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例CISG适用案透视: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则遵循与权益保障——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
作为深耕苏州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笔者近期关注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系当地自贸区法庭设立以来首例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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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深耕苏州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笔者近期关注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系当地自贸区法庭设立以来首例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的典型案件,其裁判逻辑不仅清晰界定了CISG的适用边界与实操规则,更对苏州乃至全国的涉外贸易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指引意义。结合案件详情与涉外法律服务实践,笔者将从案件核心事实、裁判要点出发,解读CISG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逻辑,为中外企业规避贸易风险提供专业参考。
一、案件核心事实:跨国买卖履约受阻,买方诉求返还货款
本案中,原告WS公司系德国企业,被告万某禾公司为中国进出口企业,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手提袋买卖意向。2022年8月16日,万某禾公司向WS公司开具形式发票,明确交易细节:手提袋5万个,单价0.86美元,总金额43000美元,扣除此前订单物流费1400美元后合计41600美元;装运时间为收到预付款后40-45天,采用海运方式从中国宁波港发往德国汉堡港;支付方式为电汇,分两笔各支付50%,发货前付清。
2022年9月16日,经万某禾公司询问,WS公司确认订单。随后,WS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10月27日各支付20800美元,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但此后,经WS公司多次催促,万某禾公司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据此,WS公司诉至法院,初始诉求为解除合同、返还41600美元货款,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LPR1.5倍计算的利息。后经法院释明,WS公司将诉求变更为宣告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效。
二、裁判核心要点:精准适用CISG,兼顾国际规则与当事人权益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围绕CISG的适用及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清晰裁判,最终支持了WS公司的全部诉求。其核心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三点:
其一,明确CISG的适用前提。法院认为,WS公司营业地在德国,万某禾公司营业地在中国,两国均为CISG缔约国。根据CISG第一条第(1)款(a)项规定,本案作为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CISG。这一认定严格遵循了国际公约的适用规则,为案件的裁判奠定了正确的法律基础。
其二,界定“宣告合同无效”的适用条件与生效时间。根据CISG第四十九条第(1)款(a)项规定,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WS公司已全额付款,而万某禾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交货,显然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依据CISG第二十七条“发送生效原则”,法院认定WS公司起诉之日为合同宣告无效之日,区别于国内法上的“到达生效原则”,精准把握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则差异。
其三,明确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与法律适用补充规则。根据CISG第八十一条第(2)款、第八十四条第(1)款,合同宣告无效后,已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并主张利息。对于利息起算点,WS公司主张的2022年11月12日晚于实际付款日,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针对CISG未明确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因双方一致同意公约未尽事项适用中国法律,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确定按LPR1.5倍计算利息,实现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顺畅衔接。
三、案件典型意义:为苏州涉外贸易纠纷裁判提供重要指引
我国作为CISG缔约国,准确适用该公约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苏州而言,作为外贸重镇,自贸区的设立吸引了大量跨国贸易企业,此类案件的裁判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
该案作为苏州自贸区法庭首例CISG适用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清晰解答了涉外货物贸易纠纷中的三大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了CISG的适用边界,即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应适用CISG;二是厘清了CISG“宣告合同无效”与国内法“合同解除”的制度差异,避免了规则混淆;三是确立了CISG未尽事项的法律适用规则,即优先依据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遵循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确定补充适用的法律。这些裁判要点为今后苏州地区乃至全国的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涉外贸易的法律确定性。
四、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涉外贸易企业需强化公约意识与风险防控
作为长期服务苏州涉外企业的苏州律师,笔者高度关注本案的裁判思路与实践意义。结合苏州外贸企业的经营现状,笔者认为本案为中外企业开展跨国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提前规避法律风险。跨国贸易合同签订前,企业应首先核查双方营业地所在国是否为CISG缔约国。若均为缔约国,除非双方明确排除适用CISG,否则公约将自动适用。本案中,双方未对法律适用作出特别约定,故法院直接适用CISG裁判。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主动明确法律适用条款,避免因规则不明确陷入纠纷。
第二,精准区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制度差异,避免权利主张偏差。本案中,WS公司初始诉求为“解除合同”,后经释明变更为“宣告合同无效”,这一变更直接关系到诉求的合法性。实践中,不少企业混淆CISG与国内《民法典》的相关规则,误将“解除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等同,可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因此,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涉外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规则主张权利。
第三,重视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明确争议解决细节。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虽最终通过补充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但仍增加了纠纷处理的时间成本。笔者建议,苏州涉外企业在签订跨国贸易合同时,应细化合同条款,尤其明确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等核心内容,从源头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此外,本案的裁判也体现了苏州司法机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苏州的司法环境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对于本土进出口企业而言,该案也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义务,避免因根本违约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未来,随着苏州外贸经济的持续发展,涉外贸易纠纷可能进一步增多,企业更应强化法律意识,借助专业法律服务防范风险,保障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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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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