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企业经营 > 企业运营 >

prev next

微信对账+承诺书为证,加工款纠纷胜诉!苏州律师解读连带责任认定要点

在苏州制造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加工合同纠纷频发,其中货款拖欠、连带责任认定等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被告公司拖欠加工款拒不履行,

法律咨询
律师专线 151-5155-8940

  在苏州制造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加工合同纠纷频发,其中货款拖欠、连带责任认定等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被告公司拖欠加工款拒不履行,法定代表人出具付款承诺书后仍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作为深耕苏州本地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梳理关键法律要点,为企业经营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对账确认又违约,微信记录补证赢官司
 
  原告苏州集×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润×公司存在长期模架加工合作关系,自2020年9月起,集×公司按润×公司要求完成加工及送货义务,但润×公司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款项。2023年6月,集×公司找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双方对账确认截至当日润×公司结欠款项373900元,严某承诺分期支付却未兑现。
 
  同年11月,严某向集×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再次确认欠款金额,明确分期还款计划,约定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即视为全部债务到期,自愿承担总欠款10%的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严某以承诺人身份签字,同意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承诺书出具后,润×公司及严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集×公司遂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扣除其中28500元借款部分,主张加工款345400元、违约金34540元及律师费17000元,要求润×公司支付款项,严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润×公司、严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集×公司因遗失对账单及承诺书原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案外人孙某到庭确认该微信记录系严某所用账号,且润×公司已将集×公司开具的10张合计3454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
 
  法院判决:证据链完整获支持,连带责任依法认定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润×公司、严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集×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承诺书复印件及律师费相关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加工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
 
  关于违约金,付款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总欠款10%的违约金,集×公司主张的34540元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方面,经核查,17000元律师费未超出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且承诺书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故对该主张亦予支持。
 
  针对严某的连带责任,法院指出,严某在付款承诺书中以承诺人身份签字,明确约定对全部债务、违约金及维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应认定其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苏州法院判决润×公司支付集×公司加工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396940元,严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王敏霞律师点评:加工合同纠纷的证据留存与责任认定要点
 
  作为处理多起苏州本地加工合同纠纷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从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角度给出以下解读与建议:
 
  其一,**事实合同关系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虽未提及书面加工合同,但集×公司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记录、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事实加工合同关系的存在。根据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加工合同作为非要式合同,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微信订单、对账记录、送货凭证等均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建议企业在合作中,即便无书面合同,也需妥善留存上述交易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维权困境。
 
  其二,**微信记录的证据效力需规范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弥补了原件遗失的短板,结合案外人质证意见,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实践中,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建议企业在对账、沟通重要事宜时,明确对方身份信息,完整留存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必要时进行公证或证据固定,避免因记录不完整、身份无法确认导致证据无效。
 
  其三,**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需明确具体**。《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已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而非原《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严某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故法院直接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提醒企业在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时,务必在书面文件中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约定模糊影响权利实现。
 
  其四,**违约条款与维权费用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违约金及律师费的支持,均基于双方在付款承诺书中的明确约定,且律师费金额符合江苏省收费标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违约情形、违约金计算方式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该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能有效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最后,需提醒企业面对欠款纠纷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同时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与固定。对于债务人拒不配合、拒不到庭的情形,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并非意味着“找不到人就无法维权”。作为苏州本地律师,笔者也将持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事纠纷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QQ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