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判决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拖欠货款拒出庭,缺席审理仍需担责——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于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等各类家事及经济纠纷案件,凭借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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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于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等各类家事及经济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今天,王敏霞律师将为大家解说一起发生在苏州的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被告拖欠货款拒不履行,甚至缺席庭审,最终被苏州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付款责任,此类案件在装修、建材采购场景中十分常见,希望能为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生活中,不少人因装修采购材料产生货款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石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案例,很多从事装修行业或有装修需求的人,都可能遇到类似情况,看完本案解说,或许你会觉得“这就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本案的原告为苏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伍某某,被告为杨某,系苏州本地居民。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之间因装修石材采购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货款支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原告将杨某诉至苏州法院,索要拖欠的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杨某因装修需要,长期向原告采购石材,原告始终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石材的供应、加工及安装工作。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8月1日,被告杨某累计结欠原告货款65000元,当时被告亲自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承诺该笔款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此后,被告又陆续在原告处零散采购石材,产生额外货款3094元,综上,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68094元。
原告称,欠条出具后,其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起初以“在外地”“资金未到账”等理由推脱,多次承诺付款却始终未履行。2023年2月,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被告未予回应;同年5月,被告微信回复称“在安徽老家,次日回苏州后转账”,但最终仍未兑现承诺。后续双方又有两次零散石材采购合作,被告均确认了加工单及金额,却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法院于2025年4月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定了开庭时间并依法向被告杨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然而,在2025年9月的公开庭审中,被告杨某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苏州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向苏州法院提交了三组核心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一是被告杨某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的《欠条》,明确载明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二是两张石材加工单,分别对应2023年11月和2024年3月的零散采购,均有被告确认或签收记录;三是双方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记录了双方沟通石材尺寸、颜色、送货地址、对账、催款及付款承诺等全部过程,能够与欠条、加工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案涉《欠条》是双方于2022年8月1日在原告公司现场对账后,由被告杨某亲自书写确认的;欠条以外的两张加工单,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书写后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经被告确认无误后,原告再将石材送至被告指定的苏州某小区,整个交易流程符合双方的合作习惯。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均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石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石材供应、加工及安装义务,被告杨某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结合原告提交的欠条、加工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明确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68096元(65000元+1849元+1247元),而原告仅主张68094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苏州法院认为,被告在欠条中明确承诺65000元货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苏州法院指出,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苏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货款680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62元,均由被告杨某负担。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深度解说本案的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核心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诉讼思路的精准性。
首先,在本案的诉讼准备阶段,核心思路是“固定完整证据链”。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拖欠类案件的关键的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金额及逾期事实”。本案中,我们重点收集了三组核心证据:一是被告亲自书写的《欠条》,这是确认欠款金额和付款期限的直接证据,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二是加工单,证明后续零散采购的事实及金额,补充完整货款构成;三是微信聊天记录,不仅能印证双方的交易过程,还能证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多次承诺付款却未履行的事实,形成了“供货-对账-催款-违约”的完整证据链条,让法院能够清晰认定案件事实。
其次,在诉讼请求的确定上,坚持“合法合理、明确具体”。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欠条及加工单核算,同时主动放弃了2元的差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确了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不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避免了因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法而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最后,针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我们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明确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我们在庭审中重点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让法院能够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公正判决,最终帮助原告成功追回拖欠的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实现胜诉目标。
王敏霞律师在此提醒,在日常的建材采购、装修合作等民事交易中,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格、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对账记录、送货单、签收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维权无据可依。若遇到货款拖欠等纠纷,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无果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拖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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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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