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款拖欠引纠纷,苏州法院缺席判决划定权责边界
在苏州建筑工程领域,消防检测服务合同的履约纠纷时有发生,尤其当一方拒绝出庭应诉时,法院如何依据证据作出裁判、厘清双方权利义务?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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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建筑工程领域,消防检测服务合同的履约纠纷时有发生,尤其当一方拒绝出庭应诉时,法院如何依据证据作出裁判、厘清双方权利义务?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消防检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案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也为企业履约及应对诉讼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例概述:检测服务履约完毕,款项拖欠成诉
原告江苏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建筑消防检测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位于苏州高新区的某地块项目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检测费用含税总价47556.9元,付款条件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某乙公司收到完整检测报告及发票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开展检测工作,于2023年3月至4月完成案涉项目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工程消防设施合格,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2023年3月,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翟某某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焦某某发送开票信息,某甲公司随即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某甲公司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送达完整检测报告。
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确认,案涉项目已于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日前竣工并验收完毕,某甲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某乙公司经多次催告仍拖欠检测款未付。某甲公司遂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检测款47556.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某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自身抗辩权利。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结合《建筑消防检测合同》、检测报告、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官网查询结果等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检测款47556.9元及逾期利息(以47556.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苏州知名律师解读:三大法律要点厘清履约权责
要点一: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效力的核心认定
本案中,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前提的是服务提供方具备相应资质。根据《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某甲公司工商经营范围包含消防技术服务等许可项目,具备提供案涉服务的合法资质,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检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故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要点二:付款条件成就的举证逻辑与证据效力
合同约定付款需满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收到完整检测报告及发票”双重条件,某甲公司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了付款条件已成就。从证据类型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开票信息、接收检测报告的记录,结合发票开具凭证,形成了履约过程的完整闭环。需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满足“主体明确、内容完整、原始载体留存”三大要求,本案中聊天记录清晰对应双方工作人员身份,内容连贯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被法院采信。同时,法院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确认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一步夯实了事实认定基础。
要点三: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本案中某乙公司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核心诉讼权利,法院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作出裁判,直接承担了不利判决结果。从实务角度看,缺席判决不仅可能导致败诉,还需承担案件诉讼费,若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还将面临强制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等后果,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王敏霞律师视角:企业履约与诉讼应对的双重警示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关注到本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更折射出企业在商事履约及诉讼应对中的常见问题。从履约层面看,本案提醒企业在签订消防检测、技术服务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时,需首先核查对方资质是否合规,同时明确付款条件、履行节点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对于服务提供方而言,应全程留存履约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需注重固定主体身份、履约内容、沟通记录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强化证据效力,为后续维权筑牢基础。
从诉讼应对层面,部分企业存在“缺席庭审即可规避责任”的误区,本案的判决结果明确否定了这一错误认知。被告缺席不仅无法阻止诉讼进程,反而丧失了抗辩机会,直接导致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即便对原告诉求有异议,企业也应积极出庭应诉,通过举证质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可委托律师代为参与诉讼,避免因程序缺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中逾期利息的认定也具有指导意义。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原告主张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裁判思路为同类纠纷中逾期损失的主张提供了参考。提醒企业在商事交易中,若担心对方逾期履约,可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明确违约成本,倒逼双方诚信履约。
最终,本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履约的保护,也为苏州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定了法律边界,企业唯有恪守合同约定、重视证据留存、理性应对诉讼,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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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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