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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网络贷款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仍需还款?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在执业过程中接触过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因帮人贷款转借引发的争议,今天就结合一起苏州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为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在执业过程中接触过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因“帮人贷款转借”引发的争议,今天就结合一起苏州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为大家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与维权要点,案例细节贴近日常,很多当事人遇到的困境都能从中找到参考。
 
  本案是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因一笔“转借贷款”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既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效力,也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下面我将结合案件审理全过程,为大家详细解说。
 
  据苏州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底,被告孙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张某某寻求帮助,提出让张某某帮忙申请网络贷款,承诺贷款到账后转借给自己使用,并且由自己按时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关费用。出于信任,张某某答应了孙某某的请求,双方通过微信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明确约定由张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申请贷款,贷款资金转借孙某某后,还款责任由孙某某承担。
 
  贷款审批通过后,孙某某向张某某提供了收款方式,要求张某某先向某中介机构转账2万元作为贷款手续费,并承诺该笔手续费会从贷款额度中抵扣。张某某按孙某某的指示完成手续费转账后,孙某某又要求其将剩余贷款额度扣除第一个月应还的2118元后,转入自己担任法人的苏州某养生馆账户,张某某再次按要求完成了97882元的转账,两次转账合计117882元,均是按照孙某某的明确指示操作,且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予以佐证。
 
  初期,孙某某尚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1月至7月期间,通过微信分五次向张某某转账共计11860元,其中部分转账还备注了“还款”相关字样,可见其对借款事实及还款义务是认可的。但在2024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后,孙某某便停止了还款,即便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讨,孙某某要么拖延推诿,要么不予理睬,甚至后期无法取得有效联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无奈之下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6022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7月27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同时要求孙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而孙某某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为长期处理经济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法院判决结果,我为大家解读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这也是此类“套取贷款转借”案件的关键所在。
 
  第一个核心要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明确自述,其出借给孙某某的97882元资金来源于网络贷款,而网络贷款属于金融机构贷款范畴,张某某受孙某某指示,套取该笔贷款后转借他人,该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苏州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切勿轻易帮他人套取银行贷款、网络贷款后转借,即便双方有书面约定,该借贷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个核心要点:合同无效,不代表无需返还借款本金。很多当事人会有误解,认为借贷合同无效,就可以不用还钱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苏州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某向中介机构支付的2万元手续费、向孙某某担任法人的养生馆支付的97882元,均是按照孙某某的指示支付,且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佐证,该两笔款项合计117882元,应认定为孙某某因涉案无效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扣除孙某某已偿还的11860元后,尚欠的106022元,孙某某仍需返还给张某某,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某返还该笔本金的核心依据。
 
  第三个核心要点:合同无效后,利息主张不支持,但可主张资金占用费。本案中,张某某起诉时主张自2024年7月27日起按LPR计算利息,但因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该利息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苏州法院依法未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孙某某长期占用张某某的资金,确实给张某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孙某某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张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这既兼顾了公平原则,也弥补了张某某的实际损失。
 
  第四个核心要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孙某某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苏州法院只能依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孙某某因此丧失了抗辩的机会,最终承担了返还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及案件相关费用的不利后果。这里也提醒大家,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积极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因缺席而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作为王敏霞律师,我结合本案的诉讼思路及审理结果,做深度解说。本案能够胜诉,核心在于抓住了三个关键诉讼要点,也是我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核心思路。其一,明确举证重点,本案中,我们重点收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的借款合意、款项交付的具体过程,以及孙某某的还款事实,这些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也是胜诉的基础。其二,精准适用法律条文,针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准确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典规定,明确借贷合同无效的同时,主张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充分考虑被告缺席的情形,在庭审中全面、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能够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公正判决,最终实现胜诉目标。
 
  此类“帮人贷款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很多人因碍于情面答应帮忙,最终却陷入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我提醒大家,借贷需谨慎,切勿参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行为,若确有借贷往来,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遭遇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诉讼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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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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