也是二被告,即便二被告将款项转给徐某,也属于其与案外人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对抗胡某的债权。这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务必签订书面借贷凭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息标准等关键信息,同时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避免口头约定留下隐患。
 
  其次,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这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点,也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坑”——预扣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胡某主张的190万元出借本金,实际转账仅178万余元,差额部分系预扣利息,法院依法以实际转账金额作为借款本金,这一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很多出借人为了提前锁定利息,会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看似“不吃亏”,实则违反法律规定,最终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这一点务必警惕。
 
  再次,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整,区分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计算标准,既兼顾了双方的约定,又恪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上限并非固定不变,2020年司法解释修改后,利息保护上限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且区分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分别计算,这一点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需要准确把握,避免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定上限,导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关于还款金额的核算,本案中双方提交了大量的转账记录,分歧在于部分小额转账、人情往来是否应计入还款。法院在审理时,结合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双方的交易习惯及聊天记录,综合认定了还款金额,排除了非还款性质的转账。这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还款时应明确备注还款用途,避免与人情往来、其他款项混淆;出借方也应及时核对还款金额,对非还款性质的转账做好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律师费的承担。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因对方违约导致诉讼,律师费就应由对方承担,但实际上,律师费的承担需要双方明确约定,若未约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出借方要求借款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因此,在签订借贷合同时,若担心后续产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提前规避该风险。
 
  作为苏州本地专注于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深刻体会到“熟人借贷”背后的风险。很多人因为碍于情面,不签订书面凭证、不明确约定关键条款,最终导致借贷纠纷,不仅损失了金钱,还破坏了人际关系。在此,我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无论关系多近,都要坚守“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完善借贷手续、保留完整证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遇到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因不懂法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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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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