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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情侣间借贷起纠纷,19万借款到底该还多少?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常年处理各类情侣、夫妻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往往掺杂着情感纠葛,使得借贷事实认定、款项性质区分成为难点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常年处理各类情侣、夫妻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往往掺杂着情感纠葛,使得借贷事实认定、款项性质区分成为难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间民间借贷上诉案,案情曲折且极具典型性,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拆解此案,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务难点,也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谈谈此类案件的应对思路。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系曾为恋人的张某某与李某某,二人于2023年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因资金往来产生纠葛,后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苏州法院,索要19.4万元借款,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似简单的借贷纠纷,背后却牵扯着修车垫款、现金交付、共同生活开销、人身损害补偿等多重争议,也是情侣间借贷纠纷的常见痛点。
 
  案件回顾:情侣反目,19.4万借款引发两审诉讼
 
  据苏州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系苏州本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23年发展为恋人关系,彼时张某某尚未离婚,后于2023年11月办理离婚手续,二人还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订婚相关事宜及资金往来安排,但仅一个多月后便分手,随之而来的便是这场借贷纠纷。
 
  李某某诉称,其先后向张某某出借19.4万元,其中9.4万元为张某某车辆维修垫款,10万元为张某某用于车辆过户的借款(5万元微信转账、5万元现金交付),多次催要后张某某未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张某某则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拒绝归还全部借款,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9.4万元修车款并非单纯借款,系其陪同李某某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李某某曾承诺承担超出路政赔偿的部分,其仅需归还路政赔偿的8500元;二是其未收到10万元借款,仅收到5万元微信转账,该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及李某某公司经营所用,并非借款,且5万元现金交付不存在;三是其曾陪同李某某外出应酬受伤,李某某承诺涉案款项作为补偿,无需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取现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扣除张某某已支付的1万元(结合婚前协议酌情折抵),判决张某某归还李某某借款18.4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律师王敏霞拆解:本案三大争议焦点,读懂情侣借贷的法律边界
 
  焦点一:9.4万元修车垫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补偿?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张某某主张,修车系陪同李某某外出所致,李某某承诺承担超出路政赔偿的损失,故该9.4万元不应全部作为借款,仅需归还路政赔偿的8500元。但结合案件证据来看,该主张无法成立。
 
  从借贷合意来看,张某某两次向李某某提出垫付修车款时,均明确表示“待路政赔偿下来后给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出具的便笺条,均清晰体现了“垫付”“归还”的意思表示,借贷合意明确。其次,张某某主张李某某承诺免除超出赔偿部分的债务,但未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李某某已实际支付9.4万元修车款,且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张某某仅以路政赔偿金额抗辩还款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10万元借款(5万转账+5万现金),是否真实存在?
 
  张某某上诉称,其仅收到5万元微信转账,该款项系共同生活及公司经营所用,并非借款,且未收到5万元现金,李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系其公司员工,不应被采信。但苏州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该1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
 
  首先,关于5万元现金交付,李某某提交了当天的银行取现记录(由其公司会计取现后交付给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明确提及“有5万元现金,5万元转你”)及证人证言,虽证人系李某某公司员工,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但结合取现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现金支付的借款,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某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关于5万元微信转账的性质,张某某主张系共同生活及公司经营所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或公司经营,相反,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佐证该款项系张某某以车辆过户为由所借,结合双方当时的恋爱关系及婚前协议约定,法院认定该5万元系借款。
 
  此外,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及证人陈述违反禁反言原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其抗辩理由亦不成立。
 
  焦点三:1万元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还是借款折抵?
 
  张某某于2023年11月1日向李某某转账1万元,备注“老婆本月上交生活费”,其主张该款项系履行婚前协议的生活费,不应作为借款折抵。但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仅恋爱一个多月便分手的事实,酌情将该1万元用于折抵借款,该处理方式合法合理。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约定,张某某自2023年11月起上交1万元保障金,李某某为张某某购买车辆,但双方仅履行一个月便分手,该1万元的约定基础已不存在。结合李某某催要19.4万元借款时张某某未提出该1万元系生活费、不应折抵的事实,法院酌情将该款项用于折抵借款,既兼顾了双方的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
 
  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解读:本案诉讼思路与实务启示
 
  作为常年处理苏州地区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从诉讼思路、证据留存、风险防范三个方面,为大家做深度解读,也谈谈我对本案的办案思考。
 
  首先,从出借人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李某某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其完整留存了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无论是修车款的转账备注、张某某出具的便笺条,还是10万元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取现记录、证人证言,每一份证据都能相互印证,清晰证明借贷事实、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这也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情侣间借贷往往碍于情面,很少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但一定要留存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后续产生“是赠与、是共同开销”的争议。
 
  其次,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张某某上诉失败的核心原因的是“举证不能”。其提出的“李某某承诺免除债务”“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现金未收到”等抗辩理由,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行为反而印证了借贷事实。这也提醒大家,作为借款人,若主张款项并非借款、或出借人承诺免除债务,一定要留存书面协议、录音录像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对于现金交付的抗辩,需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经济能力等,提供合理的抗辩理由及证据,单纯否认收到现金,难以被法院采信。
 
  再者,结合本案的情感背景,情侣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情感”与“法律”的区分。很多情侣在相处期间,资金往来频繁,往往不会明确区分“赠与”“借款”“共同开销”,一旦分手,便容易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情侣间款项性质时,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的意思表示、款项用途、交易习惯等,若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无论双方是否为情侣关系,均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有证据证明系赠与,则无需返还。
 
  最后,结合本案的办案思路,若我处理此类案件,会重点围绕“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大核心展开。对于出借人,会指导其梳理全部证据,重点补充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书面承诺,完善现金交付的证据链(如取现记录、证人证言、交付现场的相关证据等);对于借款人,会指导其收集能够证明款项性质并非借款的证据,如赠与的聊天记录、共同开销的凭证等,同时针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合理抗辩,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也提醒大家,情侣间相处,即便关系亲密,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也应保持理性,明确款项性质,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情感破裂而引发借贷纠纷。若已经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明确诉求,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也将持续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与法律服务,助力大家化解各类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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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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