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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联手拖欠货款拒还?苏州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债务加入需担责,律师费亦可追偿

在苏州地区的经济往来中,买卖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涉及亲属间债务牵连、欠款久拖不付的情况,往往让债权人维权陷入困境。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

  在苏州地区的经济往来中,买卖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涉及亲属间债务牵连、欠款久拖不付的情况,往往让债权人维权陷入困境。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常年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相关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今天,王敏霞律师结合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深度拆解案件要点、解读裁判逻辑,剖析维权关键,助力债权人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货款纠纷,牵扯出父子二人的债务责任,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亲出具欠款承诺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以及债权人主张的货款、逾期利息和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以下,王敏霞律师将结合案件细节,逐一对案件进行全面解说。
 
  案件回顾:供货后货款久拖不付,父子二人避而不见
 
  2014年9月至2015年期间,原告胡某某经人介绍,为被告朱某某供应苏州某工业园区工程所需石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电话沟通确定石材规格、数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5年4月,原告胡某某累计供应石材总价款达87万余元,被告朱某某陆续支付货款66万余元,剩余21万余元迟迟未付。
 
  原告胡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向朱某某催讨欠款,但朱某某后期故意避而不见,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胡某某找到朱某某的父亲朱某某(甲),希望其协助督促还款。2019年2月,朱某某(甲)向胡某某出具《欠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其子朱某某结欠胡某某石材款21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到期未付,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然而,承诺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某(甲)仅支付了1万元,剩余款项仍未兑现。2023年1月,胡某某再次上门催讨,朱某某(甲)重新出具一份《欠款承诺书》,将欠款金额确认为20万元(双方协商抹零处理),承诺分两期支付:2023年10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春节前支付剩余10万元,并再次明确,到期不付产生的律师费、开庭费由其承担。
 
  令人意外的是,两份承诺书出具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甲)均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且后期彻底失联,无法取得联系。胡某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维权无门的情况下,无奈向苏州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朱某某(甲)支付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被告缺席应诉,证据链完整获法院支持
 
  苏州某法院于2024年11月立案受理本案后,因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甲)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2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胡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两本《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为朱某某,签收人多为朱某某的叔叔朱某某(乙)及工地施工员郑某某、丁某某)、2023年朱某某(甲)出具的《欠款承诺书》原件(2019年出具的承诺书为复印件,已由朱某某(甲)收回)、《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为进一步佐证案件事实,诉讼过程中,工地项目经理郑某某到庭作证,确认案涉工程由朱某某实际承包,工地上的石材均由原告胡某某供应,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均系朱某某安排的工作人员,其本人也曾在朱某某(乙)不在工地时代为签收石材。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欠款承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朱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关于朱某某(甲)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朱某某(甲)作为朱某某的父亲,先后两次出具欠款承诺书,明确表示自愿偿还其子所欠石材款,并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方式,该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即朱某某(甲)自愿加入涉案债务,与朱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2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朱某某(甲)在2023年的承诺书中明确了最后还款期限为2023年春节前(即2024年2月10日前),两被告到期未付,原告主张自2024年2月1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1万元,朱某某(甲)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欠款到期不付产生的律师费由其承担,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标准未超过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上限,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胡某某货款2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被告朱某某(甲)另行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共计652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王敏霞律师在此对本案的诉讼思路及胜诉关键进行深度解说,希望能为类似债权债务纠纷的债权人提供参考。
 
  首先,本案的核心胜诉点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及债务承担主体,必须依靠完整的证据支撑。本案中,我们重点梳理了三组关键证据:一是送货单,明确载明收货主体、货品规格、签收人,结合证人证言,佐证了供货事实和货物实际交付情况;二是欠款承诺书,两份承诺书(尤其是原件)明确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债务加入意愿及律师费承担,是认定债务关系和责任主体的核心证据;三是律师费相关凭证,证明了债权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承诺书约定和法律规定。这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闭环,即便被告缺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也能依据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其次,准确认定“债务加入”是本案的关键法律适用要点。很多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亲属出具承诺书时,不清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误以为只是“担保”,但本案中朱某某(甲)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载明“自愿偿还”,并未约定“担保”字样,结合其与债务人的父子关系,依法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朱某某(甲)需与朱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极大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避免了“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的认知误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界定责任主体。
 
  再者,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案中,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准确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同时提交了完整的律师费支付凭证,确保主张的费用合理、合法、有据可依。实践中,很多债权人会忽略逾期利息的主张,或主张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而律师费的主张,需有明确的合同或书面约定作为依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一点值得所有债权人警惕。
 
  最后,面对被告避而不见、缺席应诉的情况,债权人无需恐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本案中,我们在被告失联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同时确保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最终成功为债权人追回全部欠款及相关损失,案件以胜诉告终。
 
  王敏霞律师在此提醒,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若出现欠款未付的情况,应及时催讨并留存催讨记录,必要时让债务人或其亲属出具书面欠款凭证,明确还款计划和责任承担;若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留存,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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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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