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离职后主张销售提成,“放弃所有诉求”条款能免责吗?
职场中,销售岗位的提成工资往往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离职时签订的放弃所有诉求协议,是否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的挡箭牌?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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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销售岗位的提成工资往往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离职时签订的“放弃所有诉求”协议,是否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的“挡箭牌”?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就聚焦这一常见争议。作为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规避职场维权与用工管理中的风险。
案例速递:十六年工龄员工离职后,提成争议两审终局
王某某(女)自2007年起入职苏州某紧固技术公司,担任海外销售相关岗位,双方后续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组成一直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公司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向其支付提成。2023年12月,因王某某存在多次迟到、连续业绩考评不合格且拒绝调岗等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王某某补偿款162000元,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王某某确认已收到该笔补偿款。然而,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发现公司尚有4833.31元销售提成未支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负责人主张权利,但公司始终未予回应。
协商无果后,王某某向苏州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其诉求。王某某不服,诉至苏州法院一审,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差额、社保公积金基数差额等。
一审中,公司抗辩称,王某某主张的“提成”实为“报销额度”,且双方已签订解除协议,王某某已放弃所有诉求,不应再主张相关款项;同时称王某某提交的订单、物流单等证据均为复印件,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经复核,王某某已无剩余报销额度。
苏州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差额无依据,不予支持;但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协议中“放弃其他所有诉求”的概括性条款未明确包含提成,且王某某已提交证据证明提成存在及未支付事实,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曾确认提成相关事宜,故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某提成工资4833.31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证据采纳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认为王某某主张的提成实为报销额度,且已无剩余额度,同时解除协议中的放弃条款应排除王某某的提成主张。二审中,公司提交了相关复核材料、物流单据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主张,王某某则提交邮件记录,证明其实际负责相关客户订单。
苏州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报销额度”的计算规则及相关书面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负责相关订单及提成计算依据,且解除协议中的概括性放弃条款未明确排除提成这一基本劳动报酬,公司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提成缺乏依据。
苏州律师解读:本案核心争议的3个法律关键点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结合本案及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笔者为大家解读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3个法律要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重点关注。
关键点一:提成 vs 报销额度,如何区分认定?
本案中,公司核心抗辩理由之一,是将王某某主张的提成称为“报销额度”,试图规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提成工资属于“计件工资”的范畴,是按营业额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其核心是与劳动者的销售业绩直接挂钩,属于劳动者劳动付出的合理对价;而报销额度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展工作垫付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的补偿,与业绩无直接关联,且无需劳动者付出额外业绩对价。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核心组成部分
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是否有书面约定(如劳动合同、销售政策)明确款项性质;二是款项计算是否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本案中,王某某提交的邮件、提成清单及此前的发放记录,均能证明该款项与销售业绩挂钩,符合提成工资的特征;而公司主张系“报销额度”,却未能提供书面制度明确报销额度的计算规则、适用范围,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是对劳动者工作垫付费用的补偿,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也提醒苏州企业,若确实存在与业绩相关的报销类福利,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避免与提成混淆,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劳动报酬。
关键点二:“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能否排除提成主张?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苏州劳动争议案件中高频出现的问题——离职时签订的概括性放弃条款,是否能涵盖所有劳动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情形才有效,但概括性的“放弃所有诉求”条款,并非当然涵盖所有劳动权益。
苏州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裁判思路:提成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核心组成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若协议中未明确列明“放弃提成工资”,仅以概括性条款主张排除提成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仅约定“放弃其他所有诉求”,未明确提及提成工资,且协议签订后,公司仍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复核支付提成”,足以证明双方未就放弃提成达成合意。此外,王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对提成未结算的事实可能存在认知偏差,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王某某系明知且自愿放弃提成,因此该概括性条款不能成为公司拒绝支付提成的免责理由。
此处需特别提醒苏州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离职协商时,若劳动者自愿放弃部分权益,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列明放弃的具体项目(如“放弃主张经济补偿金差额”“放弃主张加班费”),避免使用“放弃所有诉求”的模糊表述;用人单位若想通过协议免除提成支付义务,需明确告知劳动者提成未结算的事实,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提成,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点三: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公司多次以“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已无报销额度”为由抗辩,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针对用人单位存在举证优势的事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到本案:1. 王某某主张提成工资,已提交订单、物流单、邮件、此前提成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销售业绩的存在及提成计算依据,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2. 公司主张“提成实为报销额度”“已无剩余额度”“多支付款项应核减”,则需提交书面制度、核算依据、与王某某的协商记录等证据,但公司提交的复核材料未在劳动合同或书面制度中明确约定,也未与王某某协商一致,无法证明其主张;3. 公司抗辩“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且结合王某某提交的邮件记录等佐证,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证据。
这对苏州劳动者维权的启示的是:主张提成时,需留存好业绩相关证据(订单、邮件、提成清单、沟通记录等),即使是复印件,也可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对用人单位而言,用工管理中需完善书面制度,明确提成、报销等款项的计算规则,留存核算记录、沟通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多年的律师,笔者全程关注本案的审理过程,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对本案及此类纠纷有几点深度思考,希望能为苏州的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其次,对苏州企业而言,用工管理需规范,避免因制度缺失、约定模糊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要明确区分提成、报销等款项性质,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销售政策等书面文件,明确提成的计算基数、比例、结算时间,以及报销的范围、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另一方面,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涉及权益放弃,务必明确列明放弃的具体项目,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同时要留存好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相关权益的证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案中,公司正是因为未能提供明确的书面制度、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提成相关事宜,才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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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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