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离婚股权折价145万引纠纷,债权人撤销权及律师费争议终有定论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常年处理各类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纠纷交织的复杂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中,离婚财产处分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往往是争议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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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常年处理各类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纠纷交织的复杂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中,离婚财产处分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往往是争议核心。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案件涉及离婚协议中股权折价、律师费承担等关键争议点,极具典型性。今天,我将结合该案,为大家深度解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律师费主张的合理性认定,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案情回顾:离婚股权折价引诉讼,律师费争议成上诉焦点
上诉人仲某与原审被告苏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系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仲某因与新材料公司、苏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法院一审判决,向苏州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由苏州法院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目前案件已审理终结。
该案的核心起因,源于仲某与苏某某的离婚财产分割。据悉,仲某与苏某某曾共同持有苏州当地某建材公司股权,双方于2022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苏某某持有的该建材公司86.67%股权归其所有,苏某某分期15年向仲某支付股权折价款145万元。
而在此之前,仲某与案外人李某某因与新材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已被外地相关法院判决支付新材料公司货款1.3亿余元及利息,该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仅执行到位6万余元,剩余1.3亿余元未能清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材料公司认为,仲某在拖欠巨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与苏某某离婚时将其名下对应股权以145万元的低价折价给苏某某,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债权,遂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割的条款,并要求仲某、苏某某支付本次撤销权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股权价值进行追溯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无论考虑何种或有事项,仲某名下对应股权的评估价值均远高于145万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仲某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了新材料公司债权的实现,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股权分割条款,并判令仲某、苏某某共同支付新材料公司律师费15万元。
仲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仅就律师费部分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与苏某某共同承担15万元律师费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部分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该笔费用,并由新材料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拆解:苏州律师王敏霞解析核心法律问题
结合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过程,我将拆解两个核心争议焦点,为大家解读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也结合我多年的实务经验,梳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焦点一:仲某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15万元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仲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新材料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时间不一致,无法证明该15万元是本案撤销权诉讼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未符合当地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同时新材料公司与代理律所系常年法律顾问关系,该费用可能系其他案件产生;二是本案应按离婚协议中股权折价14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而非新材料公司主张的股权预估价值2000万元,一审法院计算诉讼费时按145万元计算,律师费也应按该标准计算。
对此,我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解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可认定为“必要费用”。
本案中,新材料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银行回单、律师费发票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15万元系其为本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本案并非简单的债权纠纷,涉及公司股权评估、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实现的交织,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结合案涉股权评估价值(最低248万余元,最高1512万余元),15万元律师费的收取符合合理范围,并未超出相关收费标准。
关于律师费计算基数的问题,诉讼费与律师费的计算依据并不完全一致:诉讼费是法院根据案件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依法核定,而律师费是债权人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处理案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涉案标的实际价值等综合认定,而非单纯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折价金额为唯一依据。因此,仲某的该两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焦点二:离婚协议中股权折价过低,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这是本案的核心前提,也是离婚家事与债权纠纷交织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我从实务角度拆解三个关键认定要点,这也是此类案件胜诉的核心关键。
第一,债务人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本案中,仲某与苏某某离婚时,将其名下对应建材公司的股权以145万元折价给苏某某,但经专业评估机构追溯性评估,该股权无论考虑何种或有事项,评估价值均远高于145万元(最低248.95万元,最高1512.68万元),折价金额不足最低评估价值的六成,显然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实务中判断“明显不合理低价”,并非单纯看金额差距,还要结合财产性质、市场行情、交易背景等综合认定,本案中股权作为公司核心资产,评估价值与约定折价差距悬殊,足以认定该转让行为存在恶意。
第二,该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仲某拖欠新材料公司1.3亿余元债务,经强制执行仅到位6万余元,债务清偿能力严重不足。而案涉股权是仲某的重要财产,其以低价转让该股权,导致自身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幅减少,直接影响了新材料公司债权的实现,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实务中,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与自身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新材料公司提交了强制执行裁定书、股权评估报告等证据,清晰佐证了该因果关系,这也是一审、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关键。
第三,债务人的相对人(本案中为苏某某)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本案中,仲某所负债务形成于其与苏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配偶,苏某某对仲某的巨额债务应当知晓;且双方离婚时,股权折价金额明显不合理,苏某某作为股权受让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知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新材料公司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王敏霞:本案诉讼思路及实务启示深度解读
结合本案一审、二审审理全过程,以及我多年处理苏州地区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实务经验,我从诉讼思路、证据准备、风险规避三个维度,为大家做深度解读,也为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首先,从债权人(新材料公司)的诉讼思路来看,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锁定核心诉求+完整举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核心是要证明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诉讼前期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债权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本案中的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裁定书),证明自身债权真实存在且已到期未清偿;二是债务人财产转让的证据(如离婚协议、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明确转让行为的具体内容;三是转让行为存在恶意的证据(如股权评估报告,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债务形成时间等,证明相对人知情)。本案中,新材料公司正是完整提交了上述三类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才得以顺利实现诉讼目的。
其次,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本案也给债权人提供了重要启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必要费用”主张由债务人承担,但需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费用的合理性。实务中,很多债权人因证据不足(如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或发票与案件关联性不足),导致律师费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新材料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银行回单、律师费发票相互印证,且律师费金额结合案件复杂程度、涉案标的价值来看合理,因此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在此提醒,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妥善保管相关委托及付款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自身权益。
最后,从债务人及离婚财产分割双方的角度来看,本案警示我们:离婚时的财产处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恶意低价转让财产、虚构债务,此类行为均可能被债权人撤销,最终得不偿失。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分割,建议双方委托专业律师参与,结合股权评估价值、公司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折价金额,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避免因处分不当引发后续纠纷。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始终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平衡离婚双方财产权益与债权人利益”,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利,也要遏制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本案的审结,不仅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律师费的认定标准,也为苏州地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今后,若大家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纠纷交织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梳理诉讼思路、准备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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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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