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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套贷转借”惹上官司:苏州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钱还得还!

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王敏霞案件深度解析 在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的今天,很多人出于好心或面子,帮亲戚朋友从网贷平台、银行贷款后再转借出去。可一旦对方违约,这

  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王敏霞案件深度解析
 
  在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的今天,很多人出于“好心”或“面子”,帮亲戚朋友从网贷平台、银行贷款后再转借出去。可一旦对方违约,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利息还能按约定算吗?
 
  近期,苏州一起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苏州律师,我今天就带大家拆解这个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认定“套贷转借”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人该如何正确维权。
 
  案件回顾:好心帮忙贷款,却陷入催款困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本是朋友关系。2023年11月,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求张某某帮忙从网络平台申请贷款,并信誓旦旦地承诺:贷款到账后转借给她使用,她会按时还款。
 
  张某某碍于情面答应了。贷款审批通过后,孙某先是让张某某向贷款中介公司转了2万元手续费,称这笔费用从贷款额度里扣;随后又让张某某将扣除首月还款后的97882元,通过扫码转到了孙某作为法人的“吴中经济开发区鑫妙居艾灸养生馆”的账户上。
 
  起初,孙某倒也守信用,在2024年1月至7月间分五次还款共计11860元。可好景不长,之后孙某便不再还款,微信也不回。张某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苏州法院,要求她偿还剩余本金106022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但本金必须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从网络平台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这个借款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
 
  苏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张某某的资金来源是网络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无效。
 
  本金仍需返还。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孙某基于无效借贷关系取得的资金,应当返还。经核算,扣除已还的11860元,孙某尚欠106022元。
 
  利息不支持,但支持资金占用费。由于合同无效,原告主张按LPR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但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确实造成了损失,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2日)起,按同期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苏州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原告张某某10602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2780元也由孙某承担。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的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地区经济纠纷的律师,我想就本案的诉讼策略和背后的法律逻辑,做几点深度解说。
 
  一、为什么“合同无效”反而是胜诉的起点?
 
  很多当事人会困惑:合同都无效了,钱是不是就打了水漂?恰恰相反。本案中,我们(指原告方)主动向法院陈述了资金来源是网络贷款的事实,这看似“自曝其短”,实则是以退为进的法律策略。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套贷转借的合同必然被认定无效。与其强行主张合同有效、要求高额利息(很可能被驳回),不如主动承认资金性质,转而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规定,要求返还本金。事实证明,法院全额支持了本金返还的诉求。这是本案胜诉的第一块基石。
 
  二、证据链的完整构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就是王道。本案中,原告方的证据准备非常扎实: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孙某要求张某某“帮忙贷款”“转手续费”“扫公司收款码”的全过程,证明了所有款项的支付均是基于被告的指示。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每一笔转账都有据可查,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
 
  正因为证据充分,即便被告孙某拒不到庭、放弃答辩,法院依然能够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这提醒所有债权人:借钱给他人,务必保留好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缺一不可。
 
  三、被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不露面法院就拿我没办法”,实则大错特错。缺席意味着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将直接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判决。本案被告不仅要还钱,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公告费,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关于利息损失的巧妙主张
 
  虽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不支持按约定计算利息,但原告方明智地提出了“资金占用损失”的备位主张。法院最终支持了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这里有一个细节:资金占用费从起诉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借款之日起算。这是因为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明知是套贷资金仍转借),法院从起诉之日认定损失,是对双方过错的平衡处理。
 
  王敏霞律师结语
 
  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张某某虽然未能获得预期的利息,但106022元本金、资金占用费以及近2800元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孙某承担,可以说达到了核心诉讼目标。
 
  通过本案,我想提醒大家:“套贷转借”风险极高。一旦对方违约,你不仅要面临无法按约收取利息的风险,还可能因无法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而影响自己的征信。更严重的是,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数额较大,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作为苏州本地的家事与经济纠纷律师,我建议:如果确有资金出借需求,请使用自有资金,并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如果已经发生了套贷转借的纠纷,也不要慌张——合同无效不等于钱不用还,关键在于如何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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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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