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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解雇争议:规章制度未明确,苏州律师解读公司解除权边界

一、案情核心脉络梳理​ 2024 年 12 月,巢某山入职清远某游艺馆担任店长。2025 年 2 月,女员工管某某向投资人投诉遭其性骚扰,随后多名女员工陆续指证:巢某山存在摸脸、搂抱、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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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核心脉络梳理​
 
  2024 年 12 月,巢某山入职清远某游艺馆担任店长。2025 年 2 月,女员工管某某向投资人投诉遭其性骚扰,随后多名女员工陆续指证:巢某山存在摸脸、搂抱、肢体碰蹭、辱骂女性等行为,证人周某某、陈某某亦提供证言佐证。公司随即要求巢某山离职,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巢某山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仲裁裁决支持部分工资及补偿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采信三名证人证言,认定巢某山多次骚扰下属造成恶劣影响,公司解雇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以 “仅一名证人出庭、公安机关未作结论、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性骚扰处罚标准” 为由,否定性骚扰事实认定,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7000 元。​
 
  二、核心法律争议深度剖析​
 
  (一)职场性骚扰的司法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首次明确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未细化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违背意愿性、行为针对性、后果危害性。​
 
  本案中,多名女员工的证言指向巢某山的行为具有持续性(2025 年 1 月至 2 月多次发生)、针对性(仅对女性下属)、冒犯性(摸脸、搂肩等肢体接触),已符合性骚扰的本质特征。二审以 “仅一名证人出庭” 否定事实,存在证据认定的片面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无需全部出庭,多份证言相互印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时,应采信其真实性。​
 
  (二)规章制度缺位下的解雇权行使边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规章制度未明确性骚扰为严重违纪,是否必然导致解雇违法?​
 
  作为苏州律师,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劳动纪律的内涵不限于书面规章制度,还包括公序良俗和职业操守。职场性骚扰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其他员工权益和公司声誉,即便规章制度未明确列举,也可认定为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负有《民法典》规定的 “防止、制止性骚扰” 的法定义务,若明知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而不处理,可能面临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解雇行为,本质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合理举措;​
 
  苏州地区类似案例中,法院多采纳 “实质正义优先” 原则 —— 如 2024 年 3 月苏州吴中区法院审结的黄某性骚扰案中,某酒店厨师长黄某多次向女同事发送暧昧淫秽信息,虽公司制度未单独列明 “性骚扰” 条款,但法院依据 “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 的概括性规定及职业伦理,认定解雇合法,驳回黄某 8 万余元赔偿金诉求。​
 
  (三)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与证据留存​
 
  本案暴露出企业合规的关键短板:证据留存不足。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需承担举证责任,有效证据包括:​
 
  书面投诉材料、谈话记录(需员工签字确认);​
 
  完整的证人证言(最好包含录音、视频辅助证据);​
 
  公安机关报案记录、调查笔录(即便未作出处罚,也可作为行为存在的佐证);​
 
  公司处理流程记录(如告知员工申辩权利、公示处理结果等)。​
 
  本案中,公司虽报警但未获取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证人未全部出庭且缺乏辅助证据,导致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产生疑虑,这是企业需要吸取的重要教训。​
 
  三、王敏霞律师(苏州)深度点评与合规建议​
 
  作为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的苏州律师,笔者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值得商榷 —— 其过度强调 “规章制度明确性”,忽视了职场性骚扰的特殊性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能变相纵容此类行为,不利于营造安全的职场环境。结合苏州地区近年司法实践和合规要求,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完善规章制度:在员工手册中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包含言语、肢体、网络等多种形式)、投诉流程、调查机制及处罚标准(从警告到解雇的梯度处罚),避免 “无据可依”。参考苏州某酒店经验,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 “发送淫秽信息、肢体冒犯等行为属严重违纪”,为解雇提供直接依据;​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投诉后,应在 48 小时内启动调查,制作详细笔录,同步固定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
 
  强化预防培训:定期开展职场反性骚扰培训,明确行为红线,同时告知员工投诉途径,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
 
  对劳动者的维权提示:​
 
  遭遇性骚扰时,应第一时间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就医记录等),苏州黄某案中,女员工正是凭借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侵权事实;​
 
  向公司或工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依法处理;​
 
  若公司未履行制止义务,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据《民法典》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及公司承担责任。​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用人单位既要通过制度建设筑牢防线,也要敢于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劳动者则需增强维权意识,保留关键证据。苏州作为法治环境优良的城市,始终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合规平衡,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兼顾形式合规与实质正义,真正守护职场的安全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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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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